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聯一九二四年憲法

蘇聯一九二四年憲法,蘇聯第一部憲法。1924年1月31日由蘇聯蘇維埃第二次代表大會通過。包括兩部分,即關於成立蘇聯的宣言和條約。規定全蘇最高權力機關是蘇聯蘇維埃代表大會,大會閉會期間,蘇聯中央執行委員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它由聯盟蘇維埃和民族蘇維埃共同組成,聯盟蘇維埃按各加盟共和國人口比例,從各加盟共和國的代表中選出,民族蘇維埃由各加盟共和國、自治共和國各選派五名代表,俄聯邦的自治州各派一名代表組成,蘇聯中央執行委員會閉會期間,由蘇聯中央執行委員會主席團行使蘇聯最高立法、執行及發布命令的權力;蘇聯人民委員會為蘇聯中央執行委員會的執行及發布命令機關;蘇聯各人民委員部分為全蘇聯統一的全聯盟人民委員部(外交、陸海軍、對外貿易、交通和郵電)和蘇聯聯合人民委員部(最高國民經濟委員會、糧食、勞動、財政和工農檢查)兩類;在蘇聯中央執行委員會之下設立蘇聯最高法院。蘇聯首都為莫斯科。1936年為蘇聯新憲法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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