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上的公共領域研究

著作權法上的公共領域問題,是近年來尤其是20世紀的晚近以來,著作權的過度擴張和公共領域的日漸衰微這一背景下逐漸被人們所認識到的。作為一種重要的前沿性理論與思想意識,它已得到了美國、歐洲等國家和地區學者的廣泛關注。美國的杜克大學(Duke University)自2000年來,還先後兩次召開了“智慧財產權法上公共領域”的專題研討會(會後,該校還斥巨資成立了“公共領域”研究中心),專門就公共領域的問題展開論證與探討。全美國包括馬克·羅斯(Mark Rose)、詹姆士·博義爾(James Boyle)、大衛·蘭吉(David Lange)、傑西·黎特曼(Jessica Litman)、理察·A·波斯那(Richard A.Posner)等在內的一大批著名的智慧財產權學者對該問題都發表了自己的看法。在國內,儘管有關著作權法上公共領域的探討已出現了林林總總的論述,但既有研究還十分薄弱,還缺乏全面性和系統性。正是鑒於從公共領域視角來研究著作權乃至於整個智慧財產權問題的重要性,因此,筆者選擇了該題目作為論文,一方面是試圖填補國內在博士論文層面上就該問題研究之空白;另一方面,則是希望通過本研究,能使學術界在該方面的“知識增量”得到進一步的擴大,並最終對我國一套良性著作權機制之建構有所借鑑意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著作權法上的公共領域研究
  • 外文名:Study of public domain in copyright law
基本信息,內容簡介,

基本信息

外文題名
Study of public domain in copyright law
論文作者
黃匯著
導師
張玉敏指導
學科專業
民商法學
學位級別
博士論文
學位授予單位
西南政法大學
學位授予時間
2009
關鍵字
著作權 智慧財產權
館藏號
D913

內容簡介

本論文正文內容共分為六章,合計約15萬字。其中,第一章主要研究了國外學者,尤其是美國學者對著作權法上公共領域概念和特徵的探討,以及公共領域在著作權法上形成的歷史過程和作為一種嶄新的理論形態,“公共領域”所具有的價值等問題。第二章,主要從著作權法外,利用洛克範式下所有權“自然正當”的理論,經濟學上“公地喜劇”的相關學說,當代知識本體論下知識生產所具有的“個體”和“社會”二元屬性以及憲政理論下公共領域對言論自由、對問題的真理性認識之價值等相關理論與學說,論證了著作權法上公共領域存在的合理性。第三章,主要分析探討了著作權和公共領域之間哺育與反哺育的辨證關係,並意在表明任何隔離二者,並將它們對立起來加以看待的做法是完全錯誤的。只有我們充分意識到,公共領域並非著作權的例外而恰是其核心,如此,一個良性的著作權機制才能真正被建構起來。第四章,主要以美國著作權的擴張為範例,具體描繪了自20世紀中後期以來,著作權法上公共領域日漸式微的具體狀況,並從著作權的相關理論預設——“父子”和“地產”隱喻的危險、“浪漫主義作者觀”的錯誤配置、“土地公共領域”的錯誤嫁接和著作權三駕制度性馬車——獨創性規則、思想/表達二分法機制和著作權保護期制度構造之困境兩個維度,對著作權法上公共領域日漸式微的原因展開了全面的分析與解讀。第五章,基於前一章的分析,筆者著重從理念和制度改造的雙向視角,提出了未來著作權法上公共領域重構的具體路徑和方向。在此,筆者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見解與學說,如提出了“邁向義務公共領域的理論”、“走向著作權和公共領域的生態和諧”、“注入與公共領域生態友好的著作權哲學”等觀點。第六章,主要是以過了保護期而進入公共領域的作品為研究對象,試圖從一種實證主義的視角出發,來對公共領域的問題展開研究與探討,從而,使人們對著作權法上公共領域問題的認識水平得以進一步走向全面與深入。 以下,我們對各章的內容做一具體分述: 第一章 著作權法上公共領域概述 本章主要探討了三個問題: 首先,我們主要明確了公共領域作為一種理論誕生的社會背景,即,它在很大程度上是人們為了反思著作權之局限與不足而提出來的一種思想意識。在此基礎上,筆者主要梳理了國外,尤其是美國智慧財產權學者對公共領域的界定,並以此為基礎,提出了筆者自己的見解,那就是,“公共領域不僅是一種制度存在物,它更是一種思想傾向和方法論,公共領域系著作權運行的重要前提,同時,它更是制控著作權擴張和實現著作權目的的重要手段。公共領域以保證作者的創作可能為前提,但卻最終以自身的不斷擴大和人類社會的文化繁衍為依歸。”公共領域從形態上具體可以分為規則的、理論的和方法的三種,而每種都有其獨特的功用與價值。 其次,是從歷史的角度,尤其是對《安妮法》的實質及其誕生前後的歷史和對英美著作權史上重要的“Millar v.Taylor”案和“Donaldson v.Becket”案的考察,我們很好地回復了公共領域在著作權法上誕生的歷史過程。通過這段歷史進程的考察,我們得出的一個重要的結論就是“著作權和公共領域實際上是一同誕生的,只有在公共領域獲得承認的前提下,著作權的正當性才能被證立。因此,公共領域在著作權法上的存在,不僅是歷史的必然,也是邏輯的必然”。而這個結論的形成,為我們利用“公共領域”的概念工具來限制著作權的擴張時,找到了一條歷史邏輯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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