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方軍

范方軍,男,1962年8月30日出生,漢族,江西省瑞昌市人。曾任九江市農業局副局長。

2014年11月28日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財產30000元。2014年12月被開除黨籍。2017年4月10日,南昌市中院裁定,對罪犯范方軍減去有期徒刑九個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范方軍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江西省瑞昌市
  • 出生日期:1962-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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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履歷

任九江市農業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4年九江市紀檢監察機關受理信訪舉報,范方軍因違紀違法,接受調查。

開除黨籍

2014年12月16日九江市紀委監察局網站訊息,近期,九江市紀委對九江市農業局原黨委委員、副局長范方軍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調查。經查,范方軍在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賄賂;收受禮金;違反廉潔自律規定,在自己管轄的業務範圍內投資入股。范方軍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違法,其中受賄問題涉嫌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九江市紀委審議並報九江市委批准,決定給予范方軍開除黨籍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審宣判

江西省九江縣人民法院於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九刑二初字第43號刑事判決,認定范方軍犯受賄罪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財產30000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交付執行。

執行變更

2017年4月10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罪犯范方軍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減刑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條款之規定,裁定如下:對罪犯范方軍減去有期徒刑九個月。(減刑後刑期: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2023年9月17日止)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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