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市電子證照建設與管理暫行辦法

為規範本市電子證照的建設和管理,推進電子證照套用,支撐“網際網路+政務服務”,提高政府行政效率,蕪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制定蕪湖市電子證照建設與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電子證照的建設和管理,推進電子證照套用,支撐“網際網路+政務服務”,提高政府行政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電子檔案管理暫行辦法》、《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和《推進“網際網路+政務服務”開展信息惠民試點實施方案》(國辦發〔2016〕23號)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劃內的各級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依法具有管理運營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機構(以下統稱各單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和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的電子證照建設管理和套用推廣。
第三條 本辦法中所稱證照是指由各單位依法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各類證照、證明、批文、鑑定報告、辦事結果等檔案。
電子證照是指經電子簽名、與紙質證照文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證照數據電文。電子證照來源檔案的格式包含但不限於以下形式:圖片、Word、HTML及格式化數據等。
第二章 職責與分工
第四條 市信息化管理部門是電子證照的管理機構,負責電子證照的統籌規劃、建設管理、推廣套用和安全監督。
市政務服務認證中心(以下簡稱市認證中心)負責電子證照的建設運維、統一制證、套用管理;負責制定電子證照相關標準規範和共享套用機制。
第五條 各單位應當共同參與電子證照的建設管理和套用推廣工作,負責共享本單位的證照數據,負責本單位的電子證照目錄的管理和維護,負責配合市認證中心做好電子證照的制證工作,負責對存量紙質證照的電子化。
第六條 財政部門負責在財政預算中安排項目建設及日常運行維護經費。
第三章 建設與管理
第七條 電子證照系統由電子證照庫和電子證照管理平台構成。各級政府負責本轄區電子證照推廣套用工作。
第八條 各單位梳理本單位(行業)出具的證照和服務事項中所需使用的證照。市認證中心負責歸集、構建全市的電子證照目錄。各單位負責本單位電子證照目錄的維護。
第九條 各單位有責任和義務向市大數據管理中心交換共享各類證照數據,並對本單位所提供的證照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時效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十條 各單位向市認證中心提供並確認本單位電子證照的標準名稱、標準樣式、數據欄位說明等。
第十一條 市認證中心根據各單位交換來的證照數據再進行批量制證;對審批事項辦結後留存的影印件,由市認證中心進行制證,並由相應發證單位審核。各單位負責本單位電子證照檔案的審核、停用、註銷等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市認證中心建設統一的電子證照共享服務套用接口,通過線上服務的方式提供電子證照套用。
第四章 套用與推廣
第十三條 電子證照主要套用於本市“網際網路+政務服務”體系,各單位和社會公眾根據許可權依法共享使用。
第十四條 服務和管理對象申請辦事時需要提交辦事材料且材料有對應電子證照的,原則上直接使用電子證照;如服務和管理對象不選擇使用電子證照而上傳影印件的,各單位審批時使用電子證照進行查驗。
第十五條 各單位自身業務系統如有電子證照套用需求的,向市信息化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六條 各單位應鼓勵、引導服務和管理對象在辦事時使用電子證照。
第五章 安全與監督
第十七條 電子證照系統由市信息化管理部門統一部署,系統運行網路為電子政務外網。
第十八條 各單位必須持CA證書登錄電子證照管理平台。社會公眾必須經實名認證後方可使用電子證照。
第十九條 市認證中心應當按規定採取技術措施以防電子證照檔案被篡改或偽造。
第二十條 電子證照系統與第三方系統對接時,原則上只提供點對點接口調用的共享服務套用方式。
第二十一條 電子證照的各類服務和管理對象如有偽造證照的,根據相關規定上報本市徵信部門,納入其信用檔案,並依法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和相關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信息化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據實際情況,給予書面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提請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要求完善、更新、維護電子證照目錄的;
(二)拒絕、拖延提供證照數據的,以及擅自減少應提供數據的;
(三)不經審核擅自對外提供證照信息或者泄漏數據的,以及擅自擴大使用範圍的;
(四)對存在問題的證照數據,未及時核對和修正的;
(五)電子證照建設和管理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行為的;
(六)對於監督檢查機關責令整改的問題,拒不整改的;
(七)其他違反國家、省、市電子證照相關規定的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信息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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