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銀霞(“於歡案”當事人、山東女企業家)

蘇銀霞(“於歡案”當事人、山東女企業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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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銀霞,女,“辱母案”當事人、山東女企業家。蘇銀霞創辦了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

2016年4月14日,由社會閒散人員組成的10多人催債隊伍多次騷擾女企業家蘇銀霞的工廠,辱罵、毆打蘇銀霞。杜志浩甚至脫下褲子,露出下體,當著蘇銀霞兒子於歡的面侮辱蘇銀霞,警察接警後到接待室,說了一句“要賬可以,但是不能動手打人”,隨即離開 。於歡看到警察要走,情緒崩潰,站起來試圖衝到屋外喚回警察,被催債人員攔住。混亂中,於歡從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亂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債人員被捅傷。其中,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剋死亡,另兩人重傷,一人輕傷 。2017年2月17日,山東省聊城市中級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無期徒刑。2017年6月23日,山東高院撤銷一審判決,判決於歡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2018年11月14日上午,山東省高唐縣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被告人蘇銀霞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2019年2月1日,蘇銀霞等於歡家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二審宣判,聊城中院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蘇銀霞
  • 國籍:中國
  • 出生地:山東省冠縣
  • 職業:企業家
  • 主要成就:創辦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
  • 兒子:於歡
背景信息,受辱事件,其他案件,

背景信息

蘇銀霞創辦的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位於山東省冠縣工業園區內,濟邯高速(青蘭高速)冠縣出口南500米,占地120畝,註冊資金2000萬元,現有職工200人,其中高級技術人員16名,自主設計研發人員10名。女企業家蘇銀霞曾向地產公司老闆吳學占借款135萬元,月息10%。在支付本息184萬和一套價值70萬的房產後,仍無法還清欠款。
蘇銀霞創辦的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蘇銀霞創辦的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

受辱事件

2016年4月13日,吳學占在蘇已抵押的房子裡,指使手下拉屎,將蘇銀霞按進馬桶里,要求其還錢。當日下午,蘇銀霞四次撥打110和市長熱線,但並沒有得到幫助 。
2016年4月14日,催債人員用不堪入耳的羞辱性話語辱罵蘇銀霞,並脫下於歡的鞋子捂在他母親嘴上,甚至故意將菸灰彈到蘇銀霞的胸口。杜志浩甚至脫下褲子,露出下體,當著蘇銀霞兒子於歡的面侮辱蘇銀霞。警察接警後到接待室,說了一句“要賬可以,但是不能動手打人”,隨即離開 。於歡看到警察要走,情緒崩潰,站起來試圖衝到屋外喚回警察,被催債人員攔住。混亂中,於歡從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亂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債人員被捅傷。其中,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駕車就醫,卻因失血過多休剋死亡,另兩人重傷,一人輕傷 。
蘇銀霞出庭蘇銀霞出庭
2017年2月17日,山東省聊城市中級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無期徒刑。法院認為,雖然當時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受限,也遭到侮辱,但對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出警的情況下,不存在防衛的緊迫性。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山東省聊城市於歡故意傷害案高度重視,已派員赴山東閱卷並聽取山東省檢察機關匯報,正在對案件事實、證據進行全面審查。對於歡的行為是屬於正當防衛、防衛過當還是故意傷害,將依法予以審查認定;對媒體反映的警察在此案執法過程中存在失職瀆職行為,將依法調查處理。
根據法律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有權予以撤銷或變更;發現下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案件有錯誤的,有權指令下級人民檢察院予以糾正。
2017年5月27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開庭審理該案。
2017年6月23日,山東高院撤銷一審判決,判決於歡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其他案件

2016年12月15日,蘇銀霞曾因涉嫌偽造公司印章罪被冠縣公安刑拘,2017年1月13日因涉嫌集資詐欺罪被冠縣檢察院批捕。
2017年5月26日,山東聊城警方在通報偵破吳學占涉黑案的當天,也通報了蘇銀霞與其夫於家樂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的相關情況。通報稱,“根據民眾舉報,公安機關成功破獲蘇銀霞、於家樂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經查,該案涉案金額高達2000餘萬元,涉及投資民眾50餘人。”
2018年7月27日上午,蘇銀霞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案,在山東聊城高唐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2018年11月14日上午,山東省高唐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被告單位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山東賽雅服飾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於西明、於家樂、蘇銀霞、張振永、程笑、樊正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被告人蘇銀霞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
經審理查明:被告單位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源大公司)、山東賽雅服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賽雅公司),被告人於西明、於家樂、蘇銀霞、張振永、程笑、樊正安於2014年9月至2016年6月期間,通過源大公司在濟南收購的山東正典投資有限責任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人民幣(以下幣種同)2 508.85萬元。其中,源大公司、於西明、於家樂、蘇銀霞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 508.85萬元,賽雅公司、張振永、程笑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 050.85萬元,樊正安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54.7萬元。上述款項主要用於源大公司生產經營、還本付息等。2014年12月至2017年11月期間,已返還集資參與人1 247.74萬元。案發後,辦案機關依法開展涉案款項的追繳、動員退交工作。截至目前,案發前尚未返還集資參與人的涉案款項已全部退繳到案。
山東省高唐縣人民法院認為,二被告單位夥同被告人樊正安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吸收資金,通過散發宣傳彩頁、到賽雅等公司參觀考察等途徑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公開宣傳,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其行為均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告人於西明、蘇銀霞作為源大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於家樂作為源大公司直接責任人員,被告人張振永作為賽雅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程笑作為賽雅公司的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均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本案中,源大公司、賽雅公司共同犯罪均系主犯,但賽雅公司所起作用相對較小。在源大公司的單位犯罪中,於西明、於家樂、蘇銀霞共同犯罪,於西明預謀、策劃、指揮並實施全部犯罪,於家樂參與預謀、策劃並實施全部犯罪,蘇銀霞參與預謀、策劃、並積極協助實施全部犯罪,三人均系主犯。與於西明相比,於家樂所起作用相對較小,與於家樂相比,蘇銀霞所起作用相對較小。於西明歸案後拒不供認其犯罪事實,於家樂、蘇銀霞均當庭翻供。賽雅公司於案發後主動退交其參與非法吸收、需要繼續返還集資參與人的款項,酌情從輕處罰。在賽雅公司的單位犯罪中,張振永與程笑共同犯罪,張振永起策劃、指揮作用,系主犯;有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系自首,且案發後積極組織賽雅公司退賠全部集資款項,依法對其從輕處罰;綜合其犯罪情節、認罪悔罪表現並經判前調查,依法對其適用緩刑。程笑在與張振永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予以免除處罰。樊正安在與源大公司、賽雅公司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有自首情節,且其所參與的非法吸收款項已於案發前全部返還,予以免除處罰。
綜上,法院根據各被告單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部分被告人的親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及各界民眾等40餘人旁聽了宣判。
2019年2月1日上午,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於西明、於家樂、蘇銀霞、山東賽雅服飾有限公司、張振永、程笑、樊正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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