菩語催眠學會

菩語催眠學會

菩語催眠學會,英文名稱:Puyu Society of Hypnosis、縮寫:PSH。是由何波老師創建的學術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宗旨是發揚學術民主,團結廣大催眠工作者,開展學術活動,進行學術上的自由討論和研究,促進催眠知識的普及和推廣,促進催眠人才的成長和提高從而使催眠科學更加繁榮和深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菩語催眠學會
  • 外文名:Puyu Society of Hypnosis
  • 性質:學術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 創建者:何波
學會概述,學會章程,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 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八章 附 則,

學會概述

菩語催眠學會,英文名稱:Puyu Society ofHypnosis、縮寫:PSH。是由何波老師創建的學術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宗旨是發揚學術民主,團結廣大催眠工作者,開展學術活動,進行學術上的自由討論和研究,促進催眠知識的普及和推廣,促進催眠人才的成長和提高從而使催眠科學更加繁榮和深化。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菩語催眠學會,英文名稱:Puyu Society ofHypnosis、縮寫:PSH。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催眠心理學工作者和催眠教學單位與從事催眠相關工作的個人自願結成的學術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充分發揚學術民主,團結廣大催眠工作者,開展學術活動,進行學術上的自由討論,促進催眠知識的普及和推廣,促進催眠人才的成長和提高,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為加速實現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南京心理諮詢行業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南京市建鄴區廬山路128號東渡新銳大廈911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催眠學術交流活動,舉辦催眠學術會議。
(二)組織催眠、心理學課題的研究工作。
(三)普及催眠學科領域的學術知識,傳播科學精神、思想和方法,推廣先進技術,發現並推薦人才。
(四)開展對會員的繼續教育工作,不斷補充更新知識
(五)舉辦催眠培訓班、進修班。
(六)配合或協同有關部門研究、解決有關催眠的課題,發揮催眠諮詢作用,提出合理化建議。
(七)按照規定經批准,對在催眠科研、學術領域中作出突出貢獻和成就的會員,開展獎勵和表彰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催眠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二)向本團體提交入會申請書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優先取得本團體編輯出版的有關學術資料。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弘揚科學精神,遵守科學道德,不斷補充更新知識。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制定本團體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制定本團體的活動計畫;
(十)籌措和分配活動經費,並監督其使用情況;
(十一)舉辦學術報告活動,進行獎勵和表彰活動;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理事應通過充分醞釀、協商,採用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理事人選應是菩語學員催眠學術上有成就、學風正派、熱心學會實際工作和活動的催眠工作者。理事會成員要體現老、中、青梯隊結構,理事會成員每屆更新應不少於1/3。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二、四、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任期不超過2年。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4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理事長為學會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社團批准後,可以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學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檢查、督促本會各機構的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會費標準的制定或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討論,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通過的會費標準報相關部門備案。本團體開展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 2014 年 11 月 29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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