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徵兵工作實施辦法

為保障單位、公民依法履行兵役義務和徵兵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徵兵工作條例》《浙江省徵兵工作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舟山市徵兵工作實施辦法》。該《辦法》經2007年舟山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07年12月17日舟山市人民政府令第27公布。《辦法》分總則、機構和職責、兵役登記、體格檢查和政治審查、批准入伍、優待安置、法律責任、附則8章44條,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舟山市徵兵工作實施辦法
  • 發布時間: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 文號:舟山市人民政府令第27號
  • 發布單位:舟山市人民政府
舟山市人民政府令,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機構和職責,第三章 兵役登記,第四章 體格檢查和政治審查,第五章 批准入伍,第六章 優待安置,第七章 法律責任,第八章 附 則,

舟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27號
《舟山市徵兵工作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 梁黎明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舟山市徵兵工作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本市單位、公民依法履行兵役義務和徵兵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徵兵工作條例》和《浙江省徵兵工作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下同)、事業單位、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個體工商戶和公民。
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的適齡公民,是指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滿十八至二十二周歲,或者符合省政府、省軍區當年徵兵命令規定服現役年齡的男性公民。所稱的應徵公民,是指經兵役登記和初步審查合格的適齡公民。
第四條 凡具有本市常住戶籍的適齡公民,不分民族、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在規定的年齡內依法服兵役的義務。
第五條 依法履行兵役義務和做好徵兵工作是本市各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個體工商戶和公民的共同責任和行為。
第六條 本市徵兵工作在上級軍事機關和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各級兵役機關組織實施。
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負責辦理全市的徵兵工作。縣(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負責辦理本地區的徵兵工作。
第七條 市、縣(區)徵兵辦公室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列支。鄉鎮(街道)徵兵工作所需經費,應列入本級年度預算,切實予以保障。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自行解決徵兵工作所需經費。
第八條 在徵兵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舟山警備區或者縣(區)人民政府、人武部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章 機構和職責

第九條 舟山警備區和各縣(區)人武部兼同級人民政府的兵役機關。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同級兵役機關、宣傳、公安、衛生、教育、財政、民政、人勞社保、交通等部門成立徵兵辦公室,負責辦理本地區的徵兵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的徵兵工作,由同級人民武裝部辦理;未設人民武裝部的單位,應指定一個部門或專人負責。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落實徵兵工作目標責任制,協調各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抓好徵兵工作。
第十一條 兵役機關負責徵兵工作的組織計畫,協調有關部門實施徵兵工作,抓好確保新徵兵員質量的措施落實。
宣傳部門和廣電新聞出版等單位負責徵兵的宣傳教育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應徵青年的政治審查及由於政治原因退兵的覆核;負責義務兵入伍的戶口註銷和退役士兵接收落戶工作;協助兵役機關對違反兵役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人和事開展調查取證及相關處罰工作;依法查處妨礙徵兵工作的案(事)件。
衛生部門負責徵兵體格檢查及由於身體原因退兵的覆核;指導督促基層單位做好應徵青年的病史調查和目測初檢工作。
教育部門負責對學生進行依法服兵役的教育;協助兵役機關對應徵青年文化程度進行審查;檢查督促全市學校履行兵役義務和落實有關徵兵政策。
財政部門負責保障徵兵工作所需經費,會同兵役機關制定徵兵經費標準並監督徵兵經費專款專用。
民政部門負責做好義務兵的優待安置工作,確保各項優待安置政策的落實。
人勞社保部門負責督促有關單位做好原在職職工退役士兵的復工、復職;負責落實退役士兵基本養老和基本醫療保險的保費補助工作;會同民政部門做好其他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交通部門負責新兵運輸保障工作。

第三章 兵役登記

第十二條 兵役登記工作由縣(區)兵役機關組織實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設有基層人武部的企事業單位承辦本轄區或本單位的兵役登記工作。
適齡公民在戶籍所在地的鄉鎮(街道)和單位(有基層人武部的企事業單位)參加兵役登記。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市和縣(區)兵役機關的要求,設立兵役登記站,並告示和書面通知戶籍在本轄區內的適齡公民按時履行兵役登記手續。兵役登記工作結束時要及時向縣(區)兵役機關報告兵役登記結果。
公安部門應當根據縣(區)兵役機關的要求,提供本地區當年適齡公民的名單和其他有關情況。
第十四條 適齡公民應當按照兵役機關的通知要求,每年攜帶本人居民身份證和學歷證明或者攜帶兵役證到指定的兵役登記地點,履行兵役登記手續。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應當及時組織本單位適齡公民參加兵役登記。單位的適齡公民參加兵役登記視為出勤。
適齡公民因特殊情況不能到兵役機關登記的,可以書面委託其親屬或者單位代為登記。適齡公民在履行兵役登記手續時必須反映本人真實情況,不得隱瞞或者弄虛作假。
第十五條 本市徵兵工作實行兵役證制度。
全市每年統一使用由省徵兵辦公室印製的兵役證。兵役證由縣(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負責管理,在每年適齡公民參加兵役登記時組織發放。兵役機關應當隨時為適齡公民領取、核驗兵役證提供方便,並如實在適齡公民的兵役證上記載應徵、緩徵、免徵、不征、已征、拒征、拒服兵役等情況。兵役證不得轉借、塗改、偽造和變造。
第十六條 兵役證按照下列規定保管和使用:
(一) 兵役證由適齡公民保管,遺失兵役證的,應當及時向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二)經兵役登記的適齡公民由於戶籍所在地或就業單位的變更,應在當年向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三)已領取兵役證但未徵集入伍的適齡公民(依法免徵、不征的除外),在年滿二十二歲前,應當每年攜帶兵役徵到兵役登記站辦理核驗手續;
(四)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在錄用公務員和企事業單位職工、招生、辦理出國出境手續時,應當查驗適齡公民的兵役證。
第十七條 當年經兵役登記並初步審查合格的適齡公民,確定為應徵公民。應徵公民離開戶籍所在縣(區)一個月以上的,應當向所在基層人武部報告去向和聯繫方法,隨時按兵役機關的通知要求返回參加應徵。

第四章 體格檢查和政治審查

第十八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應當根據各級人民政府和兵役機關下達的徵兵任務,組織應徵公民參加體格檢查和政治審查。
徵兵體格檢查和政治審查工作實行崗位責任制,體格檢查和政治審查工作人員應當在體格檢查和政治審查表上籤字,不得弄虛作假。
第十九條 徵兵體格檢查工作由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統一組織,市和縣(區)衛生部門負責實施。
市和縣(區)衛生部門負責抽調有關醫護人員分別組成市和縣(區)徵兵體格檢查組,設立徵兵體格檢查站,組織實施體格檢查工作。
第二十條 體格檢查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有關徵兵體檢規定對應徵公民實施體格檢查。
體格檢查工作人員在從事徵兵工作期間,在單位享受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不變。
第二十一條 兵役登記後確定為應徵公民的,應當按照縣(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的通知要求參加體格檢查,並如實反映病史和健康狀況。單位的應徵公民參加體格檢查視為出勤。
第二十二條 徵兵政治審查工作由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統一組織,市和縣(區)公安部門負責實施。
市和縣(區)公安部門負責抽調人員組成政治審查組,組織對應徵公民實施政治審查,有關單位和公民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情況。
第二十三條 全市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按照徵兵政治審查工作的有關規定,積極配合公安部門做好應徵公民的政治審查工作,並如實提供情況。
對擬批准入伍的應徵公民,必須進行政治複審。
第二十四條 政治審查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政治審查工作的各項規定和紀律。政治審查工作人員在從事徵兵工作期間,在單位享受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不變。

第五章 批准入伍

第二十五條 縣(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應當根據應徵公民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有關單位的意見,召集公安、衛生等部門以及接兵部隊集體審定兵員,擇優批准體檢、政審均合格的應徵公民入伍。
應徵公民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有關單位,應當將批准入伍的應徵公民名單張榜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六條 依法可以緩徵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學校就讀一年以上的大學生、中等專科學校就讀的在校學生,本人自願並且符合條件的,應當優先批准入伍。被各類高校(中專)錄取的非正式學生及代培生,徵兵期間應當履行兵役義務。
在本市學校就讀學生被批准入伍的,學校應當退還本人未學習間期的學雜費。
第二十七條 被批准入伍的應徵公民,應當履行兵役義務。
被批准入伍的應徵公民是單位職工的,其所在單位應當履行兵役義務,關心支持其應徵入伍,依法落實相關政策,辦理退役後允許復工、復職的意見書。
第二十八條 縣(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負責辦理應徵公民的批准入伍手續,發給《應徵公民入伍通知書》,並通知戶籍登記機關,其家庭憑應徵公民入伍通知書到民政部門領取優待安置證,享受軍屬待遇。
有關單位應當按時向縣(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移交被批准入伍公民的檔案材料。有關部門應當在應徵公民批准入伍後一個月內辦理落實戶籍註銷手續和優待安置手續。

第六章 優待安置

第二十九條 本市應徵入伍的義務兵及其家庭,應當受到全社會的尊重,有權享受國家、省和本市規定的對義務兵及其家庭的各項優待安置政策。
本市範圍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都有優待義務兵及家庭、安置退役士兵的義務。
全市各級、各部門和單位應當堅持擁軍優屬的優良傳統,積極開展擁軍優屬活動。
第三十條 義務兵及其家庭優待金或獎勵金的支出納入市和縣(區)人民政府的財政預算,其發放標準和管理辦法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出台的《舟山市軍人撫恤優待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在本市全日制學校就讀在校大學生應徵入伍的、本市戶籍在本市以外全日制學校就讀在校大學生返鄉應徵入伍的,由徵集地縣(區)人民政府一次性給予不低於徵集地當年義務兵優待金標準的獎勵金。義務兵及其家庭優待金由原戶籍地人民政府按當地標準給予落實。
第三十二條 義務兵服現役期間,享受下列優待:
(一)原租賃公房的使用權應當予以保留;
(二)其家庭住房分配或者拆遷安置時,應當享受當地公民的同等待遇;
(三)義務兵原是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職工的,所在單位每年應當發給同崗位(工種)、同工齡職工年經濟收入70%以上的補助金;原是其他性質單位職工的,所在單位每年要給予一定數額的補助金,同時其家庭每年按規定享受徵集地人民政府發放的年優待金。
(四)義務兵是漁農村戶籍的,原承包的土地、山林等經營權應當予以保留;原所在集體所有土地被徵收的,應當享受當地村民的同等待遇;原入股的漁船股份應當根據義務兵本人或家庭的意願決定是否保留。
(五)義務兵是本市職高、技校生等,因應徵入伍無法參加畢業實習的,在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應當視同為已實習學生,在其它成績合格情況下給予發放畢業證書。
(六)義務兵根據其在部隊的立功受獎情況,憑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證明或立功受獎喜報,當年由縣(區)人民政府給予一定標準獎勵金:一等功以上10000元;二等功5000元;軍級以上單位通報表彰和三等功1000元;師、團級單位通報表彰和優秀士兵500元。獎勵金的發放工作由當地民政部門負責。
第三十三條 義務兵退役後,按照下列規定予以優待安置:
(一)在本市學校就讀在校生應徵入伍未完成學業的,退役後可以回原學校復學。
(二)在本市學校應徵入伍的在校大學生退役復學後,每年應當給予減免三分之一以上標準學費;榮立一次三等功獎勵的,給予減免不低於50%標準的學費;榮立兩次三等功或榮立二等功以上獎勵的,給予減免全部學費。減免學費所需經費列入縣(區)財政預算予以解決。在校大學生退役復學後,學校有調整學習專業條件的,應當優先給予辦理調整學習專業的優惠。應徵入伍的在校大學生同時享受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聯合下達的〔2002〕參聯字1號檔案規定的其他有關優惠政策。
(三)退役士兵入伍前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職工的,退役後原單位應當準予復工、復職,並享受不低於本單位同崗位(工種)、同工齡職工的各項待遇。
(四)退役士兵報考本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和各類學校的,在同等條件下,應當給予優先錄用、錄取。
(五)義務兵入伍前從事機動車輛駕駛、等級廚師、船舶修理等技術性工種的,服役期間有關部門應保留其技術證書,準予暫緩年審。退役後經考試合格的,應當免費予以核發駕駛證或上崗證等技術證書。
(六)義務兵退役安置,實行城鄉一體化。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當年退出現役、凡符合我市安置政策的城鄉退役士兵(士官),除轉業士官和榮立二等功、參戰三等功以上的重點安置對象繼續由安置部門對其進行重點安置外,其餘對象主要採取貨幣安置的方法安置,具體標準按全市城鄉上年度人均收入的一定比例發給安置補助金。戶籍在城鎮的退役士兵,安置補助金標準按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0%核定(原是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職工復工、復職的除外);戶籍在漁農村的退役士兵,安置補助金標準按上年度漁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60%以上核定。退役士兵軍齡補助費城鄉實行統一標準,為每人每年2000元。安置補助金和軍齡補助費由各縣(區)人民政府統籌安排,財政部門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統一發放。
(七)退役士兵自退伍之日起半年內,個人辦理基本養老和基本醫療保險的,政府給予保費40%的補貼,其在部隊服役期間的軍齡視同交費年限。
(八)在政策允許的條件下,給予漁農村退役士兵在宅基地審批方面優先照顧。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應徵公民拒絕、逃避兵役登記和體格檢查以及拒絕、逃避徵集的,由縣(區)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浙江省徵兵工作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予以相應處罰。
第三十五條 應徵公民入伍後拒絕服兵役被部隊退兵的,按《浙江省徵兵工作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予以相應處罰。
第三十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有拒不接受徵兵工作任務,拒不配合有關部門對適齡公民進行兵役登記、體格檢查和政治審查等行為的,按《浙江省徵兵工作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予以相應處罰。
第三十八條 縣(區)人民政府依法實施的行政處罰,由縣(區)兵役機關提出申請,經縣(區)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由縣(區)兵役機關會同公安機關查處辦理。
依據本辦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收繳罰款時,應當出具市財政局統一印製的罰款收據。罰款全部上繳國庫。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未完成徵兵工作任務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並對主管負責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條 違反兵役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對縣(區)兵役機關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複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兵役機關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抓好貫徹落實。
第四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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