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德市人民政府印發英德市政府性債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英德市人民政府印發英德市政府性債務管理辦法的通知》是英德市人民政府於2014年5月21日發布的檔案。

各鎮人民政府、英城街道辦事處、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同意,現將《英德市政府性債務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英德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1日
英德市政府性債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性債務的監督管理,規範政府性債務舉借、使用、償還或提供擔保的行為,防範和化解政府性債務風險,合理有效地利用政府性債務,促進全市經濟社會的發展,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性債務,是指由市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單位)、鎮(街)、政府融資平台等(以下簡稱舉債機構)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擔保、回購等信用支持,因公益性項目建設形成的債務。
公益性項目指為社會公共利益服務、不以盈利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過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府投資項目,如市政道路、公共運輸、農業綜合開發等基礎設施項目,以及公共衛生、義務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設項目。
政府性債務主要包括:
(一)直接債務,指舉債機構直接舉借、拖欠形成的債務,包括國債轉貸、國內金融機構貸款、向單位或個人借款、工程欠款及其他;
(二)擔保債務,指舉債機構以各種方式提供擔保形成的債務,不包括政府通過回購等信用支持擔保、已計入融資平台等債務人直接債務的部分。
非公益性項目貸款不屬於本辦法所稱的政府性債務。
對還款來源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的公益性在建項目,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原則上不得再繼續通過融資平台融資。
第三條 市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單位)、鎮(街)、政府融資平台舉借、使用、償還政府性債務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政府性債務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辦法。政府性債務的舉藉由市人民政府統一管理。財政、發改、審計、法制等部門按照“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工合作、各司其職”的工作原則,共同做好政府性債務的管理、監督工作。財政部門負責政府性債務的日常管理和履行財政監督等職責。發改部門負責政府性債務投資項目的項目審批、投資計畫下達等投資管理工作。審計部門負責對政府性債務進行審計監督。法制部門負責政府性債務契約的審查。
第五條 舉借政府性債務應遵循適度舉債、注重實效、防範風險、明確責任的原則,做到“權、責、利”和“借、用、還”相統一。
第六條 建立監測政府性債務的指標體系和預警機制,運用負債率、財政債務率、財政償債率等監測指標,設定警戒線,監控政府性債務規模和風險。
負債率,反映地區國民經濟狀況與政府性債務餘額相適應的程度,表明地區生產總值所承擔的政府性債務情況。即:負債率=政府性債務餘額/地區生產總值,警戒線為10%。財政債務率,反映地區當年可支配財力與政府性債務餘額的比例。即:財政債務率=政府性債務餘額/當年可支配財力,警戒線為100%。
財政償債率,反映地區當年可支配財力所需支付當年政府性債務本息的比重。即:財政償債率=當年政府性債務還本付息額/當年可支配財力,警戒線為20%。
凡負債率、財政債務率、財政償債率中有一項指標超出警戒線,或者嚴重拖欠到期債務的,原則上不得舉借新債。特殊情況需要舉借新債的,須經市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 政府性債務計畫的管理
第七條 政府性債務實行年度收支計畫管理。政府性債務年度收支計畫應當根據建設需要和承受能力,充分考慮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政府可支配財力。政府性債務規模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狀況和可支配財力相適應,各融資平台公司的負債規模應當與本公司的償債能力相適應。
第八條 政府性債務收支計畫由各部門(單位)、鎮(街)、政府融資平台的政府性債務項目收支計畫組成。
舉債機構舉借政府性債務的,必須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編制政府性債務項目年度收支計畫。
第九條 政府性債務收支計畫包括舉借、償還政府性債務計畫和債務餘額變動情況,按項目、債務類型反映舉借和償還政府性債務的情況,按債務類型反映償還債務的資金來源、逾期債務處理等內容。對於新開工項目,每年年初由財政部門商發改、審計部門預留一定舉債額度,對債務實行總量控制。
第十條 新開工政府性債務項目由發改部門按基本建設程式審批或核准後列入投資計畫,舉債機構將經批准的投資項目的債務編入政府性債務收支計畫,報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財政部門負責審核、匯總和編制政府性債務收支計畫,經同級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批准後執行。
第十二條 舉債機構必須在政府批准的計畫內舉借政府性債務。未按《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和規範新開工項目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7〕64號)明確的項目開工建設條件完成項目前期工作,以及未列入城建固定資產投資計畫、政府性債務年度計畫和未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政府負債建設項目,不得進行項目招投標和開工建設。
第十三條 政府性債務年度收支計畫經批准後確需調整的,應當按本辦法有關規定重新審批。
第十四條 上級政府或者上級財政部門轉貸、承諾的政府性債務,政府和財政部門應當簽訂還款承諾檔案。
第三章 政府性債務的舉借
第十五條 需舉借政府性債務或提供擔保的部門(單位)、鎮(街)、政府融資平台公司,應向市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後報市政府批准。
第十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批准舉借政府性債務或提供擔保:
(一)市政道路、公共運輸、農業綜合開發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二)義務教育、公共衛生、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設項目;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由政府償還的債務。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舉借政府性債務或提供擔保:
(一)債務償還資金來源和責任沒有落實的;
(二)舉借或提供擔保的政府性債務用於國家明令禁止項目的;
(三)政府性債務已超過警戒線的。
第十八條 申請舉借政府性債務或提供擔保的部門(單位)、鎮(街),應向財政部門提供以下資料:
(一)舉借政府性債務或提供擔保申請書。申請書應載明項目名稱、內容、具體用途,債務數額、期限、利率,償還債務資金來源等事項。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建議書。
(三)本部門或單位上一年度財務會計報表。
(四)財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九條 市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單位)、鎮(街),不得以財政性收入、行政事業等單位的國有資產,或其他任何直接、間接形式為融資平台公司融資行為提供擔保。
第二十條 財政部門對舉借政府性債務或提供擔保的審核工作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情況複雜的,可延長20個工作日。
第二十一條 經批准的債務舉借計畫,舉債機構在簽訂有關債務契約前,應由法制部門對債務契約進行審查。法制部門應對債務契約的主體、擔保情況、違約責任等條文規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經審查的債務契約簽訂後10日內,舉債機構應將契約副本抄報市財政部門。
第四章 政府性債務資金的使用
第二十二條 政府性債務資金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和競爭性項目建設。
第二十三條 政府性債務資金應當專款專用,舉債機構應當將開戶情況報市財政部門,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 使用政府性債務資金的項目,應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項目法人對政府性債務資金的使用效益負責。需要進行招標和政府採購的,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舉債機構應定期向市財政部門報送使用政府性債務資金項目財務報告和政府性債務資金使用情況報告。
第二十六條 使用政府性債務資金的單位,在使用政府性債務資金項目竣工驗收後,及時向項目主管部門提交項目竣工報告。
第二十七條 舉借政府性債務的部門(單位)、鎮(街)、政府融資平台公司,應嚴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政府性債務資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政府性債務的償還
第二十八條 使用政府性債務資金的部門(單位)、鎮(街)為最終債務人,最終債務人應當按舉借政府性債務時出具的承諾承擔償債責任;最終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為償債責任人,對償還政府性債務承擔領導責任。
舉債機構應當督促最終債務人按時償還政府性債務,在最終債務人不能按時償還債務時應當依法履行償還責任。
第二十九條 市政府要依照《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關於加強我省地方政府債務管理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05〕50號)規定,根據債務規模統籌安排償債準備金,為償還債務提供資金保障。
第三十條 經市政府批准需用財政資金償還債務的,由市財政部門安排資金償還。市財政部門根據需用財政資金償還的政府性債務的規模和期限結構,合理安排償債準備金。融資平台公司等其他債務人對非財政性資金償還的政府性債務要統籌安排資金,制定償債計畫,明確償債時限,切實承擔還本付息責任。
第六章 政府性債務的監督
第三十一條 財政、審計部門依法對政府性債務進行財政、審計的管理與監督。舉債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管;在審計部門的指導下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對資金使用進行內部審計。審計部門應當對項目進行抽審。
第三十二條 舉債機構應當在每月結束後4日內向市財政部門報送政府性債務統計表。
第三十三條 財政部門牽頭會同審計、發改等部門,每年對全市政府性債務情況進行一次全面調查,及時掌握政府性債務資金使用的情況,向市政府提交債務分析報告,對可能產生風險的債項及時預警。
第三十四條 審計部門應按國家法律的規定,對政府性債務的舉借、使用、償還或提供擔保等情況進行審計。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屬於《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所列違法行為的,依照該條例規定予以處罰或處分。
第三十六條 舉債機構不按財政部門要求及時、如實報送有關政府性債務資料的,對相關部門或單位給予通報批評。
第三十七條 不按規定程式私自舉借政府性債務或提供擔保的,對相關部門(單位)、鎮(街)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監察機關對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政府性債務資金的,對相關部門(單位)、鎮(街)給予通報批評;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對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國家和省對政府性債務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