蓋印契約

蓋印契約

英美契約法依據契約的形式將契約分為多種類別,如要式契約與非要式契約(非要式契約);無效契約、可撤銷契約等。要式契約,是須依據一定的方式訂立的契約,要式契約又有法院裁判上的契約與蓋印契約。蓋印契約不是一種真正的契約,而是一種契據,系指採用簽名、蓋章、密封、交存的手續辦理的書面允諾。其效力不依賴於內容是否符合契約的要求,而僅僅因為其採用了“蓋印契約”這種具有創設法律效力的形式。因為,蓋印契約早在普通契約得到認可之前已被認可,所以它的成立既不要求對方當事人的承諾,甚至無需對方當事人了解其內容,也不要求所謂“約因”。在現代英美法中,由於蓋印契約的形式已大大簡化,如密封,只要用一種粘合劑制的薄膜簡單地貼在契據上來代替就行;交存,也只要表示“該契據是有效的”這樣的說明就行;蓋印也已被簡化為寫上“L.S”兩個字母或“Seal”(印章)一字,甚至劃押或草草塗上一筆也算數。因此傳統法上關於蓋印契約形式的規定,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已經不適合當前經濟形勢,該制度也被逐漸改革、廢止,但是作為一種曾經保障商業契約的制度,了解是十分有必要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蓋印契約
  • 外文名:contracts under seal
  • 功能:證據、警惕、闡明
  • 構成要件:書面、蓋印、交付
  • 效力:有效的條件
  • 發展:廢止、修改
蓋印契約含義,蓋印契約功能,證據功能,警惕功能,闡明功能,蓋印契約的構成要件,須蓋印,須交付,方得給予強制執行力,蓋印契約的法律效力,我國契約法規定的不同效力契約,無效契約,可撤銷、可變更契約,效力待定契約,蓋印契約的發展,

蓋印契約含義

蓋印契約,亦即各契據之形式,必須以書面作成,且須遵守有關之法律手續及程式,由當事人簽字,加蓋正式印章。往昔在作成蓋印契約過程中,還應舉行儀式,並加蓋火漆印。蓋印契約不僅系正式契約之一種,實際上,更系自中世紀晚期以前至美國多數州制定法律加以廢止或變更其效力前,於非商務貿易契約領域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蓋印契約
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目前,儀式及加蓋火漆印已不通用,通常僅在契約封面上加一標記,書寫“L.S”兩個字母(Loco Sigilli之縮寫)或寫上“Seal”,甚至劃押或草草塗上一筆也算數,即表示正式簽字蠟封之契約。因此傳統法上關於蓋印契約形式的規定,已完全形同虛設,成為歷史陳跡。

蓋印契約功能

蓋印契約的出現,有其歷史背景和歷史意義,蓋印契約為當時契約經濟的發展提供了一套機制,為商業經濟的發展起到了相當的作用。

證據功能

證據功能:通過書面、蓋印、交付等程式,該契約較之一般的契約,提供了讓人更加信服的證據。之所以採用書面形式,加上蓋印,就是因為人為其他形式,尤其是口頭契約,往往內容難以確定,抑或當事人是否有約定亦難以舉證,而蓋印契約則很好的解決了該問題。
蓋印契約

警惕功能

警惕功能:契約的訂立,往往是當事人之間就相關事項達成一致,一旦雙方就契約達成一致,就必須履行,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契約在當事人作出書面契約、以圖章等蓋章、交付之前,具有一段相對較長的時間段,當事人可以再慎重的考慮契約。

闡明功能

闡明功能:契約通過書面形式簽訂,一般比口頭契約的內容更加詳細、具體,一旦發生糾紛,通過契約能將雙方的歧義降到最低。

蓋印契約的構成要件

蓋印契約要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應當具備以下三個條件須以書面形式訂立。
蓋印契約
這裡的書面含義比較廣,凡是能夠使人辨認允諾人所書寫的內容,不論書寫在一般紙、羊皮紙,其他檔案,都認定為書面形式。

須蓋印

所謂蓋印契約,顧名思義,早期的蓋印契約,當事人在製作完書面內容後,須對該檔案加以蠟封,並且以刻有製作人姓名之圖章或戒指在上面蓋印。蓋印契約對於形式的要求非常嚴格。

須交付,方得給予強制執行力

交付是蓋印契約生效要件,蓋印契約方應當將做好的蓋印契約交付給對方,契約方發生法律效力。

蓋印契約的法律效力

契約的法律效力,是指當事人所簽訂的契約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約束力等。如果當事人所訂立的契約部符合或者不完全符合契約法的規定的生效要件,就不能發生或者不能完全發生契約當事人所預期的訂立契約的法律目的的情形。蓋印契約無需“約因”即可強制執行,這是蓋印契約最重要,也是最主要的效力。蓋印契約的消滅時效比一般的非正式契約要更長。在修改蓋印契約式,相對也要複雜和慎重一些,修改蓋印契約必須以另外一個蓋印契約來修改或替代。

我國契約法規定的不同效力契約

我國法律對於契約的效力,在有效契約之外,基於契約當事人的智力水平、契約內容等,將契約分為無效契約,可撤銷、可變更契約,效力待定契約

無效契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契約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契約,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可撤銷、可變更契約

下列契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契約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契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效力待定契約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契約,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契約有效。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契約,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契約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契約有效。

蓋印契約的發展

隨著社會的發展,經濟活動的加強和便利,需要提高契約的效率,方便有效的契約時當前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如電子商務的發展,電子郵件等已經代替了大量的原來的紙質契約。而且在當前,各國法律在維護契約形式正義,維護契約拘束力的同時,開始關注契約的實質正義,關注契約對於當事人是否公平。因而蓋印契約的發展也面臨逐漸被淘汰的境地。就現在而言,蓋印契約原有的功能,已經逐步的喪失其吸引力和作用,,一般的老百姓對蓋印契約與其他非正式契約的區別也不了解,或者了解甚少,而現在國際通行做法,非正式契約與正式契約,如口頭契約與書面契約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均具有可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因而,做這種區分,在法律上意義已經不大。所以,美國各州紛紛制定法律,或者廢止了蓋印契約,或者變更了蓋印契約,當今,法律上仍然規定有蓋印契約的州已經十分少了。相信未來的發展,這個制度或許退出歷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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