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廣告

虛假廣告

虛假廣告,就是指廣告內容是虛假的或者是容易引人誤解的,一是指商品宣傳的內容與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不符,另一就是指可能使宣傳對象或受宣傳影響的人對商品的真實情況產生錯誤的聯想,從而影響其購買決策的商品宣傳。這類廣告的內容往往誇大失實,語意模糊,令人誤解。虛假廣告行為在法律上表現為作為和不作為兩種形式,作為是指故意發布虛假廣告;不作為就是廣告發布者有義務說明或者警告,而不作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虛假廣告
  • 外文名:deceptive advertisements.
  • 法律表現:作為和不作為
  • 含義:廣告內容是虛假的
具體行為,表現形式,典型案例,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專項整治,

具體行為

1.廣告主介紹的商品、服務本身即是虛假的。
虛假廣告虛假廣告
(1)廣告中有關商品質量、性能、功效等的說明,不符合商品的實際質量、性能、功效等。
(2)擅自改變食品、藥品、農藥等特殊商品的《廣告審批表》批准宣傳的內容,進行虛假、誇大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3)利用虛假廣告招生辦學、培訓技術。
(4)發布虛假的“致富信息、實用技術”廣告騙取錢財。
(5)無商品可供,或以次充好,以郵購為名騙取購物款,非法牟利。
2.廣告主自我介紹的內容與實際不符。
(1)謊稱自己已取得生產許可證、商品註冊證;謊稱產品質量已達到規定標準、認證合格,並獲得專利等;謊稱產品獲獎、獲優質產品稱號等。
(2)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科技成果以及假冒他人名義為自己的企業或產品作廣告宣傳。
3.對產品、服務的部分承諾是虛假的,不能兌現的且帶有欺騙性的。

表現形式

(一)誇大失實的廣告:一般是經營者對自己生產、銷售的產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來源等情況,或對所提供的勞務、技術服務的質量規模、技術標準、價格等資料進行誇大,無中生有的與事實情況不符的宣傳。
虛假廣告虛假廣告
(二)語言模糊,令人誤解的廣告:此類廣告內容也許是真的或者大部分是真實的,但是經營者措詞的技巧明示或者暗示、省略或含糊使得消費者對真實情況產生誤解,並影響其購買決策和其他經濟行為
(三)不公正的廣告:是指通過誹謗、詆毀競爭對手的產品來宣傳自己產品的廣告,此類廣告的經營者不但違反了廣告法,而且還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
(四)訊息虛假的廣告:即所宣傳的商品或者服務根本不存在,具體常見的虛假廣告表現有:
1、在廣告中對未達到國家質量標準的商品謊稱達到國家質量標準。
2、在廣告中對未獲獎或未達到某種獲獎級別的商品謊稱獲獎或誇大獲獎級別。
3、在廣告中對未獲政府頒發的優質產品證書的商品廣告謊稱獲得優質產品證。
4、在廣告中對使用劣質原材製成的商品謊稱使用優質原材料製成的商品。
5、在廣告中對未申請專利或未獲得專利證書的商品謊稱取得專利申請或專利證書。
6、在廣告中對性能低下的商品謊稱性能優質
7、在廣告中對用途單一的商品謊稱多種用途。
8、在廣告中對失效的商品謊稱首次生產。
9、在廣告中對未定點生產商品謊稱國家定點生產商品。
10、在廣告中謊稱原產地消費者誤認為品質優良。
11、在廣告中非進口商品謊稱進口商品,以此提高產品品牌。
12、在廣告中對非先進技術生產的商品謊稱先進技術設備生產。
13、在廣告中對非最低價格或大幅度降價商品謊稱最低價格或大幅度降價。
14、在廣告中對交易資料弄虛作假。
上述表現形式不外乎:訊息虛假、品質虛假、功能虛假、價格虛假、證明材料虛假的虛假廣告。
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違反了《廣告法》對於廣告真實性的最基本的要求。由於虛假廣告傳遞的是虛假的信息,會誤導消費者和使用者,一旦消費者接受了廣告所傳遞的虛假信息,就會給消費者造成或大或小的損失,嚴重的會給消費者造成人身或財產的損害。所以《廣告法》中一再強調廣告主真實,不得含有虛假內容,違背了法律的規定,就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典型案例

1、郭德綱 藏秘排油
著名晚會——央視“3·15”晚會爆出某減肥茶廣告涉嫌虛假廣告,為該產品代言的著名草根相聲演員郭德綱一時陷入了輿論的旋渦之中,明星代言產品廣告也再次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 “3·15”晚會中揭露,郭德綱代言的產品經專家鑑定,與藏茶沒有關係,該產品使用的商標正在受理尚未批准,該產品是其老產品易名後更換包裝重新上市的,屬未經批准的違規行為。晚會中還播出了一段該產品電視廣告的原音:“郭老師,您這一次為某某做代言,請問您敢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嗎?”“當然敢了,這是關係到人身安全的問題,不能掉以輕心。”唐國強為新興醫院作廣告新興醫院如今是盡人皆知。出名的原因是其鋪天蓋地的電視廣告。在廣告片中,著名演員唐國強力推自稱能夠治療不孕不育症的新興醫院。然而,新興醫院卻因為涉嫌虛假廣告而被海淀區工商局立案調查,唐國強的公信力自然也是受到公眾的強烈質疑。
2.石蘭為洗斑魔力祛斑液作廣告
影星石蘭為洗斑魔力祛斑液作的電視廣告曾經在某衛視反覆播出,最後幾乎盡人皆知。該產品廣告最後因涉嫌虛假廣告而停播。其實,早在停播之前,觀眾們就對石蘭的廣告片產生了質疑。我們不記得過去那個光鮮亮麗的石蘭臉上有這么多的色斑,況且她臉上的色斑仿佛是被人打過一樣,青一塊紫一塊的,這化妝技術也有點太假了,蒙人都沒人信。
3.劉嘉玲代言“SK-Ⅱ”
劉嘉玲在觀眾中口碑一向不錯,但是因為代言了SK-Ⅱ化妝品,她的名聲也是一落千丈。該化妝品被國家質檢總局查出含有違禁物質,劉嘉玲的公眾形象因此受到了嚴重影響。不但如此,劉嘉玲還被消費者一紙訴狀告上了法庭。
4.徐帆代言天使麗人美容膠囊
徐帆曾和眾多女星一起代言天使麗人美容膠囊。因為徐帆多年來演技頗佳,觀眾們對她很是信任。然而,由她代言的這種產品因涉嫌虛假廣告卻在四川遭到了當地有關部門的查處。這個訊息讓很多觀眾都感到意外,對明星們的公信力更是加重了懷疑。
5.李丁代言鈣片
很多明星都為某鈣片做過代言,但他自己腿腳都已經不利索了,還在廣告片中宣傳該產品的療效,說老年人吃這種產品多么多么必要,吃過之後身體多好多好。如此的廣告怎么能讓觀眾們信服?大家更多的是同情片中的老藝術家,都一大把年紀了,丟了自己的名譽真是得不償失。
6."流量不限量"
2018年年8月,湖南省工商局認為,三大運營商發布的“流量不限量”廣告對消費者造成嚴重的消費誤導,屬於虛假廣告。三大運營商明知在現有技術條件下不能真正實現“流量不限量”,卻在廣告中反覆大量宣傳“流量不限量”,推銷“流量不限量”套餐產品,且在廣告中亦未明示“達量降速”“達量停止流量使用功能”“達量關閉上網功能”等流量使用關鍵信息。三大運營商必須立即停止發布“流量不限量”廣告,紮實進行整改。據此,湖南省工商局向三大運營商下發“責令停止發布違法廣告通知書”。

行政責任

1.停止發布廣告並使用同樣的廣告費用,在原來發布虛假廣告的媒體上公開更正消除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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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處以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如果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在虛假廣告發布過程中也有責任的,比如和廣告業主串通製作,發布虛假廣告,或者明知是虛假的還設計、製作、代理、發布虛假廣告,或者不按照規定查驗有關證明檔案,核實廣告內容,應當沒收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民事責任

廣告法》第38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發布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姓名,地址的,應當承擔全部民事責任。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使消費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主要包括:
1.虛假廣告具有誤導性、欺騙性、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是一種侵權行為,必須承擔侵權民事責任。但關於民事責任的方式:則應依據實際情況而定,依據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的大小,廣告內容的欺騙性、誤導性的程度、侵權後果、損害的大小綜合而定。
2.虛假廣告的經營者,發布者明知是虛假的廣告,仍設計製作、發布、對受害的消費者而言,他們是共同的侵權人,消費者可以向業主追索損失,也可直接向經營者和發布者追索損失、經營者和發布者應當共同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
3.在虛假廣告中廣告主、經營者、發布者的連帶責任是最基本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但當廣告經營者、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真實名稱、地址時,廣告主無以查找,為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廣告主應承擔的責任由廣告經營者、發布者承擔,而且是全部責任。
4.一些社會團體、組織熱衷於推薦商品,以此牟利、假冒偽劣商品的經營者投其所好,騙取推薦,矇騙消費者。為了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利益,《廣告法》對社會團體或者其它組織推薦商品或者服務的民事責任,也作了相應的規定,在虛假廣告中推薦的商品或服務,使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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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民事責任的方式依據《民法通則》及相關法律的規定主要有:繼續履行、損害賠償、支付違約金、適用定金罰則、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報酬等,消費者應依具體情況依法選擇一種或幾種方式行使請求權。
關於追究民事責任,筆者認為,對於虛假廣告行為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考量,一是作為一種確定性的要約邀請,契約相對人(消費者)可以選擇按照契約違約來追究虛假廣告的民事責任,《廣告法》作為特別法有規定的,適用《廣告法》的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契約法》的相關規定;二是虛假廣告作為一種侵權行為,消費者也可以按照民法理論,適用《民法通則》來追究廣告發布者、經營者或者製作者的相關民事責任。

刑事責任

發布虛假廣告本質上說是弄虛作假,故意隱瞞事實,騙取消費者的錢財,當騙取的錢財達到一定數額時,情節嚴重的行為則構成了虛假廣告罪,如果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發布虛假廣告情節嚴重或發布虛假廣告生產和銷售偽劣商品情節嚴重的一般仍依法受到從重處罰。
2014年3月15日,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正式實施。新消法的一個亮點是:修改前,通過虛假廣告推銷商品或服務造成消費者受到損害的,承擔連帶責任的主體僅規定了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修改後,承擔連帶責任的主體增加了個人,即包括代言廣告的明星。

專項整治

2018年9月30日起至年底,國家廣播電視總局開展廣播電視廣告專項整治工作,存在誇大誇張虛假宣傳、誤導客群、引誘客群上當受騙等問題的醫藥、保健品、化妝品、美容、招商加盟、投資理財、收藏品等九類廣告將被重點整治。
重點圍繞以下幾個方面:
存在導向問題的廣告;存在內容低俗、格調和品位低下問題的廣告;存在逾時超量、不按規定播放問題的廣告;存在誇大誇張虛假宣傳、誤導客群,或者以節目形態變相發布等問題的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美容等廣告,存在未經備案管理擅自播出問題的醫療養生節目;
存在誇大誇張虛假宣傳、誤導客群、引誘客群上當受騙問題的招商加盟、投資理財、收藏品等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廣告;
存在誘使未成年人產生不良行為或者形成不良價值觀,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問題的廣告;存在公益廣告播出時長、頻次達不到規定要求問題的;存在廣告播出管理制度不健全、審查把關不嚴和責任落實不到位問題的;存在其他違法違規問題的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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