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格蘭11-13世紀刑事訴訟變遷研究

本文所研究的主題是英格蘭在11-13世紀刑事訴訟所發生的變遷。在此主題下,我所關注的主要問題有四:一是在該階段英格蘭的刑事訴訟經歷了怎樣的變遷過程,二是在這個變遷過程中哪些內容發生了變化,哪些內容並沒有發生變化,其三是這些變化緣何能夠發生,這些“不變”緣何能夠得以保持,其四是這些變化和“不變”對後世產生了哪些影響。附帶的一個問題是對該階段英格蘭刑事訴訟變遷分析對我國的刑事訴訟有怎樣的啟示。

基本介紹

  • 書名:英格蘭11-13世紀刑事訴訟變遷研究
  • 關鍵字:刑事訴訟 法制史 英格蘭
  • 館藏號:D956.1
  • 館藏目錄:2010\D956.1\6
基本信息,內容簡介,

基本信息

副題名
外文題名
論文作者
苗文龍著
導師
賀衛方指導
學科專業
法律史
學位級別
博士論文
學位授予單位
北京大學
學位授予時間
2008

內容簡介

本文所研究的主題是英格蘭在11-13世紀刑事訴訟所發生的變遷。在此主題下,我所關注的主要問題有四:一是在該階段英格蘭的刑事訴訟經歷了怎樣的變遷過程,二是在這個變遷過程中哪些內容發生了變化,哪些內容並沒有發生變化,其三是這些變化緣何能夠發生,這些“不變”緣何能夠得以保持,其四是這些變化和“不變”對後世產生了哪些影響。附帶的一個問題是對該階段英格蘭刑事訴訟變遷分析對我國的刑事訴訟有怎樣的啟示。 關於這個主題,國內外已經有很多學者進行了研究。對於本文所關注的四個問題,第一個問題爭議不多,從現今可得的史料中已經可以充分地描述出該階段英格蘭刑事訴訟所發生變遷的過程;對於第二個問題,幾乎都指出了所發生的變遷,即從非理性的神判走向了理性的陪審團(當然,在韋伯的理論中,陪審團審判仍然是一種非理性的審判方式),然而,對於在該過程中哪些內容並沒有發生變化,就作者閱讀所及,尚未見有人進行過論述;第三個問題是所有這四個問題中最為關鍵的問題,當然引起了眾多學者的關注,且爭訟不斷,多數學者認為以下因素導致了該階段的英格蘭刑事訴訟變遷:理性的發展,商業的發達,城市的興起,英格蘭歷史的獨特性(主要是統一時間早,且王權遠勝於彼時歐陸其他國家強大),日耳曼人的“民主傳統”,時代錯位說(在歐陸,羅馬法復興之時,英格蘭已經完成了政治統一,法律體系和法律職業階層已經初步成熟)等。 我們可以發現國內外對該主題的研究各執一端,在自己的視野里,也是各自能夠得以成立。但是將它們一起放在比較的視野下,卻彼此可以發現對方的不足。更為重要的是,如果我們把視野放在短暫的12世紀,甚至僅僅是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我們雖然可以清晰地看出變遷的過程,然而卻不能真正認識何以發生這樣的變化。即使如上文所給出的各種解釋,我們仔細對照就會發現有很多矛盾之處。民族精神說無法解釋何以在那個時間段里英格蘭的民族精神會導致神判的廢除,如果眼光再往後多看幾個世紀的話,我們又會碰到問題,那就是同樣的民族精神為什麼不能阻止帶有很強糾問色彩的星室法院的產生和運轉。地理環境決定論遭遇會同樣遭遇這樣的質問而無法從自身的邏輯中推出合理的結論。社會經濟決定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釋英格蘭發生這樣的刑事訴訟變遷的可能性,但是卻無法解釋其變遷為什麼迥異於歐洲大陸,因為在其時英格蘭和歐洲大陸其他國家的社會經濟狀況大致是類似的,但其刑事訴訟卻幾乎完全不同。理性說也會碰到與社會經濟決定論同樣的問題。而過分強調亨利二世司法改革的王權說與歷史並不符合,與制度邏輯本身存在著矛盾:那就是既然認定當時英格蘭的王權與歐陸各國相比最為強大,那么為什麼英格蘭沒有選擇與強大王權相對應的糾問制訴訟程式,而是選擇了自身無法完全控制的陪審制? 因此,在本文看來,以上研究在給我們啟示的同時,或多或少沒有分清楚歷史基礎和機緣。詳言之,有的學者將研究的重點放在了歷史基礎上,如理性的發展、社會經濟的發展上,有些學者的研究將重點放在了機緣上,如第四次拉特蘭宗教會議禁止教士參加神判和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而問題的真正答案或許應該從歷史基礎和機緣兩者結合處尋找,那就是社會基礎預示了變遷的可能性,而機緣導致了變遷的最終成功。 另外,以上的研究幾乎很少考慮英格蘭在諾曼征服之前的政治狀況和法律狀況以及社會思潮對此次變遷的影響,而實際上這種歷史的條件影響了變遷的範圍。如王在法下的觀念,日耳曼人的個人主義觀念都預示著諾曼征服後所可能採取的訴訟形式。 還有,以上研究還忽視了神判與陪審制對於自由的保障職能。神判的裁判權掌握在人所不能及的神那裡,法官只是訴訟儀式的主持人,而且這類主持人多由教士充任,那么世俗政權的統治者難以獨斷地掌握審判權,現在我們常說的司法是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此言果不虛的話,這條最後一道防線的破壞者往往是法官自身,而在神判的條件下,沒有任何世俗之人可以掌握完全的審判權,那就更談不上破壞的問題了。因此在神判制度下,民眾的自由至少有了一半的保障(如果運氣是一半對一半的話),而實際上征之當時的歷史狀況,可知民眾的自由獲得保障的機率淵源多於一半。而陪審制的訴訟結構與神判很是相像,在許可權的分散上仍然是世俗的統治者無法掌握完全的審判權,也無有機會利用裁判的機會去侵犯民眾的自由。睿智的英國思想家阿克頓曾經說,自由的唯一希望在於許可權的分散,征之神判和陪審制,可知即使在司法領域,此言亦不虛。當然,二者在法律效果上存在著差異,即在經驗的意義上後者的裁判結論比前者更確定,也更具可預測性。 更重要的是,這種變遷中的不變因素為英格蘭民眾的自由精神的制度保障埋下了伏筆。隨著其後發展起來的英格蘭議會制度,這種自由的精神擴及更為宏達的政治制度層面,使得英格蘭早早地完成了制度上的創新,以至於歐陸在啟蒙時期競相學習英格蘭的陪審制度和議會制度,可見制度的力量不僅在英格蘭顯示了威力,即使在歐陸也產生了重要的影響。因此,本文作者將陪審制和議會制度視為英格蘭民眾自由保障的兩翼,而前者對後者的誕生有著深刻的影響。這是本文所認為的英格蘭11-13世紀刑事訴訟變遷對後世所產生的積極影響。本文分為七個部分,第一部分是導論,概括說明本文的研究主題、研究回顧、研究方法、研究意義和可能的突破以及本文的不足,第二部分是諾曼征服前的英格蘭社會與刑事訴訟,分為羅馬前時期、羅馬征服時期和盎格魯一撒克遜時期,第三部分是諾曼征服對英格蘭的影響,分為諾曼征服背景、政治的影響(王權的集中)和法律之表現(法律機構的變化),第四部分介紹11-13世紀英格蘭刑事訴訟變遷過程變遷中的變化思想、制度、司法判決的確定性)與不變內容(對抗式訴訟、司法權的分散),第五部分分析11-13世紀英格蘭刑事訴訟變遷原因,分為思想之轉變、商業之逐漸發達和城市的興起、英格蘭王權的特殊性和盎格魯撒克遜時期的法律遺產,第六部分闡述該階段英格蘭刑事訴訟變遷對後世之影響,分為對抗式與糾問式、司法分權、民主與自由之平衡、歐陸借鑑陪審制、議會發展之動因和自由主義之制度基礎,第七部分分析該段變遷對中國刑事訴訟發展之啟示,分為刑事訴訟歷史、模式之保持和對抗式司法之引入及其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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