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融資(漢語詞語)

船舶融資(漢語詞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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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融資是指以船舶資產(含在建船舶,下同)抵押或以船舶資產使用產生的現金流質押作為第二還款來源,滿足借款人建造、購置、租賃、維修、使用船舶資產需求的貸款、保函等信貸業務,用途限於借款人主營業務相關支出。船舶融資業務主要適用於資產規模大、市場競爭力強、財務效益好、管理水平高、淨現金流充裕的客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船舶融資
特點,決策,方式,風險和抵押品,政府貸款,參考文獻,

特點

1.資金需求量大、籌集困難
船舶日趨大型化和現代化使得其價值日漸昂貴,船舶投資量大,船舶的投資回收期一般較長,通常在10年以上。由於船舶所需資金量大,投資回收期長,再加上風險較大,因此籌集資金的難度較大,增加了船舶融資的難度。
2.多種融資方式、決策困難
目前,沒有一家航運企業能夠而且願意完全利用自有資金購買船舶,而是常常通過政府補貼貸款、商業銀行貸款、發行股票、債券、融資租賃等方式中的一種或多種相結合的形式融資。由於各種方式都有一定的優點和不足,因此決策時必須認真考慮各種方式的融資條件。在實際操作中,決策需要達到成本、風險、效益的最佳組合,而影響這些方面的因素較多且具有不確定性,這給船舶融資決策帶來一定的困難。
3.風險性較大
航運業是一個高風險的行業,而船舶融資作為航運企業經營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不僅受政治、經濟影響,還要受金融市場、航運市場變化的影響,風險性也較大。如採用國外出口信貸要受國家政治關係的影響;採用單一幣種受匯率變動產生的匯率變動損失風險以及過度負債融資造成的財務風險等。
4.船舶投資的國際性和無地域界限性
船舶投資的國際性和無地域界限性是它區別於其他融資的主要特徵。香港的船東能夠很輕易地向在新加坡設立辦事處的德國銀行貸款購買二手船,而錢最終支付給北美的范庫弗峰。與此相似,船舶的建造國與船東的所在國也可以不一樣,並且船舶的建造資金通常是通過國外貨幣融資。

決策

由於購買船舶所需籌資量大,風險性高,而採取不同的融資方式直接影響資金的成本水平,進而影響到船舶投資的經濟效益。因此對船舶融資決策絕不能掉以輕心,要在研究產撥的基礎上科學的加以分析決策。在同樣的條件下,決策水平的不同可能會得到不同的結果。決策正確,可以用較小的融資成本籌資到風險性低、金額大的資金;決策若不正確,輕則使企業蒙受損失,重則給企業今後發展帶來沉重的債務包袱,甚至有破產的危險。此外由於籌集資金較困難,航運企業更要深人研究船舶融資才能開拓多種融資渠道,吸引國內外資本市場上的資金為我所用,擴充船隊以求日後發展。總之,只有研究好船舶融資,才能使融資決策達到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客觀條件上可能這一滿意目標。
船舶融資渠道眾多,有政府資助,商業銀行貸款,國際金融組織和機構的貸款,融資租賃,以及航運企業發行股票、債券等多種籌資方式,不同的籌資方式所涉及的資金成本、償還期限、還款方式以及其他方面的限制條件都有差別,船舶融資環境也非常複雜,除了企業內部的資產結構、經營管理水平等內部影響因素外,國家政治、經濟、法律以及國際金融市場、國際航運市場的變化等諸多客觀環境都制約著航運企業的融資活動。在如此複雜的主客觀條件的制約下,企業要以較低的成本融通到擴充船舶運力所需要的最低資金數量,並將融資風險控制在企業可化解的能力範圍內,就必然涉及到船舶融資的決策問題。
所謂船舶融資決策,就是在多種可行的融資方案中,選取最優的融資組合方案,較好地平衡最低融資成本與最小融資風險的關係,以滿足企業擴充船舶運力所需的最低資金數量。這是一個多決策變數、多決策目標的系統最佳化問題。隨著我國現代航運企業制度的建立與逐步完善,企業作為一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船舶融資決策質量的好壞,直接關係到船舶投資效益和企業資本結構的好壞。因此,加強對船舶融資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首先,我國航運企業作為一個自主經營的市場主體,要根據船舶的生產經營特點,依法自主經營,自主選擇資金來源渠道和融資方式,自主確定融資規模和融資結構。為此,必須加強船舶融資的成本效益分析,力求降低資金成本,提高資金收益;其次,航運企業作為負債經營的市場主體,需要合理地確定企業的資金結構,有效地控制負債風險。按照財務槓桿原理,當企業息稅前資金利潤率高於借入資金利率時,借人資金越多,企業自有資金的收益率就越高,但同時,企業的負債風險也越大。因此,必須進行船舶融資規模、舉債結構的分析,以及經濟環境變化對企業負債風險的影響分析等,以確保企業負債經營安全有序的進行。
航運企業在進行船舶融資時,要實現籌資結構最最佳化,提高資金使用效果,增強企業自我改造、自我發展和對市場的應變能力,主要應遵循以下幾條基本原則:
1.穩定性原則
航運企業的融資活動應保持適當的穩定性,這首先是指借入的資金能保持一定的穩定性,即借款期限要相對長一些,以便在安排資金的使用時有一定的餘地。因為借人的資金是企業的負債,如果到期不能按時償還,將破壞企業的信譽。其次,融資方式也要保持相對的穩定。一般來說,如果過於頻繁地更換航運企業的融資方式,將很難使投資者對企業的信譽有所了解。第三是指要與有業務往來關係的金融機構保持相對穩定,航運企業在融資時,受其業務範圍、自身信譽和金融市場信息掌握程度等因素制約,因而應選擇與其業務往來頻繁的金融機構,以達到省時、快捷優先的目的。
2.合理資金需要量原則
確定企業資金需要量的合理界限,是航運企業進行融資決策所要考慮的首要問題,在確定企業資金需要量時,應著重考慮企業規模經濟的需要。在一定技術水平條件下,企業存在一個能夠取得最佳經濟效益的生產規模。按照規模經濟規律,生產規模的過大或過小,都會引起成本的上升,效益相對下降。因此,企業在進行船舶融資過程中,應根據規模經濟的需要,確定最佳船隊發展規模,籌措足夠的資金,以實現企業的最佳經濟效益。
3.融資成本最低原則
市場經濟條件下,船舶融資渠道、融資方式多樣化,企業應通過對籌資方式的選擇,儘可能降低籌資的綜合資本成本,達到籌資結構的最優組合,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
4.最佳融資組合原則
最佳融資組合包括融資規模的確定、融資成本的取捨、融資風險的衡量,以及財務槓桿的運用等。要求在融資整體規劃上採取內外融資結合的策略,在償還方式上選擇成本最低方案,在償還期限上採取分散化策略等。
5.融資方式可轉化性原則
航運企業在籌集資金時,應充分考慮融資方式的調整彈性,即各種融資方式之間相互轉化的能力,採取多元化、分散化的融資方式,以避免或減輕融資風險。

方式

船舶融資也可以屬於項目融資的一種,需要對船舶和運輸行業有深入認識和了解,同時由富有經驗的人員來操作。船舶融資是一項高風險的融資行為,融資方分析一個融資項目是否可行,最重要的依據是其回報(安排費、預付費、利息、承諾費和售船或保險賠付的分利等)是否大於其承擔的風險,船公司的經營收入是否足夠償付貸款,以及擔保是否足夠。為了降低風險,避免損失,融資方往往需要船公司通過一定的抵押和擔保。
船舶融資的形式有建造期貸款、交船後的船舶抵押貸款及船舶租賃融資等。考慮到稅收、船舶所有權以及債權保障等因素,租賃漸成為交船後船舶融資的主要方式。
一般來說,短期的船舶融資只為船的維修和補給等提供貸款,長期的船舶融資是為建造新船或購買二手船而設。船舶種類可以是油船、貨船、內河船、客船等,而借款人可以是船東(船公司)或造船廠。
(一)建造期(交船前)貸款
與傳統的抵押貸款相比較,在建船舶抵押最顯著的特點是抵押物的不特定性和不確定性。一艘船舶的建造往往需經歷一年或更長的建造期,在這段期間內,“在建船舶”包含的標的物的範圍始終處在不斷變化之中。正是由於這一特點,這種融資形式對抵押權人來說存在著極大的風險,因此不容易被接受。而且目前很多國家的法律體系也不支持在建船舶抵押登記。因此,在交船前,建造契約往往成為重要的抵押物。
1.船廠為借款主體
(1)借款金額:雙方協商按造船價的60%~70%;
(2)年期:一般比較短(1~2年),在交船時收到船東款項後全數歸還;
(3)抵押:造船契約和船廠其他的抵押品。
2.船東為借款主體
(1)借款人:一般由船東成立單船公司作為借款人;
(2)借款金額:按造船價的70%~80%,最多不超過90%;
(3)年期:一般比較長(5~10年);
(4)放款方式:按造船的節點放款,例如:定金(由船東出資)20%,開工10%;上台10%;下水10%;交船50%;
(5)還款來源:交船後出租給××海運公司獲得的租金收入;
(6)交船前抵押:造船契約,租船契約,完工保函和預付款保函權益讓渡;
(7)交船後抵押:船舶和船舶保險權益讓渡;
(8)抵押物保險要求:船殼和機器設備險,船東責任險和租家要求船舶經停危險海域或存在其他重要風險時投保戰爭險等必要的保險。
(二)交船後的融資
交船後融資主要是面向船東,一般約為船舶造價的50%,年期在5~7年之間,有以下多種抵押品。
1.船舶抵押
交船後,以船舶作為抵押資產已成為船舶融資的主要方式。船舶抵押權作為一種擔保物權,一方面不轉移船舶的占有,從而使抵押人能夠繼續利用船舶,另一方面又能以船舶的交換價值為對象確保主債權的履行,其優點十分明顯。
2.租約收人轉讓協定
單船公司與承運人或海運公司所簽訂的長期租約,是歸還貸款的重要保障。融資提供者要求將其租約權益讓渡和指定租金收入的專用賬戶進行直接控制,以保障船東不會拿用租金作其他用途。基本內容規定:船東有義務就船舶營運取得的一切租金、運費、酬勞等,由船東事先通知支付方直接付至指定賬戶中。該賬戶中的款項在到期日前不得支取,只有在到期日由開戶銀行自動從該賬戶中划走當期應付的本息金額後還有剩餘的情況下,才可由船東支配使用,包括用於船舶的營運成本和補給開支,支付船舶的維修和保養費用等。如該賬戶中的金額不足以支付當期本息,船東有義務用其他款額補足。
(三)船舶融資租賃
在1972年,美國出台了“船舶融資法(ShipFinancingAct)”,規定了一種嶄新的融資方式即船舶融資租賃,使得船舶融資對投資者幾乎無任何風險。因此,融資租賃也頗受航運界青睞。
船舶融資租賃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船舶的特定要求和對船廠的選擇,出資向造船廠購買船舶,並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則分期支付租金。在租賃期內船舶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所有,租期屆滿、租金支付完畢並且承租人根據融資租賃契約規定履行完全部義務後,船舶所有權即轉歸承租人所有。
通過這種方式,承租人可以用較少的資金解決生產需要,出租人可獲得豐厚利潤,又有較為可靠的債權保障。船舶融資租賃的形式主要有直接租賃、回租、轉租和委託租賃等。

風險和抵押品

(一)船舶融資風險
(1)金額大,融資時間長;
(2)專業性強,檔案複雜;
(3)行業不景氣,船東棄船或運力不足以還貸款本金和利息;
(4)造船企業交船脫期;
(5)民營企業造船的技術風險;
(6)令環境污染受社會的責備和承擔賠償責任(油船);
(7)風險係數高。
(二)船舶融資的抵押品
(1)押船;
(2)收入(未來收入)讓渡;
(3)保險權益轉讓;
(4)退款擔保讓渡(預付款保函權益轉讓);
(5)造船契約讓渡;
(6)其他擔保。

政府貸款

1.船舶融資的政府貸款的含義船舶融資的政府貸款包括了兩個方面的含義:
(1)政府貸款在本國是政府利用利率補貼的方式,通過國家控制的銀行給予借款方低於市場利率的優惠利率貸款。這種來自於本國政府的貸款,實際是政府對本國船東造買船的一種資助。通過這項資助,本國造船業和航運業獲得了巨大的優惠。
由於航運業具有耗資巨大、且關乎國家安全的特殊性,目前本國政府向船東提供優惠貸款的方式仍然在各國船舶融資中被套用。其中最為流行的一種方式是固定利率的長期貸款。貸款通常由國家控制的銀行進行安排,以補貼的利率貸出,與市場利率的差額部分,由政府補給銀行。
(2)由貸款國用國家預算資金直接與借款國發生的信貸關係,屬於國際間的政府貸款。此種政府貸款多數是政府問的雙邊援助貸款,少數是多邊援助貸款,它是國家資本輸出的一種形式。政府貸款通常由政府有關部門出面洽談,也有的是政府首腦出國訪問時,經雙方共同商定,簽訂貸款協定。
航運業融資也可以在不同國家政府之間發生。開發中國家的航運業有時可以從西方國家政府取得條件優惠的資金融通。西方國家政府提供資金的目的在於:通過給開發中國家發展航運業提供資助,扶植本國的造船業。通常的做法是西方國家政府給予開發中國家低息貸款,但要求在西方國家的船廠建造船舶。
2.船舶融資中政府貸款的主要對象和特點
船舶融資中政府貸款的主要對象為:
(1)購買人貸款。即直接給予船舶所有人的優惠貸款;
(2)供應人貸款。給予船廠貸款,然後以價格折扣或優惠的條件把其優惠轉移給購買人;
(3)出租人貸款。出租人把船東作為借用人來資助;
(4)混合貸款。以上三種形式貸款的組合。
船舶融資政府貸款的特點是貸款期限長、利率低,國際間政府貸款受國際間協定製約。目前國際間控制造船出口信貸的國際性協定是由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制訂的。從1968年達成協定到今天,隨著該組織吸收的成員國的日益增多,其對於協定簽署國給予非本國造船貸款的最大限額,幾乎在全球(包括一些非成員國)得到了認可。經過若干次的調整和修訂,貸款條件為:貸款償還的最長期限從交船起不超過8.5年;在交船前支付20%的契約價格,貸款利率不低於8%。
3.政府貸款中的買方信貸與賣方信貸
政府補貼貸款實質上是政府扶植本國的造船工業,對造船實行的財政補貼辦法。除由政策性銀行給予優惠貸款外,最常見的政府扶持方式是提供定息的長期貸款,具體通過買方信貸或賣方信貸來實現。另外,政府還為在本國船廠訂造新船的船東的私人貸款提供擔保。因為違約風險已有效地從船東轉移到了政府身上,這就十分有利於船東與獨立的金融機構打交道,從而減少了貸款收取的分段計息的升水風險。
買方信貸是將貸款以優惠條件直接放給船東,即船舶所有人通過擔保,得到銀行貸款,並由船舶所有人向船廠支付船價。有了買方信貸,船廠可以從訂造新船的船舶所有人那裡分期得到現金付款,用於支付船廠造船的各項支出。
賣方信貸則是貸款放給船廠,船廠再把這一受益轉給船東,不是降價就是提供優惠的融資條件。即由船廠或原船東向銀行申請貸款造船,船價則由買方取得銀行擔保,分期將本息付與賣方銀行,這是國際上常用的買造船的融資方式。造船貸款的全部資金來自銀行,可是政府為了鼓勵本國船舶出口,往往給提供低息造船貸款的銀行一筆利息損失補貼費,用於補償銀行因發放低息貸款而導致的利息損失。政府提供利息補貼的方式有兩種:一是在政府的擔保下由政府成立的專門機構按商業利率向商業銀行貸款,然後由商業銀行以較低的利率向船東發放貸款;另一種方式是由商業銀行直接以補貼利率向船東發放貸款,然後再從政府那裡補償利息的差額,這種方式也需政府向銀行提供必要的擔保。以英國政府的信貸制度為例,造船貸款由銀行直接向船東發放,如果購船人是英國船舶所有人,由工業大臣向銀行簽發擔保書,並用政府基金來彌補利息損失;如果購船人系外國船舶所有人,則由“出口信貸擔保署”簽發保證書,由商業部彌補銀行的利息損失。
在出口信貸中,最合適的擔保是為貸款的本息提供銀行擔保,但經常是船舶第一抵押和針對於一些初始付款(在提取貸款前,由船東按船價的百分比支付的款項,用於保證貸款提取和現金支付額的比率適當,減少貸款風險)的銀行擔保。
政府補貼貸款和商業銀行貸款這兩類貸款對於航運企業來說都是十分常用的融資方式。在實際融資過程中,常常將兩種貸款組合起來使用,以達到較好的融資效果。許多情況下,政府對新造船融資的扶持只占整個貸款計畫的一部分。
銀行對航運業的發展起著重要的作用。商業銀行不僅對新船建造和舊船購買提供了大量的短期、中期和長期資金,而且對航運業提供範圍廣泛的其他財務業務,包括營運費用的支付和收入的收取,處理外匯結算業務,提供財務信息和建議等。除了商業銀行,還有專門的諸如船舶融資公司和船舶抵押銀行等融資機構活躍於航運界。

參考文獻

1 呂香茹主編.商業銀行信貸文化.中國金融出版社,2010.12.
2 劉偉,白景濤,陳紅彬編著;金忠明審定.水運投資與融資.人民交通出版社,2008.06.
3 呂靖等編著.海運金融——船舶投資與融資.人民交通出版社,2001年05月第1版.
4 李華根著.國際結算與貿易融資實務.中國海關出版社,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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