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州區普通中國小學籍管理暫行辦法

重慶市萬州區教育委員會關於印發《萬州區普通中國小學籍管理暫行辦法》(試行)的通知各移民開發區教委,江南新區社事局,各高完中,直屬中國小:現將《萬州區普通中國小學籍管理暫行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萬州區普通中國小學籍管理暫行辦法
  • 性質:學籍管理制度
  • 適用地區:萬州區
  • 發布時間: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發布信息,辦法內容,

發布信息

萬州教基〔2004〕20號
重慶市萬州區教育委員會關於印發《萬州區普通中國小學籍管理暫行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移民開發區教委,江南新區社事局,各高完中,直屬中國小:
現將《萬州區普通中國小學籍管理暫行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辦法內容

(試 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國家教育部頒發的《國小管理規程》、《普通國中管理規程》、《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小學生日常行為規範》、《中小學生守則》、以及《重慶市國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重慶市中學學生學籍管理和成績考核暫行辦法(試行草案)》、《重慶市控制中小學生流失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萬州區普通中國小學籍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普通中國小是指各級政府舉辦的普通中國小和企事業、各種社會力量和公民個人舉辦的普通中國小。
第三條 本《暫行辦法》管理許可權為區教委負責巨觀指導全區中國小學籍管理工作並具體負責全區普通高中、直屬中國小的學籍管理,龍寶、天城、五橋移民開發區和江南新區社事局負責本轄區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籍管理。
第四條 本《暫行辦法》在教育行政部門領導下,由學校校長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章 入 學
第五條 凡年滿六周歲半(條件具備的地方可提前到六周歲,但不得遲於七周歲)的兒童,均應依法接受九年義務教育,按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的服務區就近免試入學。
城區國小新生入學實行“三對口”(即學齡兒童與父母的戶口、房產證或單位分配的住房和實際居住地一致)。父母擁有兩處以上住房者,在其父母實際長期居住地所屬服務區內學校入學,因無住房而寄居他處者,由現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門指定學校就讀;因移民(城市建設)造成房屋拆遷者,憑移民或拆遷證明、戶口所在地學校的學籍證明和家長申請,由臨時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門就近安排學校就讀,一旦住房固定,即轉入新的戶口所在地學校(就近安排)。
因父母工作流動性較大(地質勘探、野外作業等)長期在異地或邊海防部隊工作(服役),而寄居在親屬家並持有本區長期居住戶口者,憑父母單位證明、向實際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就近安排學校入學。
地域交錯地帶的學齡兒童,按照歷史慣例,就近入學。
特殊情況由教育部門協調解決。
第六條 凡屬國小新入學的學齡兒童,憑教育行政部門制發的《學齡兒童入學通知書》於每年的九月一日前到劃定或指定的國小辦理註冊手續,取得國小學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註冊者,由家長或監護人持有關證明辦理延期註冊手續。
第七條 我區國小畢業生原則上全部在戶口所在地免試就近升入劃定的國中入學,辦理註冊手續後,即取得國中學籍。
第八條 適齡的盲、聾啞、弱智兒童按特殊學校(班)招收新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所有承擔九年制義務教育的國小或國中校點,在學額許可的條件下,不得以任何藉口拒收本服務區、招生範圍內或由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第十條 國中畢業生經過市或區組織的普通高中招生入學考試,被普通高中錄取,憑區教委統一印製的錄取(入學)通知書,按規定的時間辦理註冊手續,取得普通高中學籍和普通高中畢業會考考籍。
第十一條 新生入學後,即按萬州區教委下發的《萬州區普通中小學生統編學籍號編排辦法》、《萬州區普通中國小學籍管理系統》中的有關規定將在校學生的基本信息錄入計算機,進行專人、專機管理。學籍號編定之後,在校期間一直保持不變。
第十二條 國小學生班額不超過45人為宜,近期城鎮個別學校控制在55人以內,中學生班額不超過50人為宜,近期控制在56人以內。有條件的學校,可實行小班教學。
第十三條 普通中小學生學籍按教育行政部門當年下達的招生計畫和規定的招生辦法,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核簽字蓋章後,方能生效。
第三章 成績考核
第十四條 學生的成績考核,包括學業和操行兩個方面:學業方面,按教學計畫規定的課程進行考核;操行方面,按國家教育部頒發的《中國小德育工作規程》、《中小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小學生日常行為規範》等規定的教育目標、要求和內容,對學生在思想、道德素質等方面進行綜合考核。
第十五條 學業成績考核,分考查、考試兩種。考查科目,中學包括美術、音樂、體育、勞動、勞技、體育與健康以及物理、化學、生物學科的實驗操作以及綜合實踐活動等;國小包括品德與生活(品德與社會)、藝術、科學以及綜合實踐活動等。考查成績原則上使用等級制,即優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級。高中畢業會考的考查成績分及格、不及格兩級。考試科目,中學包括政治(思想品德)、語文、數學、外語、物理、化學、歷史、地理、生物、信息技術;國小為語文、數學、科學等。考試成績原則上使用等級制。高中畢業會考的考試成績使用等級制,即優秀(80-100分)、良好(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四等。根據考查、考試結果和平時的學習成績(高中會考科目按會考成績)綜合評定學生的學年學業成績,作為升級、跳級和畢業、結業、肄業的依據。
第十六條 學生的學業考核應全面考核學生的基礎知識與基本技術能,學習過程與方法,情感、態度、價值觀。考查、考試題目不應超出教學大綱(課程標準)、教科書規定的要求。高中畢業會考按重慶市教科院當年公布的學科《考試指導》執行。學生的學業考試一般每學期只舉行期未一次。
第十七條 學年總評成績不及格的學科,應予以補考。高中會考科目不及格的學生,須按規定參加全市統一組織的補考(再考、重考)。國小、國中畢業班學生的補考時間,宜在學期結束前進行,其它年級安排在下學期進行。
第十八條 在校學生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考試,必須事先向學校教務(導)處申請,經審核批准,可以緩考。凡擅自缺考或作弊者,以不及格論處,並視其情節和對錯誤的認識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章 轉 學
第十九條 學生因家庭居住地和父母或監護人戶口所在地變更或其它特殊原因須轉學者,由家長或監護人向原就讀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轉出和轉入學校同意,並報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持學籍卡、轉學證書、學生成績證明單[外省(市、自治區)轉來的高中生,會考成績由省級會考辦(考試中心)或相應機構出具成績。],方可辦理轉學手續,並在三個月內轉入有關檔案。高中學生的市內轉學須憑全市統一轉學證明、學籍卡、高中畢業會考證、轉學聯繫表,經轉入學校和(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同意,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第二十條 轉入學校因該年級學額已滿,難以容納轉學生時由教育行政部門就近安排轉學生,安排接收的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第二十一條 一般國小、國中的學生原則上不得轉入實驗性、示範性國小、國中。一般高中的學生原則上不得轉入重點高中。畢業年級學生一般不辦理轉學手續,學生在休學和接受處分期間不準轉學。不得把轉學作為排斥學困生的手段。
第二十二條 轉學手續一般在學期結束前一周或開學後第一周內辦理。確因其父母或監護人工作調動須轉學者除外,但辦理轉學手續的時間也只在每月第一周。各學校對轉入學生的轉學證書和轉出學生的轉學證書以及轉學聯繫表,每學期應整理成冊,並建檔保存。
第五章 借 讀
第二十三條 借讀系指學生到非戶口所在地或非招生區範圍的學校就讀。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允許借讀:
1、華僑在國內上中國小的子女;
2、父母雙方長期在國外工作,需由親屬照管的學生;
3、父母雙方在地質勘探、邊海防部隊或從事流動性較大的工作,需由親屬照管的學生;
4、父母雙方不在學生戶口所在地工作,需隨父母居住的學生;
5、父母一方不在學生戶口所在地工作,確需隨其不屬本人戶口所在地一方父母居住的學生;
6、父母雙方均無法履行監護人職責或父母離異後撫養一方無法履行監護人職責和喪失監護能力,需由其親屬撫養監護的學生。本市支邊、支內知識青年的子女回原籍借讀的問題,按有關規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凡屬義務教育對象不能在戶口所在地就讀,必須到異地借讀的,須取得借讀學校證明,報戶口所在地學校作義務教育對象登記,填寫“學籍登記卡”,並持“學籍登記卡”和轉學證明到借讀學校取得借讀學籍。借讀期滿須帶回學籍登記卡和畢業考試成績報告單,到戶口所在地學校取得義務教育證書。
第二十五條 借讀生的學籍保留在原校,不列入借讀學校正式學籍,借讀期限為一學期至一學年。特殊情況,經學校報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可以延長。
第二十六條 重點中學一律不準收錄借讀生。
第六章 休學、復學
第二十七條 凡在校學生因病(尤其是傳染病、精神病)或其它特殊原因,無法堅持正常學習(三個月以上),應由家長(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出具縣級及以上醫院(醫療機構)疾病診斷書,經班主任同意,學校批准,方可辦理休學手續,並發給休學證書,原就讀學校保留學籍。
第二十八條 學生休學期一般為一學年,休學期滿後,休學生須持休學證書、縣級及以上醫院(醫療機構)出具的病癒證明以及入院期間的處方、收費發票單據,提前一個月向原就讀學校提出復學申請,經學校審核同意後,方可復學,並按其實際文化程度編級學習。高中復學生原會考成績有效。休學生休學期滿,尚不能如期復學,須辦理續休手續。
第二十九條 學生在畢業學年內一般不予休學,如遇特殊情況確有正當理由必須休學者,須經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嚴禁假借休學,搞變相留級或插班重讀。
第七章 升級、留級、跳級
第三十條 全區所有中國小在校學生一學年升一級。
第三十一條 經學年操行、學業考核,若有學生在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全面發展,學業成績特別優異,能達到上一級水平,可由學生本人和家長提出跳級申請,經學校批准,予以跳級。畢業班學生不予跳級。
第三十二條 全區所有中小學生一律不留級。
第八章 退 學
第三十三條 在校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退學;
1、除義務教育對象外,長期患慢性疾病,休學滿一年仍不能堅持正常學習者;
2、符合義務教育法規定“免於入學,暫緩入學”者;
3、已超過義務教育年齡,且已受完規定的義務教育年限(因病因事準予休學的時間除外),家長或監護人申請離校者;
4、普通高中學生一學期缺課占總課時三分之一或累計曠課達四周(按每周五天,每天七課時計算),學校與學生家長多次聯繫,並幫助教育無效者;
5、凡連續兩年操行評定不及格的普通高中學生,學校可令其退學。
第三十四條 凡屬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的學生退學,由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提出申請,持縣級醫療單位、家長或監護人所在單位證明,經學校審查同意,按學校隸屬關係報所在鄉(鎮)政府(或授權同級教育部門)批准,方可辦理退學手續。非義務教育年齡段的學生退學,由學校批准,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九章 畢業(結業)、肄業
第三十五條 國小學生修完規定課程,經學校進行綜合考核,各科成績合格及德體達到規定要求者,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普通國小畢業證書。學生畢業考試或最後一學年成績有不及格學科,經補考達到合格條件者,仍由學校發給普通國小畢業證書。
經補考仍不符合本辦法合格條件的國小畢業班學生,由學校發給普通國小結業證書。
學生雖未修完國小課程,但修業年限已滿義務教育規定年限者,由學校發給普通國小肄業證書。
第三十六條 學生在國中學習期滿,學生學完規定的全部課程,經考核,操行、學業成績合格,體育合格者,準予畢業,發給重慶市普通國中畢業證書。高中學生凡思想品德表現,體育達到合格標準,高中畢業會考成績和實驗考查全部合格(含重考、再考),可取得重慶市普通高中畢業證書。
初、高中學生學完修業年限內教學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經考核,操行評定及格,學業成績經補考仍達不到畢業標準的,準予結業,發給普通高中(國中)結業證書。
國中、高中畢業學生操行等不及格者不予畢業,按結業處理。
凡未學完修業年限內的全部課程,又屬本《暫行辦法》中的第八章第三十二條規定可以退學者,發給普通高中(國中)肄業證書,並在證書上註明肄業年限。
第三十七條 普通高中、國中畢業證書由重慶市教委統一制發。國中畢業證由各移民開發區教委審核驗印,高中畢業證書由區教委負責審核驗印。
第十章 獎勵和處分
第三十八條 學生在校期間,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現,應給予獎勵。獎勵以精神獎勵為主。學校根據上級規定,每學年評定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和優秀團員(少先隊員)。
學生凡受校級以上(含校級)各種表彰、獎勵的有關材料應記入學生檔案。
第三十九條 國小個別學生嚴重違反學生守則、校規校紀,經多次批評教育仍不改正或嚴重擾亂社會秩序造成極壞影響,按其情節輕重,經校務會決定,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學生受到處分後確有改正表現,經校務會研究撤銷其處分,並予以口頭公布。
學校不得開除小學生。
第四十條 對於極少數中學學生有嚴重違反學生守則、學生日常行為規範,破壞學校或社會秩序,損壞公共財物,道德品質敗壞等違紀行為,又屢教不改的學生,視其情節,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勒令退學處分,高中學生可給予開除學籍的處分。對學生給予警告、嚴重警告的處分,由學校政教處審核,校長批准公布。記過、留校察看的處分,由校務會議決定,校長公布。留校察看的處分須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的處分須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觸犯刑律被判刑或勞動教養的學生,學籍自動取消,學校要及時將學生的基本情況報送教育行政部門。
第四十一條 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的學生,經過半年教育,認識錯誤,確有悔改表現者,經師生評議,學校批准,可撤銷其處分。受記過處分的學生應將其處分決定記入檔案。畢業班學生,在其畢業時尚未撤銷處分者,應將處分決定記入學生檔案。留校察看處分的期限為一年,在處分期間有明顯悔改表現,可撤銷其處分,但應將處分決定記入學生檔案。處分期間無改正表現,畢業班學生在其畢業時處分尚未撤銷者,不予畢業,只髮結業證書;非畢業班學生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其處分決定記入學生檔案。凡學生受記過以上(含記過)處分的,當年的操行評定為不及格。
第四十二條 義務教育年齡階段的學生,對極個別錯誤嚴重的,有條件的地方,可送工讀學校繼續學習。暫不具備條件的,可採取相應措施,讓其受完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凡違反本《暫行辦法》規定的,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責任單位、責任人員批評教育、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及其他行政處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各開發區可根據本《暫行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並報我委備案。
第四十五條 本《暫行辦法》自下達之日起執行。以前的有關中國小學籍管理的規定有與本《暫行辦法》不一致的,均以本《暫行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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