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間接侵權

間接侵權則是指行為人並未實施任何受著作權專有權利控制的行為,但卻基於主觀過錯教唆、引誘他人實施直接侵權或幫助他人實施直接侵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著作權間接侵權
  • 表現形式:引誘侵權和幫助侵權
  • 類型:侵權
間接侵權則是指行為人並未實施任何受著作權專有權利控制的行為,但卻基於主觀過錯教唆、引誘他人實施直接侵權或幫助他人實施直接侵權。基於定義,引誘侵權和幫助侵權是間接侵權的兩種典型表現形式。
我國《著作權法》中雖然沒有出現“間接侵權”或“引誘侵權”、“幫助侵權”的用語,但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明確規定“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共同侵權人”。這實際上是將《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的“共同侵權”解釋為包括間接侵權。
《侵權責任法》第九條規定:“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進一步明確了間接侵權的法律責任。
但是,間接侵權的構成與直接侵權不同:法律規定間接侵權是加強著作權保護的手段。要將本身不受著作權專有權利控制的行為定為侵權,該行為必須有可責難性,即該行為的實施者應當具有主觀過錯。[ii]因此如果原告起訴被告構成間接侵權,則不但要證明他人未經許可實施了受專有權利控制的行為,還要證明被告是在具有主觀過錯的情況下教唆、引誘或幫助他人實施該行為。法院如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則在法律適用上必須援引《侵權責任法》第9條判定被告侵權,而不能僅僅援引《著作權法》第10條和第47、4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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