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東責任限制

船東責任限制是指用法律形式將船舶所有人在重大海損事故中給他人帶來的重大損失的最高賠償責任,限制在一定限度內的賠償制度。各國立法對此規定不一,主要有:(1)金額制度,即按每一事故將船舶所有人對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害的賠償責任限制在以船舶噸位乘以每一噸的賠償額計算的一定金額上。(2)船價制度,即船舶所有人以海上財產負擔賠償責任,債權人只對海上財產得以強制執行。(3)委任制度,即船舶所有人為免除賠償責任而把船舶或其殘骸和運費委付給債權人作為最後賠償。(4)選擇制度,即船舶所有人可以選擇金額制度、船價制度和委付制度中的任一制度來限制賠償責任。(5)並用制度,即船舶所有人並用船價制度和金額制度來限制賠償責任的一種折衷制度。

它根據有關的管轄以及所適用的責任限制公約或內國法,將他們在某些海事請求中的責任限制在:船舶價值及傷亡後的期得運費的總額,或者根據船舶噸位確定的數額。《1957年海船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國際公約》和《1976年海事索賠責任限制公約》規定了可以限制責任的請求和不可以享受責任限制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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