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陸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的通告

為保護陸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生物多樣性,維護生態平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和《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加強陸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事項通告。

基本介紹

為保護陸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生物多樣性,維護生態平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和《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加強陸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事項通告如下:
一、陸生野生動物(指依法受保護的珍貴、瀕危、有益的和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下同)資源屬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破壞。
二、禁止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非法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禁止使用軍用武器、氣槍、獵槍、毒藥、炸藥、地搶、排銃、非人為直接操作並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獵裝置、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火攻、煙燻以及張網、彈弓、鐵夾、放音設備、探照和馴鷹捕捉等工具和方法獵捕陸生野生動物。
三、禁止非法馴養繁殖陸生野生動物;禁止破壞陸生野生動物生息繁衍場所及其生存環境。
四、因科學考察、資源調查、馴養繁殖及其他特殊情況確需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的,必須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特許獵捕證或者特許捕捉證。
五、禁止為非法獵捕、宰殺、收購、出售、加工、利用、儲存、運輸、攜帶國家和省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提供工具或者場所。
六、林業、公安、工商、交通、鐵路、海關、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要各司其職,緊密配合,加強對獵捕、出售、收購、運輸、攜帶陸生野生動物及產品行為的監督管理,防止非法獵捕的陸生野生動物流入集貿市場和經營場所。
七、公民有保護陸生野生動物資源的義務,發現非法捕殺、買賣、販運和加工經營陸生野生動物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積極檢舉控告。
八、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和《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實施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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