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適航性

船舶適航性是一個古老的概念,也是承運人“最低法定義務”之一。源於英美海商法,而日本學者將之譯為“堪航能力”,台灣學者稱之為“適航能力”或“堪荷能力”,我國海商法則稱之為“適航性”。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船舶適航性
  • 外文名:Seaworthiness
  • 源於:英美海商法
簡述,影響船舶適航性的因素,船舶適航性的義務時間,船舶適航性的狹義和廣義之分,船舶適航性的絕對和相對之分,

簡述

船舶的適航性是一個古老的概念,也是承運人“最低法定義務”之一。適航就如同一條線,以各種形式貫穿整個海商和海事法。《國際安全管理規則》、《1974年國際人命安全公約修正案》和《國際船舶和港口設施保全規則》等對船舶和港口都制定了非常詳細的保全規定,這同時也為船舶的適航提出了新的標準。因此,了解和研究適航的內容和要求,不僅是承運人履行“最低法定義務”的基本要求,也是保證海上安全,提高航運能力的需要。
所謂船舶適航性(Seaworthiness),是源於英美海商法,而日本學者將之譯為“堪航能力”,台灣學者稱之為“適航能力”或“堪荷能力”,我國海商法則稱之為“適航性”。雖然叫法不盡相同,但是各國概念均取自於1924年《關於統一提單的若干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即下文統稱的《海牙規則》。該公約第3條第1款規定:“承運人須在開航前和開航當時謹慎處理:(a)使船舶適於航行;(b)適當地配備船員、裝備和供應船舶;(c)使貨艙、冷藏艙和該船其他裝卸貨物的部分能適宜和安全地收受、運輸和保存貨物。”

影響船舶適航性的因素

影響船舶適航性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幾點:
2.1 初穩性高度h
靜水中無阻尼搖盪時,船舶的橫向搖擺程度取決於船的橫搖周期Tè。而Tθ僅決定於排水量D、初穩性高h 和慣性矩Ix。橫搖周期是船舶橫搖的重要指標。Tθ越大,船有波浪上搖擺愈緩和,船舶適航性就好。要提高橫搖周期Tθ,可通過增加慣性矩Ix或減小初穩性高h 兩個途徑達到。實際中由於船舶是確定的,Ix 可變範圍較小,因此有效的辦法是減小初穩性高h。但這又與穩性要求相矛盾,合理的辦法是保證足夠的穩性前提下取儘可能小的h 值。
2.2 航向和航速
船舶的垂盪和縱搖受航向和航速影響很大。順浪時,波的遭遇周期增大,更加偏離縱搖和垂盪的固有周期,所以縱搖和垂盪都不會太大。當迎浪時,遭遇周期減小,很可能接近船舶縱搖和垂盪的固有周期,從而產生“共振”。因此,船舶航行中為避免共振發生,通常的方法是變速或改變航向。

船舶適航性的義務時間

《海商法》第47條規定,承運人謹慎處理使船舶適航的時間為“船舶開航前和開航當時”即航次開始之前和開始當時。
所謂航次(oyage),包括我國在內,各國普遍認為,是指契約航次或者稱為提單航次,,即提單載明的貨物從裝貨港至卸貨港的整個航程。據此,只要承運人在船舶裝運從裝貨港開航之前和開航當時已謹慎處理使船舶適航,即使船舶在航行期間或者中途停靠期間喪失適航性,承運人有沒有採取措施予以恢復,亦不視為承運人承運人違反謹慎處理使船舶適航的義務。在這種情況下,承運人是否對船舶不適航造成的貨物滅失、損害負責,不是依據承運人的適航義務,而是視其船長、船員是否違反了承運人的管貨義務。
關於航次的開始之前和開始當時的含義,英國權威性的的判例表明,承運人謹慎處理使船舶適航的義務是一連續的義務,即承運人至少從船舶裝貨開始至開航當時這一段期間應當謹慎處理使船舶適航。如此,船舶在開始裝貨時,承運人應謹慎處理使貨艙適貨,船舶能夠抵禦裝貨期間通常出現的或者能夠合理預見的風險,包括必要時,船舶能駛離泊位到錨地避颱風;船舶開航之時,依據個案的具體情況而定,有以船舶起錨或者解清全部繩纜船舶適航義務的時間界限。

船舶適航性的狹義和廣義之分

狹義的船舶適航,通常是指船舶的船體、船機在設計、結構、性能和狀態等方面能夠抵禦航次中通常出現的或能合理預見的風險,但不要求船舶具有抵禦航次中出現的任何風險。具體來講,包括船舶的機器、助航儀器、系泊設備以及圖書資料等完好齊備,船體結構堅固水密,能夠抵禦某一具體航次中合理預見的通常的一般的海上風險。此處,所說的船舶能夠抵禦通常發生的海上危險,到底是什麼樣的風險呢?如何確定航程中的“通常”,往往是決定承運人能否免責的關鍵。《海牙規則》第4條第2款(3)所規定的免責原因是“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災難、危險或意外事故。”即我們通常所說的海難,因此看出,一艘適合航行的船舶並不要求其能夠抵禦具有不可抗力性質的海難,所以要把通常的危險與海難區別開來。例如,在冬季的北大西洋上,八、九級的大風是司空見殷的,因而只能認為是通常危險,但是在日本海峽上,八九級rl{J大)從可能被認為足海難,因為八九級的大風在日本海峽上是非常罕見的。
廣義的船舶適航,是指除了能滿足上而所述狹義適航的內容外,還應妥善配備船員、供應品,並使貨艙、冷藏艙、冷氣艙和其他載貨場所適於並能安全收受、載運和保管貨物,即通常所說的船舶適貨。

船舶適航性的絕對和相對之分

絕對的船舶適航是指船舶在開航時,即便是經過細心而有技能的人檢驗,盡到合理謹慎的檢查義務仍然沒有發現缺陷,但確實存在著的潛在缺陷所引起的船貨損害,承運人仍應承擔責任;而相對適航則對承運人的要求減輕很多,只要求承運人在船舶開航前和開航當時做到謹慎處理即可,使船舶能夠正常航行。對船舶適航的具體要求是根據船舶、航行區域、航行時間、所載貨物等情況的不同而不同的。
我國對船舶適航性的定義採用的是廣義適航中的相對適航概念。《海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承運人在船舶開航前和開航當時,應當謹慎處理,使船舶處於適航狀態,妥善配備船員、裝備船舶和配備供應品,並使貨艙、冷藏艙、冷氣艙和其他載貨處所適於並能安全收受、載運和保管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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