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源工傷認定是由萬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受理辦理。
基本介紹
- 事項名稱:工傷認定
- 辦理時限:40個工作日
- 辦理方式:限時辦結
法定依據,審批許可權,前置條件,辦理流程,辦理地點,受理時間,
法定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2003年4月27日國務院令第375號),《國務院關於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令第586號),《工傷認定辦法》(2010年12月31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8號),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印發關於擴權強縣試點中有關勞動保障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川勞社發〔2007〕25號)
審批許可權
萬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前置條件
一、條件:(一)應當認定為工傷範圍: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4、患職業病的;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二) 視同工傷範圍: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三)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範圍: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殘或者自殺的。
(四)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二、申報材料:1、工傷認定申請表2、勞動、聘用契約文本複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人事關係的其他證明材料;3、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4、受傷害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辦理流程
(申請)受理(1天)→轉報(34天)→辦結(5天)→取件(0天)
辦理地點
萬源市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視窗
受理時間
周一至周五的上班時間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