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明霞

董明霞,1987年畢業於北京中醫藥大學中醫系。長期從事老年病的臨床工作。對於老年疾病如高血壓病、冠心病、糖尿病、慢性支氣管炎疾病等的診斷治療具有較多的心得體會。曾先後發表了《通心絡膠囊治療肢體動脈硬化性閉塞症的臨床觀察》、《通心絡膠囊治療胸痹胸痛臨床觀察》、《中藥治療膽汁反流性胃炎體會》、《健脾清化湯治療慢性潰瘍性結腸炎50例》、《皰疹樣膿庖病治驗》等多篇論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董明霞
  • 畢業學校:北京中醫藥大學
  • 作品:《皰疹樣膿庖病治驗》
  • 性別: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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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

北京中醫醫院副主任醫師
老年人是一個特殊群體,他們大多身體狀況較差,病情複雜,往往一人身患數種疾病。在這十幾年的工作中自己從未放鬆學習,先後參加了多種學科的學習班,研修班,開拓了眼界,提高了業務水平,多次完成了急性心機梗塞、心衰、心率失常、肺性腦病、消化道大出血、急性腦血管病等的搶救,挽救了病人的生命。
“業醫精誠,懸壺濟世,治病救人是我一生不懈的追求。”
擅長治療高血壓病、腦血管病、糖尿病等。

案件當事人

“董明霞案”當事人

新聞回顧

2008年10月8日,濟陽縣懷孕4個多月的董明霞出現身體異常,來到濟陽某醫院治療,需要流產。
2008年10月9日8:30左右,董明霞在手術過程中出現大出血,醫生立即準備給她輸血。經查,董明霞的血型竟是極其稀有的Rh陰性O型血。因該醫院沒有這種備用血,隨即將其緊急轉往山東某醫院。
2008年10月9日11:00左右,董明霞轉入山東某醫院後,院方發現無相同備用血源,只好向某血液中心聯繫血源。然而,當時該血液中心也無新鮮的Rh陰性O型血,只有冰凍的Rh陰性O型紅細胞4個單位,解凍時間需6個小時,最快需4個小時!
此間,血液中心對董明霞的四名親屬同時進行了血型檢測,但結果血型均與董明霞不符。後該血液中心即與Rh陰性血志願者聯繫,有幾名Rh陰性O型血獻血者趕到,捐出的血卻不能馬上使用,必須經過檢驗,而檢驗需要時間。
2008年10月9日17:20左右,當新採集的血送到山東某醫院時,董明霞卻終因重度失血性休克、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2008年10月18日,董明霞遺體被火化。她的家人請了法學專家卓小勤作為訴訟代理人,要討個說法。
2008年10月21日,卓小勤和董明霞的家人來到歷下區人民法院,向院方遞交了民事訴訟狀。

庭審焦點

救治時間耽誤,誰該承擔責任
在本案庭審過程中,被告濟陽某醫院辯稱,醫院對董明霞決定實施終止妊娠手術是正確的,相關診療規範並未規定術前必須對患者進行Rh血型檢查,醫院已經進行了常規備血,醫院對董明霞轉院治療的措施正確,轉院的整個過程符合規範要求,操作無過錯。
被告山東某醫院辯稱,其在為患者董明霞的診療過程中沒有違反法律、法規、常規等,醫院已盡到了充分的注意義務,患者的死亡後果與醫院的醫療行為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
被告某血液中心辯稱,其與死者和原告之間並不存在直接的法律關係,即不存在法定的權利與義務關係,且本案並非因血液質量引發的醫療糾紛,因此,不存在法定的權利與義務;為山東某醫院備血、採血、檢測和送血的過程中,所有行為均符合法律規定。
2011年6月13日,原告申請對三被告實施的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若有過錯與董明霞的死亡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以及各自的參與度進行法醫學鑑定。濟南歷下法院委託司法鑑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鑑定中心進行了鑑定。2011年12月,該鑑定中心出具的鑑定意見書分析認為:濟陽某醫院為董明霞實施的醫療行為存在過錯,與其死亡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系主要因素,醫療過錯的參與度擬為70%左右;山東某醫院和某血液中心為董明霞實施的醫療行為均存在過錯,與其死亡後果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醫療過錯的參與度各擬為10%左右。關於董明霞本人,鑑定意見書認為,董明霞難免流產,中度貧血入院,引產術後胎盤滯留不下,行清宮術中發生大出血。加之董明霞為Rh陰性O型的稀有血型,是其發生引產術後大出血致後來搶救難度加大的不利因素。

一審判決

3單位按8:1:1分擔責任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認為,濟陽某醫院在一系列救治過程中存在醫療過錯——— 在沒有充分與山東某醫院聯繫、並落實對方確實存有Rh陰性O型血的情況下,貿然決定將董明霞轉院,屬處理不當。
山東某醫院在救治方面沒有明顯的醫療過錯,但在病人病情危重、短時間內得不到Rh陰性O型血的情況下,應給病人輸注配血相合的Rh陽性紅細胞,進行“配合型輸血”,存在醫療過錯。
作為血液中心,有向醫院及時提供各種型別血液的責任,由於平時沒有準備足夠的Rh陰性血,也沒有完善的應對Rh陰性血型病人供血的緊急措施或預案,從而使董明霞失去了及時獲得救治的機會。據此,某血液中心存在過錯。
歷下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被告濟陽某醫院為董明霞實施的醫療行為存在過錯,且是主要過錯,應承擔80%的責任,山東某醫院和某血液中心為董明霞實施的醫療行為存在過錯,但為次要過錯,各承擔10%的責任。董明霞本人雖然為Rh陰性O型血,系稀有血型,加之其入院時為中度貧血體質,但這些因素不是其自身的過錯,並不必然導致死亡後果的發生,且兩者對導致其死亡後果的原因力相對較弱,所以董明霞不應再承擔責任。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三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撫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總計近35萬元,三被告按照各責任比例予以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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