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法基礎

藝術法基礎

《藝術法基礎》是文化藝術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宋震。

基本介紹

  • 書名:藝術法基礎
  • 作者:宋震著
  • ISBN:10位[7503934522]13位[9787503934520]
  • 頁數:407
  • 定價:¥44.00元
  • 出版社:文化藝術出版社
  • 裝幀:平裝
  • 開本:印刷時間:2008-1-116開紙張:膠版紙包裝:平裝
內容提要,作者簡介,目錄,

內容提要

藝術教育可以通過審美功能,即通過審美觀照滿足審美需要引起審美的快樂,並在這個過程中培養、鍛鍊與提高人們自由把握和創造形式的能力,對意象的感悟與評價的能力。感受和體驗審美的快樂,得到陶冶、提升與塑造,逐漸獲得自由與和諧、全面的發展。總之,藝術教育對於一個人或者民族的發展是至關重要的。
面對新時期專業藝術教育快速發展提出的要求,作為專門的藝術院校,必須與時俱進,根據時代所賦予的使命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實施二十一世紀課程體系和教學內容改革計畫。對學科現狀進行全面審視與深入的思考,總結辦學經驗,不斷創新,拓展辦學規模,全面發展和進行建設。在改變原來只注重純技法教學或者是只注重由技入道式的教育模式的同時,重視和加強學科的理論建設與創新,重視科研活動的開展和取得的成果,從而使藝術院校的教育教學水平達到更高水準。這就要求在全面總結教育教學經驗的基礎上,不斷擴大視野,熟悉與了解世界現當代藝術教育教學的狀況,並將其取得的科研成果運用到教學中去,推動教育與科研工作。這種工作的有效形式恰恰表現為教材的出版與建設。
藝術教育不同於一般的教育,專業藝術教育更是如此。在藝術教育的過程中,教育與受教育兩者始終是以藝術為媒體作為共同參與藝術活動的中心內容,並受藝術本性的影響與制約。藝術教育在知識、理想等方面對人產生深刻的影響,在推動社會的文明和進步等方面產生積極有效的作用。

作者簡介

宋震,1976年7月生於北京。北京大學法學學士、管理學碩士、法學博士候選人。中央戲劇學院藝術管理系副教授,北京市松濤律師事務所兼職律師。主要學術、科研成果有:《我國文化市場主體發展中的主要問題及其對策研究》、《“藝術法”概念的學理審思》、《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的若干基本問題分析》、《(藝術法案例)課程教學改革研究》(北京市高等學校教育教學改革立項項目)等。著有《家族的指紋》、《全真面試測評教程》等。

目錄

總序
導言
第一編 藝術作品的創作與傳播
第一章 藝術作品及其創作
第一節 藝術作品的構成要件
一、獨創性
二、客觀的表達形式
三、可複製性
第二節 藝術作品的類型
一、觀賞類藝術作品
二、表演類藝術作品
三、視聽類藝術作品
四、關聯性作品
第三節 藝術作品的創作與著作權歸屬
一、演繹創作與演繹作品的著作權歸屬
二、合作創作與合作作品的著作權歸屬
三、彙編創作與彙編作品的著作權歸屬
四、職務創作與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歸屬
五、委託創作與委託作品的著作權歸屬
六、電影作品創作與電影作品的著作權歸屬
七、著作權的原始主體與繼受主體
第二章 藝術作品的傳播
第一節 演出傳播
一、營業性演出經營主體
二、營業性演出規範
第二節 音像製品的傳播
一、與音像製品傳播相關的若干主體
二、音像製品的審查
三、音像製品的出版、複製、批發、零售和出租
第三節 放映與播放傳播
一、電影製片與廣播電視製作
二、電影片與電視劇的審查
三、電影的發行與放映
四、境外電視節目的播出
第四節 出版傳播
一、出版單位的設立與終止
二、出版物的出版
三、出版物的印刷或者複製和發行
第五節 信息網路傳播
一、廣播電影電視類節目、網際網路文化產品和視聽節目
二、視聽節目的信息網路傳播
第三章 藝術作品創作者和傳播者的經濟權利
第一節 複製權、發行權與出租權
一、作者的複製權、發行權與出租權
……
第四章 藝術作品創作者和傳播者的精神權利
第二編 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
第一章 文化遺產與文化遺產立法
第二章 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
第三章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
第三編 權利的移轉、利用與侵權救濟
第一章 契約
第二章 拍賣
第三章 侵權及其法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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