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從勇

蘇從勇

蘇從勇,男, 漢族,1963年5月出生,安徽當塗人,1985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5年7月參加工作,大學學歷。曾任安徽省馬鞍山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

2018年12月25日,蘇從勇因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50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蘇從勇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安徽當塗
  • 出生日期:1963年5月
  • 畢業院校:馬鞍山鋼鐵學院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決定逮捕,雙開處分,提起公訴,開庭審理,一審判決,

人物履歷

1981.09-1985.07,馬鞍山鋼鐵學院機械工程系冶金機械專業學生;
1985.07-1986.03,馬鞍山市鍛壓設備廠技術員;
1986.03-1989.08,馬鞍山市委辦公室秘書;
1989.08-1990.06,馬鞍山市委辦公室副科級秘書;
1990.06-1993.05,馬鞍山市委辦公室信息科副科長;
1993.05-1998.03,馬鞍山市委辦公室信息科科長;
1998.03-1998.07,馬鞍山市委辦公室主任助理;
1998.07-1999.07,馬鞍山市委辦公室助理調研員;
1999.07-2001.08,馬鞍山市委辦公室副主任;
2001.08-2002.03,馬鞍山市委辦公室主任;
2002.03-2003.08,馬鞍山市委辦公室(政研室)主任;
2003.08-2003.12,馬鞍山市金家莊區委副書記、區政府代區長;
2003.12-2006.05,馬鞍山市金家莊區委副書記、區政府區長;
2006.05-2007.02,馬鞍山市金家莊區委書記、區人大常委會主任候選人;
2007.02-2009.07,馬鞍山市金家莊區委書記、區人大常委會主任;
2009.07-2009.11,馬鞍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金家莊區委書記、區人大常委會主任;
2009.11-2009.12,馬鞍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金家莊區人大常委會主任;
2009.12-2012.07,馬鞍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2012.07-2013.10,馬鞍山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長;
2013.10-2015.01,馬鞍山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市政法幹部學院院長;
2015.01-2018.04,馬鞍山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3月13日,據安徽省紀委訊息:馬鞍山市委常委、宣傳部長蘇從勇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決定逮捕

2018年6月,安徽省馬鞍山市原市委常委、宣傳部長蘇從勇(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安徽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審查,安徽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蘇從勇決定逮捕。經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宣城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雙開處分

2018年7月,經中共安徽省委批准,中共安徽省紀委對馬鞍山市委原常委、宣傳部部長蘇從勇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蘇從勇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多次與他人串供,訂立攻守同盟,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違反組織紀律,不申報個人持有的相關股票事項,為他人職務調整提供幫助;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金、購物卡;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違反生活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賄賂,涉嫌違法犯罪。
蘇從勇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缺失,法紀意識淡漠,政商關係“親”“清”不分,講“義氣”不講正氣,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並涉嫌違法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安徽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省監委會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蘇從勇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2018年7月26日,安徽省馬鞍山市原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蘇從勇(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宣城市人民檢察院向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蘇從勇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蘇從勇,聽取了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宣城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3年至2017年3月,被告人蘇從勇利用擔任馬鞍山市金家莊區人民政府代區長、區長、區委書記、馬鞍山市副市長、馬鞍山市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宣傳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在環保整治、征地拆遷、項目規劃審批、群體性事件處置、工程項目招投標等方面為請託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賄賂;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賄賂,數額巨大。檢察機關認為,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開庭審理

2018年9月6日上午,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馬鞍山市委原常委、宣傳部長蘇從勇涉嫌犯受賄罪一案。
檢察機關指控,2003年至2017年,蘇從勇利用擔任馬鞍山市金家莊區人民政府代區長、區長、馬鞍山市金家莊區委書記、馬鞍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馬鞍山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書記、市委宣傳部部長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環保整治、征地拆遷、項目規劃審批、群體性事件處置、工程項目招投標等方面謀取利益;利用擔任馬鞍山市金家莊區人民政府區長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上述人員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281.4794萬元。
檢察機關認為,蘇從勇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數額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及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被告人蘇從勇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事實均無異議。

一審判決

2018年12月25日,宣城市中級法院對馬鞍山市委原常委、宣傳部長蘇從勇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蘇從勇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50萬元。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蘇從勇利用擔任馬鞍山市金家莊區區長、區委書記,馬鞍山市政府副市長,馬鞍山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宣傳部部長等職務之便,在環保整治、征地拆遷、項目規劃審批、群體性事件處置、工程項目招投標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共非法收受財物折合人民幣281.4萬餘元。鑒於蘇從勇到案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退出全部違法所得,庭審中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法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宣判後,蘇從勇表示服從判決。該案是安徽省監委成立後辦理的第一起省管幹部留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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