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法治的道路與經驗

英國法治的道路與經驗

2014年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出版社出版李棟編著圖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稱:英國法治的道路與經驗
  • 裝幀:平裝
  • 定價:45.00元
  • 作者:李棟
  • 出版社: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 出版日期:2014-10-1
  • ISBN:9787516149966
  • 叢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青年學術文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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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英國法治的道路與經驗》由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出版。

作者介紹

李棟,男,苗族,1982年5月出生於陝西省西安市。現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院院長助理,法學博士,法學博士後。曾在《中國法學》、《世界歷史》、《環球法律評論》等刊物發表論文二十餘篇,出版《通過司法限制權力——英格蘭司法的成長與憲政的生成》(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鴉片戰爭前後英美法知識在中國的輸入與影響》(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3年版)兩部。主持國家社科基金青年項目、中國法學會科研項目等若干。研究方向為英國普通法史、中國近代法律史以及信訪與維穩法制。

目錄

導論
第一章 英國法治道路的確立(11世紀以前至1689年)
一 孕生於原始民主遺風的大量保留
(一)“王在法下”傳統的保留
(二)原始政治協商傳統的留存
(三)珍視個人自由與權利傳統的延續
(四)原始民主遺風大量保留的原因
二 發育於封建制度下王權與教俗貴族的均勢架構
(一)封建制度及其對歐陸的影響
(二)英國對歐陸封建制度的繼受與改造
(三)封建制度下英國王權與教俗均勢架構形成的原因
三 成形於普通法與議會制度的確立
(一)“法治含量”較高的英國普通法
(二)教俗貴族與國王“討價還價”的議會
四 誕生於法律職業共同體與議會的頑強鬥爭
(一)17世紀初柯克與專制王權的鬥爭
(二)1603年至1689年“輝格黨”律師同專制王權的鬥爭
(三)“光榮革命”與英國法治的確立
第二章 英國法治道路的發展(1689年至1832年)
一 英國混合政體理論下模糊的分權制
(一)英國混合政體理論
(二)英國混合政體理論的近代轉型
(三)英國模糊的分權制
二 英國“議會主權”原則在實踐中的確立
三 英國“議會主權”下的立法權與行政權
(一)議會主權下的立法權
(二)議會主權下的行政權
四 與英國“議會主權”相伴而生的兩黨制
第三章 英國法治道路的完善(19世紀)
一 19世紀前英國法治存在的問題
(一)1832年以前英國議會制度存在的問題
(二)19世紀初英國司法的弊端
二 19世紀英國議會的三次法治改革
(一)1832年英國議會改革運動的背景
(二)1832年英國議會改革法案
(三)1867年與1884年英國議會改革法案
(四)三次議會改革對英國法治結構的影響
三 19世紀英國司法制度的法治變革
(一)1875年之前的改革
(二)1875年的《司法法》及其之後的改革
第四章 英國法治道路的革新(20世紀以後)
一 20世紀以後英國議會制度的變化
(一)英國議會下院的新發展
(二)英國議會上院的新發展
(三)加入歐洲對英國“議會主權”原則的挑戰
二 20世紀以後英國司法制度的變化
(一)20世紀90年代前英國司法制度的發展
(二)20世紀90年代以後英國司法制度的變化
三 2009年10月1日成立的英國最高法院
(一)英國最高法院的設立
(二)英國最高法院的職能與運作機制
(三)英國最高法院的特點
(四)英國最高法院的政治角色:延續與革新
四 20世紀以後英國政黨與內閣制度的新發展
(一)英國政黨政治的新發展
(二)英國內閣制度的新發展
第五章 英國法治道路的成功經驗及其啟示
一 議會主權與司法獨立相結合的英國法治結構
(一)英國法治結構的內在要素
(二)“議會主權”潛在危險
(三)司法權對議會主權的限制與規範
二 實踐經驗與理性思考的有機結合
(一)憲法的弔詭性
(二)實踐經驗下的具有私法意義的正當行為規則
(三)理性思考下的具有公法意義的組織規則
(四)私法的公法之治——實踐經驗與理性思考的有機結合
三 英國法治道路的成功經驗對中國的啟示
(一)建立適度強大的政治權威是中國法治實現的必要前提
(二)通過司法帶動改革是中國實現法治的切入點
(三)對既有政制進行“創造性轉化”是中國法治實現的應有態度
(四)法治在當下中國應先行於民主,成為民主實現的基石
參考文獻

文摘

19世紀初,又形成了這樣一種憲法慣例,即任何閣員都有權隨時提議召開內閣會議,無須預先告知國王。總之,在18世紀末19世紀初,內閣日益成為一個獨立於王權之外、依附於議會下院掌控國家行政權的政治實體,只有議會下院才有權決定內閣的去留,它實際成為英國行政權力的直接控制者。對於這一內閣虛化王權的過程,戴雪總結道:“英吉利政治的趨勢大抵呈露一種傾向:即是,所有大小政治權力,在向日原屬於元首者,在現代漸次移交內閣。”
其次,責任內閣制能夠緩衝議會與國王之間的緊張關係,維持法治秩序的穩定。“光榮革命”後國王與議會的摩擦繼續存在,在威廉三世和安妮女王統治時期,由於新王朝剛剛建立,這種矛盾被國王的容忍和對議會的服從所掩蓋,而後來自漢諾瓦的喬治一世和喬治二世由於不諳國事,性格軟弱,矛盾幾乎被消弭在無形之中。然而,強硬的喬治三世繼位後,在議會中大力扶植“國王之友”以圖打擊議會在國家政治事務中的絕對權力,終於點燃了國王與議會矛盾的導火索。面對激烈的衝突與矛盾,內閣順應歷史在其中發揮了重要的平衡作用,對此,學者摩根(Morgan)指出:“領導行政權的國王與控制著稅收和立法的下議院如何無摩擦地共同發揮作用。最好的解決辦法就是實行政府內閣制。”
由於內閣不僅需要向國王負責,而且還需要得到議會下院的信任,因而,在實踐中內閣始終無法擺脫國王和議會的控制和約束。在內閣與國王的關係上,兩者始終處於一種若即若離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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