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保護

著作權保護

著作權也稱著作權,是指作者及其他權利人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的總稱。著作權的保護主要包括著作權的基本原則、著作權的主體保護、著作權保護的客體、著作權保護的內容、著作權保護的期限以及侵權的相關法律責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著作權保護
  • 主要內容:著作權的基本原則
  • 主要原則:“國民待遇”原則
  • 對象: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
基本原則,主體,客體,內容,期限,預防侵權措施,法律責任,相關法律,對象,相關規定,申請書,

基本原則

1.“國民待遇”原則。即一個締約國把其他締約國的文學、科學和藝術作品當作本國國民的作品加以保護。這是雙邊和多邊協定中幾乎普遍採用的原則。
2.一個締約國給予其他締約國的作品以“起源國待遇”,即給予這些作品以相當於作者所屬的國家或作品首次出版的國家給予的著作權保護。一些泛美公約曾實行過這一原則。
3.一個締約國給予其他締約國的作品以“第三國待遇”,即甲國給予乙國的作品以丙國作品享有的著作權。根據這一原則,所有締約國國民的作品都享有同等的著作權保護

主體

著作權保護分一般主體與特殊主體:著作權主體一般為作者,即直接創作作品的人。
1,公民。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作者可依法成為著作權的主體;
2,法人。由法人主持,代表法人意志進行創作,並由法人單位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視為作者;
3,非法人單位由非法人單位主持,代表非法人單位意志進行創作並由非法人單位承擔責任的作品,非法人單位視為作者;
4,外國人。外國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的,依法享有著作權;
5,國家。(1)國家接受已故作家遺贈作品著作權;(2)古籍作品無作者或作者不明確;(3)國家將某些作品收歸國有;(4)法人或非法人單位變更或終止後,其作品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在保護期內,無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非法人單位的。特殊情況下,合作作品、編輯作品、職務作品、委託作品演繹作品、電影作品和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則需依法確定著作權人

客體

一、文字作品。文字作品是指以語言文字的形式,或其他相當於語言文字的符號來表達作者感情、思想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口述作品是指以口頭語言創作的、未以任何物質載體固定的作品,如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祝詞、布道等。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1、音樂作品:音樂作品,這是指能夠演唱或演奏以旋律節奏、合聲進行組合,以樂譜或歌詞表達作者思想的作品,如民歌、通俗歌曲、流行歌曲、交響曲、弦樂曲、爵士樂、吹打樂等。2、戲劇、曲藝作品:戲劇作品不是指一台演出的完整的戲,而是指演出這台戲的劇本。伯爾尼公約也將戲劇作品定為劇本。3、舞蹈作品:舞蹈作品指的是舞蹈的動作設計及程式的編排,它可以用文字或其他方式來記載。4、雜技藝術作品:依《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規定,雜技藝術作品,是指雜技、魔術、馬戲等通過形體動作和技巧表現的作品,具體表現為車技、蹬技、手技、頂技、走索、空中飛人、民間雜耍等表現形式。
四、美術、建築作品。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其他方式構成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
五、攝影作品。攝影作品,是指藉助於攝影器材,通過合理利用光學、化學原理,將客觀物體形象再現於感光材料上的一種藝術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是指攝製在一定記錄介質上,由一系列的伴音或無伴音的畫面組成,並藉助於適當的裝置放映、播放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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