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簽證

船舶簽證是中國籍國內航行船舶為取 得合法航行資格而必須辦理的進出港口手續,是海事管理機構對進出港口中國籍船舶施行監督管理的重要措施之一。(根據交通部海事局619號檔案,船舶簽證制度於2016年11月22日起正式取消,轉而實施船舶報告制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船舶簽證
  • 國籍:中國
  • 對象:國內航行船舶
  • 目的:取 得合法航行資格
進港簽證流程,出港簽證流程,

進港簽證流程

執法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條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三十四條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定》第十六條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簽證管理規則》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則》
(八)《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
(九)《關於發布<船舶IC卡管理規定>和<船舶IC卡管理工作程式>的通知》
崗位職責
受理人負責船舶進港簽證受理、審核,負責有關材料的歸檔、台帳登記等工作,負責有關信息的傳遞。
工作流程
(一)受理
1、受理人收到國內航行船舶進港簽證申請後,應對申請是否屬本機構管轄範圍、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等進行審查,申請材料應包括:
(1)《船舶簽證簿》及《船舶簽證簿》內的《船舶進(出)港簽證申請單》;
(2)船舶電子信息卡(適用的船舶);
(3)船舶國籍證書及複印件;
(4)船舶檢驗證書及複印件;
(5)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及複印件;
(6)船員適任證書及複印件;
(7)防止油污證書及複印件(適用的船舶);
(8)船舶安全管理證書和公司安全管理體系符合證明副本及複印件(適用的船舶);
(9)船舶安全檢查記錄簿及複印件;
(10)船舶港務費繳納或者免於繳納證明;
(11)經批准的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申報單(適用的船舶);
(12)船舶營運證及複印件(適用的船舶);
(13)委託證明及委託人和被委託人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委託時)。
前款第(3)項至第(8)項所列證書信息已經由海事管理機構在船舶簽證簿內記載或者存儲在船舶電子信息卡的,可以免於提交。
2、對資料齊全、文書填寫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並審核。
3、對依法不需要申請或不屬於本機構職權範圍,應當及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在簽證簿簽證欄內簽注意見,填寫海事行政執法證編號、海事管理機構代碼、日期、加蓋船舶簽證專用章,交申請人,並告知不需要申請或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4、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告知並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5、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或申請人不符合規定的應噹噹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向申請人出具《海事行政許可補正通知書》。
6、對申請人遞交的複印件經審查與原件一致,應在複印件上加蓋“與原件核對無誤”章,署明受理人及日期,將原件退回申請人。
(二)審核
1、受理人審核同意後,在船舶簽證簿簽證欄內簽注準予簽證的意見、填寫海事行政執法證編號、海事管理機構代碼、日期、加蓋船舶簽證專用章。
2、受理人審核不同意,在船舶簽證簿簽證欄內簽注不準予簽證的意見和不予簽證的理由、填寫海事行政執法證編號、海事管理機構代碼、日期、加蓋船舶簽證專用章。
(三)辦理與告知
1、由受理人將船舶簽證簿當場交申請人。
2、受理人發現船舶簽證簿內未記載船舶證書和船員證書相關信息的,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按照《船舶簽證管理規則》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在船舶簽證簿內校核並記載船舶證書和船員證書相關信息。
3、辦理完畢後,受理人應登記,並及時將相關信息發給現場監管部門/人員。
(四)歸檔
受理人應及時將《船舶簽證簿》內的《船舶進(出)港簽證申請單》、申請材料、《船舶簽證簿》內的《簽證欄頁》等材料進行歸檔。
執法主要標準
(一)相關申請材料內容填寫完整、規範。
(二)證書文書審查要點:
1、船舶國籍證書是否合法有效,證書有效期最長不超過五年;臨時國籍證書有效期不超過一年;檢查國籍證書中的船舶概況與船舶檢驗證書中是否相符。
2、適航證書是否在有效期內,貨船適航證書有效期不超過5年,客船適航證書有效期不超過2年;檢查適航證書中的船舶航區與船舶實際航區是否相符。
3、150總噸及以上的油船和400 總噸及以上非油輪應持有《防止油污證書》。檢查證書是否在有效期內和是否進行了法定的年度檢驗。證書有效期最長為五年,法定年度檢驗應在證書到期日每周年前後三個月內進行。證書應附有附屬檔案。
4、船舶噸位證書長期有效;注意檢查《船舶簽證簿》中所填寫的總噸、淨噸與證書所載是否相符。
5、船舶載重線證書:對於船長小於20M的船舶可免除;船舶載重線證書有效期不超過5年,法定年度檢驗應在證書到期日每周年前後三個月內進行。
6、乘客定額證書正常情況下,長期有效。臨時乘客定額證書的有效期為一個航次或最長不超過3個月。
7、適拖證書,單程一個航次。
8、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及船員適任證書有效期與國籍證書相同;配員證書的航區限制及航線限制是否與適航證書相對應;按證書核對船舶配員情況,應與船員適任證書、簽證報告單一併檢查,要特別對照GMDSS操作員配備和適任證書的航區、噸位、主機功率、用途,確定是否與實船相符及是否滿足適航證書及配員證書中的要求;定線船舶可以按證書後的備註欄中的要求進行檢查;根據船員服務船舶種類、航區、噸位、功率等實際情況查驗船員適任證書是否適任該船舶,重點查驗證書上的限制項目。
9、“符合證明(DOC)” 有效期不超過5年,其有效性服從於年度審核;“安全管理證書(SMC)”有效期不超過5年,其有效性服從於DOC和中間審核。
10、船舶安全檢查記錄簿檢查船舶上次安全檢查日期距今是否已達六個月、是否符合97安檢規則規定不受6個月限制條件、是否連續兩次及以上由同一海事管理機構執行的安檢,以確定是否需要檢查;檢查上次檢查報告中是否有缺陷需在本港糾正或已糾正尚未複查的,以確定是否需在本港複查;
11、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適裝證書及相關證明檔案,還包括:
①海上船舶防止散裝運輸有毒物質污染證書;
②海上船舶散裝運輸液化氣體適裝證書;
③海上船舶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適裝證書;
④內河船舶散裝危險化學品適裝證書;
⑤內河船舶散裝運輸液化氣適裝證書等;
⑥應注意查驗船舶實際所載貨物品名在證書附屬檔案內是否載明;
⑦水上拖帶大型設施和移動式平台的適拖證書或相關檢驗證明;
⑧其他相關文書的檢查:如經審核批准的《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申報單》、有效的保險文書和證明檔案、水上拖帶作業許可證等。
(三)船舶因避風、候潮、補給等原因臨時進港或者航經港區水域的,免於辦理船舶進港簽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船長或者履行相應職責的船員發生變動;
2、上下旅客;
3、裝卸貨物。
3、拖駁船隊在中途要加解駁船時,加、解的船舶應當申請船舶簽證,拖駁船隊其他船舶不再辦理船舶簽證。
(四)老舊運輸船舶進港簽證:老舊船舶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中老舊海船和老舊河船。該類船舶除按一般簽證程式執行外,還應交驗船舶營運證(國內航線)或國際航線運輸批准檔案(國際航線),符合特別檢驗的船舶,還應核查特別檢驗情況。
(五)持IC卡船舶辦理進港簽證:
1、首次持卡辦理進港簽證時,船舶應攜帶IC卡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簽證管理規則》規定的資料申請辦理簽證。受理員需校核IC卡內船舶基本信息,並將船舶證書、船舶配員、安全檢查、進出港等信息錄入IC卡。以後辦理簽證時,船舶需提供船舶IC卡、簽證簿、船舶安全檢查記錄簿辦理簽證。
2、注意事項:
(1)如相關船舶信息發生變化時,還應同時提供相關證書或證明檔案;
(2)一艘船舶只能持有一張IC卡,如發現船舶同時持有兩張及以上IC卡的,應立即暫扣IC卡,並立即向上級匯報;
(3)船舶IC卡內信息與簽證簿或相關證書信息不一致時,應查明原因,原則上以簽證簿和證書信息為準;
(4)船舶IC卡或IC卡遺失在補卡期間,可按簽證規則規定要求辦理簽證。
(六)進港簽證,申請人應當在船舶抵達後24小時內辦理。船舶抵達前24小時內已經向擬抵達地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船舶情況的,進港簽證可以與出港簽證合併辦理。船舶或者其經營人可以通過傳真、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EDI)等方式辦理船舶簽證,可以採用電報、電傳、傳真、手機信息、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EDI)等方式報告船舶進港情況,並在船舶航海(行)日誌內作相應的記載。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船舶名稱、種類、尺度、總噸、吃水、客貨載運情況、擬靠泊地點。
(七)船舶簽證應當由船舶或者其經營人申請辦理。被拖船可由被拖船或者其經營人申請,也可由拖船或者其經營人代為申請。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辦理船舶簽證。
(八)對船舶簽證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有懷疑或者接到相關舉報的,由受理員組織現場核查。
(九)船舶簽證數據應按規定錄入相關海事業務管理系統。
(十)進港簽證時,發現船舶存在違法行為的,應按規定程式立案調查處理。
(十一)船舶進港簽證當場辦結。
(十二)受理的材料齊全合格,許可的程式符合規範,受理情況登記清楚。
(十三)印章使用正確、規範,台帳記錄、檔案收集完整。
執法文書和台帳
(一)《船舶簽證簿》(略)
(二)《船舶簽證簿》內的《船舶進(出)港簽證申請單》(略)
(三)《海事行政許可補正通知書》(略)
(四)《船舶簽證簿》內的《簽證欄頁》(略)

出港簽證流程

執法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條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三十四條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定》第十六條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簽證管理規則》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則》
(八)《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
(九)《關於<海上滾裝船舶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執行過程中若干問題處理意見的函》
(十)《關於發布<船舶IC卡管理規定>和<船舶IC卡管理工作程式>的通知》
崗位職責
受理人負責船舶出港簽證受理、審核,負責有關材料的歸檔、台帳登記等工作,負責有關信息的傳遞。
工作流程
(一)受理
1、受理人收到國內航行船舶出港簽證申請後,應對申請是否屬本機構管轄範圍、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等進行審查,申請材料應包括:
(1)《船舶簽證簿》及《船舶簽證簿》內的《船舶進(出)港簽證申請單》;
(2)船舶電子信息卡(適用的船舶);
(3)船舶國籍證書及複印件;
(4)船舶檢驗證書及複印件;
(5)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及複印件;
(6)船員適任證書及複印件;
(7)防止油污證書及複印件(適用的船舶);
(8)船舶安全管理證書和公司安全管理體系符合證明副本及複印件(適用的船舶);
(9)船舶安全檢查記錄簿及複印件;
(10)船舶港務費繳納或者免於繳納證明;
(11)經批准的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申報單(適用的船舶);
(12)船長開航前聲明和車輛安全裝載記錄(適用的船舶);
(13)護航申請書(適用的船舶);
(14)船舶營運證及複印件(適用的船舶);
(15)委託證明及委託人和被委託人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委託時)。
前款第(3)項至第(8)項所列證書信息已經由海事管理機構在船舶簽證簿內記載或者存儲在船舶電子信息卡的,可以免於提交。
2、對資料齊全、文書填寫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並審核。
3、對依法不需要申請或不屬於本機構職權範圍,應當及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在簽證簿簽證欄內簽注意見,填寫海事行政執法證編號、海事管理機構代碼、日期、加蓋船舶簽證專用章,交申請人,並告知不需要申請或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4、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告知並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5、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或申請人不符合規定的應噹噹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向申請人出具《海事行政許可補正通知書》。
6、對申請人遞交的複印件經審查與原件一致,應在複印件上加蓋“與原件核對無誤”章,署明受理人及日期,將原件退回申請人。
(二)審核
1、受理人審核同意後,在船舶簽證簿簽證欄內簽注準予簽證的意見、填寫海事行政執法證編號、海事管理機構代碼、日期、加蓋船舶簽證專用章。
2、受理人審核不同意,在船舶簽證簿簽證欄內簽注不準予簽證的意見和不予簽證的理由、填寫海事行政執法證編號、海事管理機構代碼、日期、加蓋船舶簽證專用章。
(三)辦理與告知
1、由受理人將船舶簽證簿當場交申請人。
2、受理人發現船舶簽證簿內未記載船舶證書和船員證書相關信息的,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按照《船舶簽證管理規則》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在船舶簽證簿內校核並記載船舶證書和船員證書相關信息。
3、辦理完畢後,受理人應登記,並及時將相關信息發給現場監管部門/人員。。
(四)歸檔
受理人應及時將《船舶簽證簿》內的《船舶進(出)港簽證申請單》、申請材料、《船舶簽證簿》內的《簽證欄頁》等材料進行歸檔。
執法主要標準
(一)相關申請材料內容填寫完整、規範。
(二)審查要點:
1、船舶具有齊備、有效的證書、文書和資料;
2、船舶配員符合最低安全配員的要求,船員具備適任資格;
3、船舶狀況符合出港航行、停泊、作業的安全和防污染要求。必要時已按要求制定各項安全和防污染措施或應急預案;
4、載客、載貨符合乘客和裝載技術要求;
5、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裝載情況符合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安全管理規定;
6、船舶、船隊的尺度和拖帶量符合擬通過的船閘、橋樑、架空設施、淺窄航道的通航規定和要求。需要護航的,已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護航;
7、已按船舶安全檢查通知書的要求糾正所存在的缺陷,並已複查合格;
8、已按規定繳納船舶港務費;
9、在本港有違法行為的,已經處理完畢;
10、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強制措施已經依法解除;
11、核動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種類的船舶,符合我國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
(三)證書文書審核要點:
1、船舶國籍證書是否合法有效,證書有效期最長不超過五年;臨時國籍證書有效期不超過一年;檢查國籍證書中的船舶概況與船舶檢驗證書中是否相符。
2、適航證書是否在有效期內,貨船適航證書有效期不超過5年,客船適航證書有效期不超過2年;檢查適航證書中的船舶航區與船舶實際航區是否相符。
3、150總噸及以上的油船和400 總噸及以上非油輪應持有《防止油污證書》。檢查證書是否在有效期內和是否進行了法定的年度檢驗。證書有效期最長為五年,法定年度檢驗應在證書到期日每周年前後三個月內進行。證書應附有附屬檔案。
4、船舶噸位證書長期有效;注意檢查《船舶簽證簿》中所填寫的總噸、淨噸與證書所載是否相符。
5、船舶載重線證書:對於船長小於20M的船舶可免除;船舶載重線證書有效期不超過5年,法定年度檢驗應在證書到期日每周年前後三個月內進行。
6、乘客定額證書正常情況下,長期有效。臨時乘客定額證書的有效期為一個航次或最長不超過3個月。
7、適拖證書,單程一個航次。
8、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及船員適任證書有效期與國籍證書相同;配員證書的航區限制及航線限制是否與適航證書相對應;按證書核對船舶配員情況,應與船員適任證書、簽證報告單一併檢查,要特別對照GMDSS操作員配備和適任證書的航區、噸位、主機功率、用途,確定是否與實船相符及是否滿足適航證書及配員證書中的要求;定線船舶可以按證書後的備註欄中的要求進行檢查;根據船員服務船舶種類、航區、噸位、功率等實際情況查驗船員適任證書是否適任該船舶,重點查驗證書上的限制項目。
9、“符合證明(DOC)” 有效期不超過5年,其有效性服從於年度審核;“安全管理證書(SMC)”有效期不超過5年,其有效性服從於DOC和中間審核。
10、船舶安全檢查記錄簿檢查船舶上次安全檢查日期距今是否已達六個月、是否符合97安檢規則規定不受6個月限制條件、是否連續兩次及以上由同一海事管理機構執行的安檢,以確定是否需要檢查;檢查上次檢查報告中是否有缺陷需在本港糾正或已糾正尚未複查的,以確定是否需在本港複查;
11、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適裝證書及相關證明檔案,還包括:
①海上船舶防止散裝運輸有毒物質污染證書;
②海上船舶散裝運輸液化氣體適裝證書;
③海上船舶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適裝證書;
④內河船舶散裝危險化學品適裝證書;
⑤內河船舶散裝運輸液化氣適裝證書等;
⑥應注意查驗船舶實際所載貨物品名在證書附屬檔案內是否載明;
⑦水上拖帶大型設施和移動式平台的適拖證書或相關檢驗證明;
⑧其他相關文書的檢查:如經審核批准的《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申報單》、有效的保險文書和證明檔案、水上拖帶作業許可證等。
(四)對已經辦理出港簽證的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重新申請出港簽證:
1、船長或者履行相應職責的船員發生變動;
2、船舶結構、有關航行安全的重要設備發生重大變化;
3、改變船舶航行區域、航線;
4、出港簽證辦妥後48小時內未能出港。
(五)船舶由於搶險、救生等緊急事由,不能按照規定程式辦理船舶簽證的,應當在開航前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並在任務完成後24小時內補辦船舶簽證。
(六)船舶因避風、候潮、補給等原因臨時進港或者航經港區水域的,免於辦理船舶簽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船長或者履行相應職責的船員發生變動;
2、上下旅客;
3、裝卸貨物。
(七)拖駁船隊在中途要加解駁船時,加、解的船舶應當申請船舶簽證,拖駁船隊其他船舶不再辦理船舶簽證。
(八)受理員在辦理船舶出港簽證中發現船舶情況可疑的,應及時將該信息傳遞給動態監管部門,發現黑名單上的船舶應將信息傳遞給船舶安全檢查部門。
(九)對船舶簽證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有懷疑或者接到相關舉報的,由受理員組織現場核查。
(十)按規定現場辦理滾裝客船的出港簽證,應注意收存《船長開航前聲明》與《滾裝船舶車輛安全裝載記錄》。在辦理滾裝貨船出港簽證時,應當登輪檢查搭載的乘客(包括車輛駕駛員)數量,使其不超過11人。滾裝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立即糾正或者限期糾正;開航前仍未糾正影響航行安全的,不得為其辦理出港簽證手續:
1、不符合安全適航條件;
2、船員不符合有關要求;
3、滾裝貨船載客不符合要求的;
4、沒有按照安全管理體系進行有效運轉;
5、未按《海船船員值班規則》實施值班;
6、法律、行政法規和交通部規章規定的其他不得辦理出港簽證的情形。
(十一)老舊運輸船舶出港簽證:老舊船舶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中老舊海船和老舊河船。該類船舶除按一般簽證程式執行外,還應交驗船舶營運證(國內航線)或國際航線運輸批准檔案(國際航線),符合特別檢驗的船舶,還應核查特別檢驗情況。
(十二)持IC卡船舶辦理出港簽證
1、首次持卡辦理出港簽證時,船舶應攜帶IC卡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簽證管理規則》規定的資料申請辦理簽證。受理員需校核IC卡內船舶基本信息,並將船舶證書、船舶配員、安全檢查、進出港等信息錄入IC卡。以後辦理簽證時,船舶需提供船舶IC卡、簽證簿、船舶安全檢查記錄簿辦理簽證。
2、注意事項:
(1)如相關船舶信息發生變化時,還應同時提供相關證書或證明檔案;
(2)一艘船舶只能持有一張IC卡,如發現船舶同時持有兩張及以上IC卡的,應立即暫扣IC卡,並立即向上級匯報;
(3)船舶IC卡內信息與簽證簿或相關證書信息不一致時,應查明原因,原則上以簽證簿和證書信息為準;
(4)船舶IC卡或IC卡遺失在補卡期間,可按簽證規則規定要求辦理簽證。
(十三)出港簽證,申請人應當在船舶開航前24小時內辦理。船舶抵港前24小時內已經向擬抵達地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船舶情況的,出港簽證可以與進港簽證合併辦理。船舶或者其經營人可以通過傳真、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EDI)等方式辦理船舶簽證。
(十四)船舶簽證應當由船舶或者其經營人申請辦理。被拖船可由被拖船或者其經營人申請,也可由拖船或者其經營人代為申請。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辦理船舶簽證。
(十五)船舶簽證數據應按規定錄入相關海事業務管理系統。
(十六)出港簽證時,對出港船舶進行必要的氣象海況安全提醒。
(十七)船舶出港簽證當場辦結。
(十八)受理的材料齊全合格,許可的程式符合規範,受理情況登記清楚。
(十九)印章使用正確、規範,台帳記錄、檔案收集完整。
執法文書和台帳
(一)《船舶簽證簿》(略)
(二)《船舶簽證簿》內的《船舶進(出)港簽證申請單》(略)
(三)《海事行政許可補正通知書》(略)
(四)《船舶簽證簿》內的《簽證欄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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