蚌埠市人民政府關於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蚌埠市人民政府關於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意見
  • 發布單位:蚌埠市
  • 發布文號:蚌政〔2001〕120號
  • 發布日期:2001-12-12
【發布單位】蚌埠市
【發布文號】蚌政〔2001〕120號
【發布日期】2001-12-12
【生效日期】2001-12-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蚌埠市人民政府關於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意見
(蚌政〔2001〕120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行政審批制度,切實轉變政府職能,提高行政效能,推進政府機關廉政建設,促進依法行政,根據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有關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黨的十五大精神為指導,以“三個有利於”為標準,認真貫徹落實江澤民同志“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按照依法治國、依法行政和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努力促進政府職能轉變,規範行政審批行為,建立科學審批機制,推進政府機關廉政勤政建設。
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原則
(一)合法原則。行政審批的清理和改革工作,必須以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含省政府規範性檔案)為依據,堅持依法行政。凡是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以及超越法律、法規、規章的審批許可權或與規定的審批內容不符的審批事項,要堅決取消;能通過法律法規進行規範和約束的,儘量減少行政審批,依法加強監管。
(二)合理原則。行政審批清理,要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有利於政府實施有效管理。凡是通過市場機制能夠解決的,應當由市場機制去解決;通過市場機制難以解決,但通過公正、規範的中介組織、行業自律能夠解決的,應當通過中介組織和行業自律去解決。有關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政府採購和產權交易等事項,必須通過市場機制來運作。對雖符合合法原則,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行政審批,也應當取消。
(三)效能原則。要合理劃分和調整部門之間的行政審批職能,簡化程式,減少環節,加強並改善管理,提高效率,強化服務。一個部門應當實行一個"視窗"對外;涉及幾個部門的行政審批,由市政府規定的主要部門牽頭,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共同研究決定後辦理;實施行政審批要規定合理時限,提高工作效率,在時限內辦結。
(四)責任原則。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在賦予行政機關審批許可權時,要規定其相應的責任。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審批,應當依法對審批對象實施有效監督,並承擔相應責任。行政機關不按規定的審批條件、程式實施行政審批甚至越權審批、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以及對被許可人不依法履行監督責任或監督不力,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審批機關主管有關工作的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五)監督原則。賦予行政機關行政審批權,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明確行政審批的條件、程式,並建立便於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監督的制度。行政審批的內容、對象、條件、程式必須公開;未經公開的,不得作為行政審批的依據。行使行政審批權的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有關制度,依法加強對被許可人是否按照取得行政許可時確定的條件、程式從事有關活動的監督檢查。
三、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範圍和內容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範圍包括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市政府授權承擔行業行政管理職能的單位、市政府議事協調機構的常設辦事機構、市政府派出機構、市政府直屬單位以及上述部門(機構)、單位所屬具有行政審批職能的下屬單位實施的審批、批准、許可、註冊、資質認可、核准、同意以及其他性質相同或類似的行政行為。設在本市的國家、省垂直領導的單位及下屬授權部分行政職能機構也同步進行改革。
具有行政審批職能的群團組織也按照本意見精神進行改革,列入本次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範圍。
(一)下列行政審批事項應予取消:
1.沒有法定依據,各級各部門自行設立行政審批事項;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要求審批的事項,審批部門自行擴大審批內容和範圍的部分。
2.可以通過市場競爭、招標、拍賣實現資源配置的事項。
3.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由企業、社會團體、中介組織和公民自主決定事項。
4.不屬於政府職能或不應當由政府直接管理的事項。
5.不適應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甚至妨害改革開放,阻礙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其他審批事項。
(二)下列事項必須依法從嚴審批:
1.涉及國家安全、社會治安、外事以及關係到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特種行業和項目。
2.涉及土地資源、水資源、森林資源、文物資源等國家重要資源的開發利用項目和環境保護方面的重要事項。
3.涉及重大建設項目、財政支出項目、政府基金管理和國有資產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項。
4.必須嚴格控制的指令性計畫指標和關係國計民生的專營專賣項目。
5.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省要求必須從嚴審批的其他事項。
(三)下列審批事項應改革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
1.對於國家和省、市沒有明確要求審批而只要求核准事項,應取消審批,嚴格按照規定實行核准制,必要時實行備案制。
2.國家和省、市要求根據一定條件評定、確定、認證資格和資質,或進行年審、年檢、驗收的事項,應取消審批和指標控制,實行審核制。只要符合規定的條件,即確認其資格、資質或合格。
(四)積極推進行政審批改革。在清理行政審批事項基礎上,對行政審批制度進行改革。改革後的行政審批方式規範為四類:即審批制、核准制、審核制、備案制。對經過清理確實需要保留的審批事項,要嚴格規範審批事項和審批程式,改進審批方式,加強審批監督,切實做到依法行政,規範管理,提高效率。
1.規範行政審批事項
⑴對需要保留或設立的每一項行政審批事項,都必須明確具體的審批對象、範圍、內容、依據、條件、程式和時限。
⑵行政審批事項的設立、調整和取消,必須具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⑶依法需要保留或設立的行政性審批,除法定規費外,一律不準收費。
2.改進審批方式
減少審批環節,簡化審批手續,提高辦事效率。同一個部門對同一事項實行多次重複審批的,調整為一次審批。同一事項由多個部門交叉審批的,經調整,確定一個部門為主審批,其他部門不再審批;確需審批的,可告知內容由申請單位作出承諾。每一項審批必須規定合理時限,報送材料齊全的,審批部門應在規定的審批時間內予以答覆,否則,應視為同意。加快本市信息化網路建設,推進網上登記、備案。
3.建立審批監督機制
⑴完善內部監管辦法。各部門對需要保留或新設立的每一項行政審批事項,除明確具體的審批對象、範圍、內容、條件、程式和時限外,還必須制定審批的監管辦法,加強審批工作的內部監督。
⑵公開審批程式和結果,接受社會監督。除國家明確規定不能公開以外,每項審批事項的設立、調整和取消,以及審批對象、範圍、內容、條件、程式、時限和監管辦法等都要公開,向社會作出承諾。涉及公眾的審批事項,審批結果應對外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⑶建立審批責任制度。各級政府每年要對行政審批工作進行一次檢查,並將檢查情況進行通報。凡審批機關不履行監督責任或監督不力,甚至濫用職權、以權謀私的,要追究審批機關主管領導和其他責任人員的責任。
⑷加強審批監察工作。監察部門要把對行政審批行為的監督列為行政監察工作的重要內容,切實加強對行政審批行為的監督監察,嚴厲查處違法違規審批行為,促進政府依法行政、規範管理和廉政建設。
四、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步驟
11月上旬,由市政府法制局對我市納入本決定範圍的行政審批事項統一清理匯總,在政府網站上公布並在媒體上公告,組織社會各界評議。經市政府研究確定保留的審批事項,其內容、條件、程式和收費項目、標準將在新聞媒體上予以公告,2001年底前全部納入市行政服務中心統一受理。
五、切實加強對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領導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是一項政策性強、涉及面廣、難度大,操作十分複雜的工作,各部門、各單位一定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確保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順利實施。一是部門主要領導要總攬全局,把握方向,周密部署,精心組織,擔負起第一責任人的責任。要做好思想動員工作,尤其要用“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教育廣大幹部,幫助他們提高思想覺悟和認識水平。二是各部門要把實施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建立嚴格的責任制,組織專門工作班子,結合本部門的實際,認真制定具體的實施意見和辦法,精心組織實施,抓好落實。三是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把這項工作抓緊抓好,努力使政府的各項工作再上一個新台階。
各縣區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也要結合機構改革抓緊進行,參照市政府的做法,自行組織實施。
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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