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門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向原選舉單位述職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荊門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向原選舉單位述職辦法
  • 通過時間:2016年10月27日
  • 施行時間:2017年1月1日
辦法全文
(2016年10月27日荊門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了密切市人大代表與原選舉單位和人民民眾的聯繫,提高代表依法執行職務的能力和水平,促進代表更好地依法履行職責,充分發揮代表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和《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人大代表向原選舉單位報告本人執行代表職務情況,是人大代表接受原選舉單位監督的有效途徑。
第三條各選舉單位應當每年有計畫地安排由其選舉產生的市人大代表進行述職。市人大代表應當以多種方式向原選舉單位報告履職情況。
第四條代表述職工作在市人大常委會的領導下,由各縣(市、區)人大常委會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負責業務指導和檢查督促工作。
第五條代表述職的內容:
(一)宣傳和貫徹執行憲法、法律法規和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的情況,學習政治理論與履行職責相關知識,提高自身素質和履行職責能力情況;
(二)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行使職權的情況;
(三)閉會期間參加市人大常委會和原選舉單位組織的集中視察、專題調研、執法檢查、代表培訓、代表小組活動的情況,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情況;
(四)聯繫人民民眾,反映社情民意,幫助解決民眾普遍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的情況;
(五)執行代表職務方面存在的不足、改進措施以及今後努力方向。
第六條代表述職的形式:
(一)向代表小組述職。每位市人大代表每年應向所在代表小組書面報告一次履行職責情況;
(二)向人大常委會述職。每位市人大代表在任期內應向原選舉單位的人大常委會述職一次,市提名下派選舉的代表可以提交書面述職報告。
第七條縣(市、區)人大常委會應當及時將代表述職情況書面報告市人大常委會。未按要求完成述職的市人大代表,由各選舉單位予以通報。其中,市提名下派選舉的代表由市人大常委會予以通報。
第八條解放軍人大代表的述職工作,由荊門軍分區政治部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第九條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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