藐視法庭罪

藐視法庭罪

藐視法庭罪是故意冒犯法庭或干預法庭的正常活動的行為。英美法系刑法中的一種犯罪。本罪的具體表現以下四類:(1)在法庭上具有藐視行為。如被告在向陪審官講話時使用污辱性的言詞,或直接污辱法官。(2)公布污衊法庭的材料。如在材料中對法官污衊漫罵。(3)旨在阻橈或干涉正常的司法程式或法院的合法程式的任何行為或公布的檔案。如威脅或阻撓陪審官、當事人或證人公布有關未決案的評議等。(4)公布秘密材料。但是,秘密材料只有當法院禁止公布時而加以公布,才構成犯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藐視法庭罪
  • 藐視法庭罪:是一種嚴重的罪行
  • 懲罰:可以被判罰款或監禁
  • 藐視法庭:不遵守法庭命令,妨礙司法公正等
藐視法庭罪是指負有舉證責任的單位和個人遲延提交證據或者拒不提交證據;負有出庭作證的單位和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作證;負有協助法庭執行審判職務的義務拒不履行協助義務;拒不交納法庭罰款;在法庭上辱罵或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對法官進行言語攻擊和無理糾纏;聚眾哄鬧、衝擊法庭、擾亂法庭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藐視法庭罪,其懲罰範圍極其寬泛:凡不服從或不尊重法庭或法官、可能影響司法運作之言行,皆可入罪。蔑視法庭罪,部分是淵源於判例法,部分依據1981年《蔑視法庭法案》(英國)。
我國刑法典上無此罪名,但可以認為部分類似於我國的妨害司法罪(包括偽證罪,妨害作證罪,擾亂法庭秩序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等)。因此罪有妨害司法罪不周延的內容,故我國有學者向最高立法機關提出議案,建議設定此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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