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憲法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憲法是1918年7月10日全俄蘇維埃第五次代表大會通過《俄羅斯蘇維埃社會主義联邦共和國憲法》,是人類歷史上第一部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1922年,蘇聯成立。1924年1月31日第二次蘇聯蘇維埃代表大會通過1924年憲法,它包括第一次蘇聯蘇維埃代表大會通過的成立蘇聯的《宣言》和《條約》,以及正文11章72條。1936年12月5日蘇聯蘇維埃第八次非常代表大會通過1936年憲法,又稱史達林憲法,全文13章146條。1977年10月7日第九屆蘇聯最高蘇維埃第七次非常會議通過1977年憲法。該憲法除序言外,有九部分,共21章174條。規定了蘇聯的杜會制度基礎和政治基礎、國家和個人、民族國家結構、蘇維埃及其選舉程式、蘇聯和加盟共和國的國家權力機關和管理機關、審判、公斷和檢察監督、國徽、國旗和首都、憲法的生效和修改程式等。

憲法宣布,蘇聯已經建成發達的社會主義社會;蘇維埃國家已經完成無產階級專政的任務,成為全民國家。憲法規定了全民國家的主要任務,蘇維埃國家的最高目標是建成無階級的共產主義社會。本憲法將勞動者代表蘇維埃改為人民代表蘇維埃;將無產階級專政改為全民國家;用專門條款確認蘇聯共產黨的領導地位;擴大了蘇維埃的許可權;提出了人民廣泛參加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擴大實行公開原則的基本方針。憲法強調發雇全民所有制經濟,確定中央集中統一管理同發揮地方和企業積極性相結合的管理體制。憲法增加了關於蘇聯是統一的多民族聯盟國家的條款,取消了加盟共和國組建本共和國軍隊以及實行赦免的權力,強調了中央集權。憲法增加了公民享有保健、住房、文化成果、科研創作,以及控告和要求賠償的權利。該憲法第一次把社會發雇和文化、對外政策、保衛國家等列為專章。憲法還.規定,蘇聯憲法的修改,須根據最高蘇維埃兩院各以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才能生效。1988年蘇聯對1977年憲法作了較大修改,如規定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設立憲法監督委員會,實行差額選舉和競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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