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專利法

英國專利法,英國是世界上實行專利最早的國家。早在1236年,英國國王曾授給波爾多市民色布的製作技術15年的壟斷權;1331年又授予弗來明商人織布染布的特權;1367年授給兩個商人經營鐘錶的特權;1561年又批准了製造白色石鹼的專利權。但是,早期英國的專利制度僅僅是國王贈賜性質的君主特權制度。1617年,專利壟斷權開始由政府頒布“專賣法”,正式以法律形式建立了專利制度。規定把專利權授予最早發明者,專利權有效期為14年,同時還規定發明者要取得發明的壟斷權,就必須公開自己的技術。這就是英國最早的專利法,也可以說是世界上最早的專利法。1852年英國正式成立了專利局,負責對專利申請、審查、批准等事宜。1872年系統地培訓了專利審查人員;1905年開始實行對申請發明專利的新穎性的審查制度。二次世界大戰前英國專利法雖然幾經修訂,但變動不大。進入20世紀中葉,由於世界經濟與技術的發展,迫使英國的專利事業向現代化和國際化方向發展。於是,1949年,對原來的專利法進行了全面的修訂,修訂後的專利法被稱為新專利法。1973年10月15日簽訂歐洲專利條約和1975年12月15日簽訂歐洲共同體專利條約,英國都是發起國之一。為了使英國專利法的規定與上述兩個條約的規定協調起來,1977年7月29日又對1949年制訂的新專利法進行大量的修訂。這次的修訂本於1978年6月1日生效。經過這次修訂,與原來的專利法相比有以下變化:①專利有效期從16年延長為20年;②實行10個月的早期公開專利申請制度;③對發明專利的申請進行嚴格審查,把新穎性的檢索範圍由國內擴大到國際上公開發表的文獻;④設立專利法庭,作為高等法院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⑤明確規定了受僱人員申請發明專利的許可權;⑥增加了關於與歐洲專利條約和歐洲共同體專利條約協調一致的有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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