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鄉市護稅協稅辦法(試行)

萍鄉市護稅協稅辦法(試行),特點是試行,作用是加強稅收征管,保障稅收收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萍鄉市護稅協稅辦法(試行)
  • 位於:萍鄉市
  • 針對:護稅協稅
  • 特點:試行
  • 作用:加強稅收征管,保障稅收收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強化稅源監控,堵塞征管漏洞,保障稅收收入,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地方經濟和社會的和諧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征管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護稅協稅,是指在各級人民政府(管委會、街道辦事處)的領導下,徵收機關(包括財政、國稅、地稅,下同)以及有關部門(單位),根據征管的特點和要求,為保障稅收等收入(包括稅收、教育費附加、防洪保全資金、文化建設事業費、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工會經費、煤炭可持續發展資金,下同)及時、足額徵繳入庫所採取的協助、監督、控管以及依法委託代征、扣繳稅款等措施的總稱。
第三條除徵收機關依法履職外,護稅協稅的工作內容包括:支持和協助徵收機關宣傳國家稅收政策和法律法規,增強公民的稅收法制觀念;支持和協助徵收機關對稅收等收入進行控管;支持和協助徵收機關依法徵收稅收等收入,依法代征和源泉扣繳稅收等收入;支持和協助徵收機關按現行收入預算級次徵收入庫稅收等收入。
第二章護稅協稅的組織
第四條市、縣區(含萍鄉經濟開發區,下同)、鄉鎮(街道、管委會)分別成立護稅協稅領導小組。護稅協稅領導小組由各級政府(管委會、街道辦事處)牽頭組織,分管領導任組長,徵收機關的主要負責人任副組長,相關部門(單位)負責人為成員。護稅協稅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
第五條護稅協稅領導小組對各自行政區域內的護稅協稅工作進行領導,依照護稅協稅工作內容開展工作。市、縣區領導小組不定期,鄉鎮(街道、管委會)領導小組每季召開一次護稅協稅領導小組會議。
第三章護稅協稅的職責規定
第六條各級護稅協稅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工作職責:
(一)組織召開護稅協稅工作會議;
(二)對各部門(單位)護稅協稅職責履行情況進行督導;
(三)按本辦法規定組織獎勵和問責。
第七條各級稅務部門的工作職責依照法定職能規定。
第八條市、縣區財政部門護稅協稅的工作職責:
(一)健全行政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落實會計人員護稅協稅職責;
(二)預算安排有獎發票、涉稅舉報的獎金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委託代征(含個體工商戶委託代征)的手續費;
(三)及時向稅務部門通報日常檢查中發現的稅收違法行為,送達涉稅決定、意見書;
(四)加強對各種完稅憑證的審核把關工作,對核算單位未及時依法納稅的項目不予報賬;
(五)依法代扣代繳在會計集中核算機構進行核算的行政事業單位個人所得稅;
(六)履行法定徵收職能。
第九條市、縣區發展改革委員會護稅協稅的工作職責:
為徵收機關提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各項指標數據等涉稅信息。
第十條市、縣區公安部門護稅協稅的工作職責:
(一)與徵收機關建立工作協調機制,聯合打擊涉稅違法犯罪行為;
(二)為徵收機關查詢私房出租、納稅人身份證號碼、暫住人口居住、境外人員出入境等信息提供便利;
(三)協助徵收機關做好易燃易爆物品涉稅的源泉控管;
(四)受理徵收機關移送的各種涉稅案件或協助事項,依法查處各種涉稅違法犯罪行為;依法阻止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出境;定期向徵收機關反饋涉稅案件查處或協查、協辦工作情況。
第十一條市、縣區國有資產管理機構護稅協稅的工作職責:
(一)為徵收機關查詢國有企業兼併、劃轉、轉讓等信息提供便利;
(二)向徵收機關提供行政機關事業單位房屋出租底冊。
第十二條市、縣區審計部門護稅協稅的工作職責:
(一)將被審對象是否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是否取得正式合法票據作為必審內容;
(二)及時向徵收機關通報在審計工作中依法查出的稅收違法行為,送達審計決定書;
(三)協助徵收機關收繳應收的稅款、滯納金。
第十三條市、縣區工商部門護稅協稅的工作職責:
(一)為徵收機關提供工商經營戶開業、變更、註銷登記等信息,為查詢其他涉稅信息提供便利;
(二)按規定吊銷徵收機關函請的涉稅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
(三)按季與徵收機關進行工商、稅務登記信息交換。
第十四條銀行業及其監管機構護稅協稅的工作職責:
(一)依法執行徵收機關對納稅人採取的扣繳稅款、凍結存款(相當於應納稅款)措施;
(二)依法協助徵收機關查詢稅收違法人的存款賬戶;
(三)協助徵收機關進行信息化建設及多元化納稅申報的推廣工作;
(四)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實行賬戶帳號、稅務登記證號相互登錄。
第十五條市、縣區保險公司護稅協稅的工作職責:
依法代收代繳車船使用稅。
第十六條市、縣區建設部門護稅協稅的工作職責:
(一)為徵收機關查詢建築業施工許可證辦理信息提供便利;
(二)驗證申請參加招投標單位和個人的稅務登記證件和納稅人資質。
第十七條市、縣區國土資源部門護稅協稅的工作職責:
(一)要求辦理土地權屬和礦產使用權屬變更手續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稅務登記證件(個人變更土地使用權屬不需要)、江西省轉讓無形資產發票(江西省統一代開發票)或者徵收機關出具的不徵稅證明;
(二)為徵收機關查詢國有土地使用權和礦產資源使用權出讓、轉讓信息和採礦許可證發放情況提供便利;
(三)為徵收機關查詢地籍資料和基準地價資料信息提供便利;
(四)按照“先繳稅,後發證”的原則配合徵收機關徵收契稅和耕地占用稅。
第十八條市、縣區房產管理機構護稅協稅的工作職責:
(一)要求辦理房產權屬變更手續的單位和個人提供銷售不動產發票(江西省統一代開發票)或者徵收機關出具的不徵稅證明;
(二)按照房地產稅收一體化模式,受託代征二手房交易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的稅收;
(三)為徵收機關查詢房屋出租指導價格信息和房屋產權辦證情況提供便利;
(四)按照“先繳稅,後發證”的原則配合徵收機關徵收房屋交易契稅。
第十九條市、縣區交警機構護稅協稅的工作職責:
憑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辦理車輛掛牌,憑車船使用稅和營業稅完稅證明辦理車輛年檢。
第二十條市、縣區規劃部門護稅協稅的工作職責:
為徵收機關查詢建設工程項目規劃許可證核發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一條市、縣區交通部門護稅協稅的工作職責:
為徵收機關查詢交通建設項目信息和營運車輛道路運輸證的辦證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條市、縣區供電部門護稅協稅的工作職責:
為徵收機關查詢納稅人用電等涉稅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條市、縣區水務部門護稅協稅的工作職責:
(一)對水利建設項目施工單位和個人納稅人資質把關,凡不能提供稅務登記證件的,不準承建轄區內水利設施及水利工程(投資小的小型水利項目,搶險救災、防汛應急的水利項目除外);
(二)為徵收機關查詢水利建設項目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條市、縣區招商部門護稅協稅的工作職責:
為徵收機關查詢新招商引入企業的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五條市、縣區統計部門護稅協稅的工作職責:
為徵收機關查詢經濟運行相關指標數據和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六條市、縣區經貿委護稅協稅的工作職責:
為徵收機關查詢企業技術改造項目信息和有關經濟貿易數據提供便利。
第二十七條市、縣區民政部門護稅協稅的工作職責:
(一)為徵收機關查詢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變更、註銷信息提供便利;
(二)聯合徵收機關對福利企業進行年檢;
(三)依法扣繳彩票銷售兌獎中個人應當繳納的稅收。
第二十八條市、縣區教育部門護稅協稅的工作職責:
為徵收機關查詢各類辦學機構、教育培訓機構的審批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條市、縣區衛生部門護稅協稅的工作職責:
為徵收機關查詢醫療機構設定審批、變更登記、註銷以及營利性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核定信息提供便利。
第三十條市、縣區體育部門護稅協稅的工作職責:
(一)在大型商業性體育比賽或者其他重要體育活動前及時向徵收機關提供活動的相關信息;
(二)依法扣繳商業性體育比賽或其他重要體育活動的稅收;
(三)依法扣繳體育彩票中獎個人所得稅。
第三十一條市、縣區文化部門護稅協稅的工作職責:
(一)為徵收機關查詢特種行業經營許可證的辦證情況提供便利;
(二)在大型營業性演出或者其他重要文化活動前及時提供活動的相關信息。
第三十二條市、縣區廣播電視、報社等新聞媒體護稅協稅的工作職責:
協助徵收機關進行稅收法律、法規及稅收工作的宣傳。
第三十三條除上述規定外,徵收機關提出的其他協辦事項涉及上述部門(單位)的,上述部門(單位)應積極受理。上述規定外的部門(單位)依需要履行護稅協稅職責。
第四章護稅協稅與委託代征
第三十四條徵收機關對下列零星分散的稅收可以依法委託護稅協稅部門(單位)進行代征。委託代征的對象和代征人員由縣區及以上徵收機關確定。徵收機關應與受託方簽訂委託代徵稅款協定書,並發放委託代徵稅款證書。
(一)偏遠農村的個體稅收,稅源零散的小型集貿市場稅收,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稅收,生豬定點屠宰場的生豬稅收以及異地繳納的稅款;
(二)車輛營運應當繳納的稅收;
(三)房屋租賃應當繳納的稅收;
(四)房地產開發,土地轉讓,從事家庭房屋裝飾、裝修業以及承建個人房屋應當繳納的稅收;
(五)小水電站應當繳納的稅收;
(六)依據有關規定可以實行委託代征的其他稅收。
第三十五條委託代征的稅款,由主管徵收機關核定,可實行簡易申報、簡併征期的申報方式。
第三十六條受託方應當按照委託代徵稅款協定的規定,以徵收機關的名義依法徵收稅款,不得擅自擴大或縮小代征範圍。
第三十七條納稅人拒絕繳納稅款的,受託方應當及時告知委託代征的徵收機關。在徵收機關作出處理前,受託方不得自行處理。
第三十八條受託方應當依照規定領取、保管、使用稅收票證,單獨設立稅款賬簿,並在規定的期限內依法解繳代征的稅款,不得擠占、挪用或者延遲解繳代征的稅款。
第三十九條徵收機關依法對代征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和指導,必要時,徵收機關可以派員協助受託方徵收稅款。
第四十條護稅協稅部門(單位)在委託代征中發現涉嫌稅收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向主管徵收機關報告。
第五章護稅協稅的獎懲
第四十一條對護稅協稅有突出貢獻的部門(單位),由受益財政根據貢獻大小給予一定的獎勵。對貢獻突出的護稅協稅人員,由受益財政給予一定獎勵。
第四十二條對護稅協稅工作不力、造成稅收等收入流失的部門(單位)及其個人,在經徵收機關向同級政府報告和政府討論確認後,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四十三條未經徵收機關依法委託徵收的部門(單位)和個人收取的稅收等收入,徵收機關應責令退還,並依法依規追究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由市護稅協稅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二00九年七月一日起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