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上噪聲等級規則

船上噪聲等級規則

為了讓船員遠離噪聲之擾,在船上享有安靜的工作和生活環境,2012年5月結束的國際海事組織(IMO)海上安全委員會(MSC)第90次會議批准了《船上噪聲等級規則》修訂草案,對《規則》適用的船型、船舶不同區域的噪聲限值、艙壁和甲板隔聲指數、噪聲的測量儀器和測量方法等進行了修訂,對船舶的降噪性能提出了更高要求。 國際海事組織第91屆海安會通過了關於solas修正案的決議,自2014年7月1日起生效,要求船舶構造應符合最近審議通過的《船上噪聲等級規則》,以保護人員免受噪聲傷害。隨著該規定即將全面實施,對中國船舶行業將產生深遠的影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船上噪聲等級規則
  • 目的:讓船員遠離噪聲之擾
  • 修訂時間:2012年5月
  • 相關機構:國際海事組織
主要內容,適用範圍,一般情況,特殊規定,修改內容,潛在影響,

主要內容

適用範圍

新增的SOLAS II-1/3-12條噪聲防護要求適用於1600總噸及以上的下列船舶:
《船上噪聲等級規則》適用於1600總噸及以上的新船,但是不適用於下列船舶:
(1)動力支承船;
(2)高速船;
(3)漁船;
(4)鋪管駁船;
(5)起重駁;
(6)海上移動式鑽井平台;
(7)非商用遊艇;
(8)軍艦和軍用運輸船;
(9)非機械推進船舶;
(10)打樁船;
(11)挖泥船。

一般情況

(1)2014年7月1日或以後簽訂建造契約;或
(2)如無建造契約,2015年1月1日或以後安放龍骨或處於類似建造階段;或
(3)2018年7月1日或以後交付;
主管機關認為符合某一特定規定不合理或不切實際者除外。

特殊規定

對於2018年7月1日以前交付和:
(1)2014年7月1日以前簽訂建造契約,並且在2009年1月1日或以後、但在2015年1月1日以前安放龍骨或處於類似建造階段的船舶;或
(2)如無建造契約,2009年1月1日或以後、但在2015年1月1日以前安放龍骨或處於類似建造階段的船舶。

修改內容

據中國船舶科學研究中心船舶振動噪聲國家重點實驗室副主任、工業和信息化部IMO船舶噪聲防護專家工作組組長吳文偉介紹,《規則》修訂草案主要對船員工作及生活區域作出了噪聲限定,明確了其適用於1600總噸以上的新建船舶,但是挖泥船、打樁船和高速船舶等不受這一草案限制。草案中,對噪聲的測量儀器和測量方法的新規定,強調不僅要在船舶航行試驗時進行噪聲測量,還要在船舶處於碼頭工況時進行噪聲測量;對艙壁和甲板隔聲指數測量的新規定,要求單獨測量典型居住處所艙壁和甲板的隔聲指數;在修改的噪聲等級中規定,1萬噸以上船舶的居住艙和醫療區域的噪聲限值從60分貝下調到55分貝,餐廳、娛樂等區域的噪聲限值從65分貝下調到60分貝,其他工作區的噪聲限值從90分貝下調到85分貝。

潛在影響

據介紹, MSC此次會議批准的《規則》修訂草案,待下次會議正式採納後,預計將從2014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規則》原本屬於非強制性標準,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僅對船舶機艙噪聲限值作了強制規定。但是,此次修訂的草案一旦正式生效,SOLAS公約將會全部引用,使草案涉及的強制規定都將成為強制性標準。如此一來,船舶噪聲的測量將很可能由船舶入級的船級社指定或認可的機構進行,要求將更高、更嚴。因此,這一修訂草案的獲批將對船舶設計及建造產生重大影響。
與先進國家的造船企業相比,我國船企目前在船舶降噪的理念和對新技術的研究,尤其在套用技術方面有很大差距,尚未針對船舶噪聲防護或聲學設計開展設計、製造、檢驗等系統性的研究,技術儲備不足。雖然船企普遍表示能滿足《規則》要求,但最近對部分新建船舶進行的實船測量結果表明,要滿足《規則》修訂草案“起居區降低5分貝” 的要求難度還是很大的,因此,該修訂草案的通過對我國船企提出了新的挑戰。
“留給我國船企的時間並不多,形勢非常緊迫。”吳文偉表示,該修訂草案如果從2014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之後鋪設龍骨的新建船舶就必須滿足草案提出的要求。為此,船企必須從船舶的設計階段著手開展降噪工作,而一般情況下,船舶的設計工作在建造前1年就開始進行,也就是說,從現在起,留給企業的準備時間僅有短短的1年。
吳文偉指出,船舶降噪涉及船舶設計、艙室和設備布置、設備、阻尼塗料、隔音材料、工藝以及建造等諸多領域,專業性較強,因此,要使船舶滿足新標準要求是一項系統工程。他建議,國內船舶設計及建造單位應抓緊時間梳理、統計現有船型及今後將建造的主力船型的噪聲數據,嚴格按修訂草案的要求進行測量,剖析、排查在設計、材料、工藝、建造中可能存在的問題,找出原因;同時,立即開展相應的研究,爭取在修訂草案正式生效前有重點地突破一些關鍵技術,為應對新標準提供技術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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