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芬友好合作互助條約

蘇聯和芬蘭於1948年4月6日在莫斯科簽訂,同年5月31日生效,有效期10年。1955年後兩國將有效期改為20年,1970、1983年又兩次將有效期提前延長20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蘇芬友好合作互助條約
  • 簽約國家:蘇聯和芬蘭
  • 簽訂時間:1948年4月6日
  • 簽訂地點:莫斯科
條約由序言和8條正文組成。主要內容為:①一旦芬蘭成為德國或其任何盟國軍事侵略的目標,或此種侵略國家通過芬蘭以蘇聯為侵略目標時,芬蘭願負起主權國家的責任擊退侵略,必要時由蘇聯予以援助,或同蘇聯共同行動。②雙方保證不參加任何旨在反對另一方的同盟或聯合。③雙方同意遵守互相尊重國家主權、獨立以及不干涉內政的原則,並本著友好合作精神進一步發展和加強兩國之間的經濟和文化聯繫。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芬蘭曾參加納粹德國侵略蘇聯的戰爭。1947年2月,蘇英等國在巴黎與芬蘭簽訂對芬和約,結束了蘇芬間的戰爭狀態。本條約的簽訂,推動了戰後蘇芬關係朝著友好方向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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