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山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一)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提出全縣國民經濟發展和最佳化重大經濟結構的目標和對策建議;提出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受縣人民政府委託,向縣人大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報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藍山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地點:藍山縣
  • 屬性:非盈利
  • 性質:事業單位
主要職責,機構組成,

主要職責

(二)研究分析縣內外經濟形勢和發展情況,進行縣域經濟的預測、預警;研究涉及全縣經濟安全的重要問題,提出調控政策建議,綜合協調經濟社會發展;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解決經濟運行中的有關重大問題。
(三)負責匯總和分析財政、金融、證券等方面的情況,研究貫徹國家財政政策、貨幣政策以及其它調控政策的措施,協調地方價格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巨觀產業措施,監督檢查產業政策的執行;負責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
(四)研究全縣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提出最佳化所有制結構和企業組織結構的建議,促進各種所有制企業的公平競爭和共同發展;提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改革開放促進發展的建議,指導和推進經濟體制改革。
(五)提出全縣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規劃重大項目和生產力布局;安排縣財政性建設資金和專項建設資金;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指導和監督政策性貸款的使用方向;引導民間資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方向;研究提出全縣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和措施;安排利用外資項目,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安排國家、省、市、縣拔款的建設項目;研究提出中長期和年度縣重點建設項目並組織、協調實施;負責對全縣招標投標工作的指導和協調,對全縣招投標過程中各有關行政監督執法部門招標投標執法情況進行監督,依照許可權對招投標活動中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組織和管理縣重大項目稽察特派員工作。
(六)推進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升級;提出國民經濟重要產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研究並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有關重大問題,擬訂並組織實施以工代賑扶貧和西部開發扶貧規劃和計畫,銜接農村專項規劃;研究提出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發展戰略,協調推進工業化和信息化;擬訂煤炭、電力、石油、天然氣等能源發展規劃;提出高技術產業化發展和產業技術進步規劃,指導協調全縣技術創新體系的發展,推動高技術產業發展,實施產業技術進步和產業現代化的巨觀指導;指導引進的重大技術和重大成套裝備的消化創新工作。
(七)研究提出全縣第三產業的發展戰略、總量、結構、布局和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第三產業發展規劃,研究國內外第三產業發展動態;監測分析第三產業發展方向,促進第三產業結構最佳化和第一、第二產業的協調發展。
(八)研究分析區域經濟和城鎮化發展情況,提出區域經濟協調發展規劃,統籌城鄉、區域發展,提高城鎮化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負責地區經濟協作的統籌協調,指導地區經濟合作、協作工作;研究和貫徹國家關於西部地區開發的方針、政策並提出相關的辦法措施。
(九)研究分析縣內外市場狀況,負責縣內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編制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畫,監督計畫執行情況,並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對進出口總量計畫進行調整;管理糧食、棉花、食糖、石油等重要物資和商品的縣級儲備、引導和調控市場;研究提出現代物流業發展的戰略和規劃。
(十)做好全縣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等社會事業以及國防建設與國民經濟發展的銜接平衡;提出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相互促進的措施,協調社會事業發展的重大問題。
(十一)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統籌人與社會及自然和諧發展,研究擬訂資源節約綜合利用規劃,參與編制生態建設規劃,提出資源節約綜合利用的政策建議;協調生態建設和資源節約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組織協調環保產業工作。
(十二)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措施,協調就業、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的重大問題。
(十三)擬訂或參與擬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經濟體制改革、對外開放有關的規範性檔案或規定,並參與有關實施工作。
(十四)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組成

(一)辦公室
處理機關日常事務,負責上傳上達、文電運轉、信訪接待、情況綜合、會議組織、後勤保障、宣傳教育、政務督辦、檔案管理、資產管理、人事管理和機構編制管理等工作。
(二)綜合改革室辦公室
2、研究分析縣內外經濟、社會發展變化情況,進行預測、預警,提出相應的對策建議;協同有關部門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
3、匯總分析財政、金融、證券等方面的情況,研究貫徹國家財政、貨幣政策以及其它調控政策的措施,協調地方價格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巨觀產業措施,監督檢查產業政策的執行;負責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
4、研究全縣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指導和推進經濟體制改革。
5、推進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升級,提出國民經濟重要產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研究並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有關重大問題,擬訂並組織實施以工代賑扶貧計畫,銜接農村專項規劃;研究提出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發展戰略,協調推進工業化和信息化;擬訂煤炭、電力、石油、天然氣等能源發展規劃;提出高技術產業化發展和產業技術進步規劃,指導協調全縣技術創新體系的發展,推動高技術產業發展,實施產業技術進步和產業現代化的巨觀指導;指導引進的重大技術和重大成套裝備的消化創新工作。
6、研究提出全縣第三產業的發展戰略、總量、結構、布局和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第三產業發展規劃,研究第三產業發展動態,監測分析第三產業發展方向,促進第三產業結構最佳化和第一、二產業協調發展。
7、研究分析市場狀況,負責縣內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編制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畫,監督計畫執行情況,並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對進出口總量計畫進行調整;研究提出現代物流業發展的戰略和規劃。
8、做好全縣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等社會事業以及國防建設與國民經濟發展的銜接平衡;提出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相互促進的措施,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的重大問題。
9、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措施,協調就業、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的重大問題。
10、擬訂或參與擬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經濟體制改革、對外開放有關的規範性檔案或規定,並參與有關實施工作。
(三)投資室辦公室
1、監測分析全縣固定資產投資狀況,提出全縣固定資產投資的總規模、結構和資金來源,編制全縣固定資產投資計畫,提出全縣固定資產投資調控措施。
2、按照國家、省、市的規定,審批、核准、登記、備案和申報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3、提出全縣投融資體制改革的建議;協調安排國家、省撥款的建設項目,安排市、縣財政性建設資金專項建設資金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研究提出重點建設項目名單和計畫;組織協調重大項目的實施。
4、組織編制區域經濟發展規劃,提出區域經濟發展的措施。
5、協調國土整治、開發、利用和保護政策,參與編制水資源平衡與節約規劃、生態建設與環境整治規劃;牽頭負責環境保護等項目的前期工作;參與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建設規劃。
6、監測分析全縣利用外資狀況,研究提出利用外資戰略,協調利用外資和招商引資有關重大政策;負責全口徑外債總量控制、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提出利用外資規劃,組織協調招商引資項目庫建設和管理,擬訂和執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提出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政府貸款規劃和備選項目;承辦限額以上外商投資重大項目和在境外的資源開發類和大額用匯投資項目的審核、申報有關工作;負責外資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確認工作。
(四)法規室(加掛縣招投標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辦公室
1、組織、協調有關規範性檔案和管理辦法的起草。
2、負責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執行情況的調查研究。
3、開展法制宣傳和普法工作;接受舉報和投訴。
4、負責相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
5、負責全縣招投標工作的指導、協調、管理、監督和執法的具體工作。
6、負責需國家、省、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核准的技術改造項目設備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的審核申報。
7、承擔縣招標投標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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