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蘆島市失業保險基金統籌管理辦法

《葫蘆島市失業保險基金統籌管理辦法》於二零零三年十月二十八日由葫蘆島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稱:葫蘆島市失業保險基金統籌管理辦法
  • 語言:中文
  • 主管單位:國務院
  • 編輯單位:葫蘆島市
  • 實行時間:2003年12月1日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

第一條

為加強失業保險管理,提高失業保險保障能力,根據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和《遼寧省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城鎮企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有僱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
本辦法所指城鎮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有僱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為用人單位。

第三條

失業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統籌,堅持統一計畫、統一管理、統一調劑、規範使用的管理方針。

第四條

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有下列職責:
(一)編制全市失業保險基金收支預算、決算,經市勞動保障、地稅和財政部門審核,並報市政府批准,下達執行。?
(二)負責市本級用人單位的參保登記,全市失業人員的接收認定、失業保險待遇核定、失業保險金髮放核准。?
(三)對各縣(市)區失業保險基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保證失業保險基金的合理使用。
(四)負責各縣(市)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和人員培訓。

第五條

縣(市)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對本轄區的管理職責:
(一)負責用人單位的參保、擴面任務,制定失業保險基金收支計畫。
(二)負責失業人員登記和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清理失業人員隱性就業工作,防止失業保險金流失。
(三)負責社區失業保險經辦人員的業務培訓,建立和完善區、街、社區三級失業人員就業服務網路,實現失業人員的社會化管理。

第六條

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
(一)用人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財政補貼。

第七條

失業保險基金用於下列支出:?
(一)失業保險金;?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
(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四)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
(五)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八條

失業保險金使用核准程式是:全市失業保險基金統一由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核准後支出。縣(市)區根據當期發生失業人員所需的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及撫恤金,經財政部門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於每月25日前上報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核准;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核准後,於次月撥付至縣(市)區;縣(市)區要在當月末,把失業保險金支出情況以報表形式上報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和同級財政部門。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在戶口所在地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參加了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履行了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的。

第十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停發,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徵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第十一條

失業人員的接收和登記辦法:?
用人單位從失業人員失業之日起3日內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7日內報戶口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備案;縣(市)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在10日內將本轄區內的失業人員名單報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進行核准,經核准,失業人員持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從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60日內到失業人員所在地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第十二條

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期限和標準:?
單位和個人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其中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的,可領取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每增加1年,增加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從第5年開始,累計繳費時間每增加1年,增加1個月的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及其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失業人員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按重新就業後的繳費時間計算;領取失業保險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最長不超過24個月。?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一定比例確定。單位和個人累計繳費滿1年不足10年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放,滿10年及其以上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發放,市本級、連山區、龍港區最低工資為280元;南票區、興城市、綏中縣、建昌縣最低工資為240元。
第十三條 失業人員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每月可享受不超過本人月領取失業保險金10%的門診醫療補助金。失業人員患病需住院治療的,應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指定的醫院就醫,市區定點醫院為:市中心醫院、水泥廠職工醫院;縣(市)區為:縣(市)區醫院。到定點醫院住院治療的,經戶口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報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批准後,可給予不超過醫療費60%的醫療補助金,失業人員年領取醫療補助金標準最多不超過本人年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的4倍。女性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凡按計畫生育法律、法規等規定生育的,可一次性發給醫療補助金,醫療補助金不低於本人年應領取失業保險的50%。

第十四條

失業人員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可享受免費的職業介紹和職業技能培訓,其中半年內分別參加兩個以上專業培訓的培訓費,應享受其中一項的免費待遇;需要進行職業技能鑑定的,鑑定費用個人承擔20%,其餘部分由再就業基金補足。

第十五條

失業職工個人或用人單位成建制跨統籌區轉移,失業保險關係隨之轉遷。失業人員跨統籌區轉移的,市財政局將其應享受的失業保險金轉入遷入地,由遷入地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繼續發放。?

第十六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按照在職職工死亡的規定,其家屬可以向戶口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領取一次性喪葬費和撫恤金。

第十七條

失業人員的檔案一律由用人單位建立目錄,裝訂成冊統一交市或縣(市)區勞動保障代理機構管理,檔案管理費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十八條

失業人員實行社區管理。縣(市)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日將新接收的失業人員和終(中)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人員名單及相關信息,提供給街道辦事處,街道辦事處負責將正在領取和終(中)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人員名單及相關信息報給失業人員居住地的社區,並登記造冊。社區居委會負責失業人員具體的日常管理服務工作。

第十九條

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可按規定的比例提取職業培訓費和職業介紹費。市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職業介紹機構,介紹下崗失業人員就業的職業介紹費,由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驗收後支付。市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職業培訓機構,制定的下崗失業人員培訓計畫,經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批准實施所發生的職業培訓費,由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考核驗收後支付。

第二十條

地稅部門負責征繳失業保險費縣(市)區失業保險費入庫級次為市級;地稅部門應於次月5日將征繳報表抄送同級財政部門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

第二十一條

縣(市)區財政對失業保險基金的補助安排及市財政的補助原則:財力高於全市平均水平20%的縣(市)區出現缺口,地方財政要100%安排;財力介於全市平均水平100%-120%的,地方財政要安排缺口的80%;財力介於全市平均水平60%-100%的,地方財政要安排缺口的75%;對財力達不到全市平均水平60%的,地方財政要安排缺口的60%。達到上述要求的縣(市)區,市財政將給予20%-40%的缺口補助。

第二十二條

市財政按全市失業保險費收繳計畫總額的4%,按月向省上繳失業保險調劑基金。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對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依法進行監督。?

第二十四條

各級工會組織、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有權對繳納失業保險費和發放失業保險金情況給予監督。

第二十五條

全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由同級財政撥付。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和省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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