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辦法

《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辦法》是安徽省人大常委會1994年5月27日發布的辦法。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201
【發布文號】安徽省人大常委會第9號
【發布日期】1994-05-27
【生效日期】1994-05-2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九號)
《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辦法》已經1994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94年5月27日
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辦法
(1994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結合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投資興辦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
第三條開發區內外商投資企業的勞動管理由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勞動人事管理部門負責。
第四條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根據生產經營需要,自行確定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勞動工資計畫,報開發區勞動人事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條外商投資企業可以自行招聘職工,也可以委託開發區勞動人事管理部門代為招聘。企業自行招聘職工,應向開發區勞動人事管理部門備案。
第六條外商投資企業用工實行勞動契約制。企業可以與職工個人簽訂勞動契約,也可以與職工簽訂集體勞動契約。集體勞動契約由工會代表職工或者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勞動契約應報開發區勞動人事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條簽訂勞動契約,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
依法簽訂的勞動契約受法律保護,雙方必須全面履行。
第八條勞動契約應包括以下內容:職工的錄用、解聘和辭職,契約期限,生產和工作任務,工資和獎懲,工作時間和假期,勞動保護、勞動保險和生活福利,勞動紀律,契約變更、終止條件,違反契約的責任及雙方認為需要規定的其它事項。勞動契約中不得有對職工的歧視性條款。
勞動契約可以規定試用期,但是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契約:
(一)職工經試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職工經過培訓、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按中國政府對勞動契約制工人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來工作或者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四)勞動契約簽訂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契約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契約達成協定的;
(五)職工嚴重違反企業勞動紀律的。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契約:
(一)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內的;
(二)職工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和計畫生育手術期的;
(四)契約期未滿,又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職工可以解除勞動契約:
(一)企業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危害職工安全、健康的;
(二)企業不能履行契約規定的勞動報酬、勞動保險和福利待遇的;
(三)企業違反中國法律、法規,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
(四)職工有升學、外遷特殊情況的。
第十二條外商投資企業提出解除勞動契約,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職工本人,徵求企業工會意見後,可以辦理解除契約手續,並向開發區勞動人事管理部門備案。按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解除勞動契約的除外。
外商投資企業職工被勞動教養或者被判刑的,其勞動契約自行解除。
第十三條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契約,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企業。中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外商投資企業對勞動契約期滿不再續聘的職工或按本辦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和第十一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解除勞動契約的職工,應按職工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的本企業平均工資的補償金;十年以上的,從第十一年起,每滿一年發給一個半月本企業平均工資的補償金。
對按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解除勞動契約的職工,除發給補償金外,還應按企業平均工資發給三至六個月的醫療補助費。
第十五條外商投資企業職工的工資標準、工資形式和獎勵、津貼制度,由企業自行確定,並報開發區勞動人事管理部門備案。
外商投資企業職工實際工資收入由企業和職工通過勞動契約協商確定。
第十六條外商投資企業應按照中國政府有關規定繳納中方職工退休養老基金、失業保險基金、住房補助基金和醫療保險基金。
第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或者因工致殘完全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由外商投資企業按照中國政府的有關規定支付補償金。
第十八條外商投資企業實行中國政府規定的現行工時制度。職工享受中國政府規定的法定節假日、休假待遇。
企業因生產需要,在徵得工會或職工代表同意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但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48小時。在公休日或工作時間以外加班,應發給高於日標準工資額的加班費;在法定節日、假日加班,應發給高於日標準工資額200%的加班費。
第十九條外商投資企業應執行中國有關勞動保護、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接受勞動人事管理部門和企業工會的監督,建立和健全企業的安全衛生設施、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保證職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條外商投資企業與職工因履行勞動契約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可向開發區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服仲裁決定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外商在開發區投資興辦事業單位的勞動管理,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港澳、台灣同胞和華僑在開發區投資興辦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管理,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授權蕪湖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