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金明

董金明

董金明,男,土族,1961年8月出生,青海門源人,1984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4年7月參加工作,中央黨校研究生學歷。曾任青海湖景區保護利用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

2019年8月,青海檢察機關依法對董金明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董金明
  • 國籍:中國
  • 民族:土族
  • 出生地:青海門源
  • 出生日期:1961年8月
人物履歷,所獲榮譽,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雙開,依法逮捕,提起公訴,

人物履歷

1984年07月——1987年02月,共青團青海省委學校部科員;
1987年02月——1991年10月,共青團青海省委工農青年部、機關黨委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
1991年10月——1994年01月,共青團青海省委權益部副部長;
1994年01月——1995年08月,共青團青海省委權益部副部長、青海省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副秘書長(兼);
1995年08月——1999年04月,共青團青海省委統戰部部長;
1999年04月——2001年12月,共青團青海省委直屬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機關紀委書記(兼);
2001年12月——2006年06月,青海省果洛州瑪沁縣委副書記;
2006年06月——2011年08月,青海省海北州委委員、剛察縣委書記;
2011年08月——2011年09月,青海省海北州門源縣委書記;
2011年09月——2016年10月,青海省海北州委常委、門源縣委書記;
2016年10月——2019年07月,青海湖景區保護利用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正廳級)。

所獲榮譽

2015年6月,獲得全國優秀縣委書記榮譽稱號。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9年4月9日,據青海省紀委監委訊息:青海湖景區保護利用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董金明(正廳級)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19年7月8日,據青海省紀委監委訊息:經青海省委批准,青海省紀委監委對青海湖景區保護利用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董金明(正廳級)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董金明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與他人串供,訂立攻守同盟,隱匿、隱瞞違紀違法所得,對抗組織審查;長期在家設定佛龕,供奉佛像,參加迷信活動;任門源縣委書記期間,黨風廉政建設薄弱,政治生態惡化,該縣多名領導幹部因違紀違法被查處;履職不力,對黑惡勢力坐大成勢失察失責,造成嚴重不良影響;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違規接受他人提供的宴請、旅遊服務;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向組織報告個人及其家人的房產事項;違反民眾紀律,向民眾攤派費用,加重民眾負擔;在公租房分配過程中優親厚友;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干預和插手工程項目承發包;違反生活紀律,與多名女性發生不正當性關係,造成不良影響。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董金明身為黨員領導幹部,背離初心使命,理想信念喪失,宗旨意識淡漠,對黨不忠誠,充當“兩面人”;自身不乾淨,甘於被“圍獵”,官商關係不“清”,生活作風腐化;履職不擔當,主政地區政治生態持續惡化,黑惡勢力坐大成勢,政治問題與經濟問題交織,違紀問題與違法問題並存,六大紀律項項違反,且在黨的十八大乃至十九大後,不收斂、不收手、不知止,情節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青海省紀委常委會議、青海省監委委務會議審議並報青海省委批准,決定給予董金明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依法逮捕

2019年7月,青海湖景區保護利用管理局原黨組書記、局長董金明(正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青海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青海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董金明作出逮捕決定。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提起公訴

2019年8月,青海湖景區保護利用管理局原黨組書記、局長董金明(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青海省人民檢察院交辦,由西寧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董金明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西寧市人民檢察院在起訴書中指控:2012年至2019年3月,被告人董金明利用其擔任青海省海北州委常委、門源縣委書記,青海湖景區保護利用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的職務便利,在工程承攬、旅遊景點開發和承包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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