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雷經天

《致雷經天》是毛澤東代表黨中央和紅軍,就黃克功犯罪案件發表的意見和指示於1937年10月10日寫給雷經天的一封信,現收入《毛澤東書信選集》。

《致雷經天》毛澤東寫於1937年10月10日,現收入《毛澤東書信選集》。這封信是毛澤東代表黨中央和紅軍,就黃克功犯罪案件發表的意見和指示。雷經天是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院長和本案的審判長。當時擔任抗日軍政大學第六隊隊長的黃克功,少年時加入紅軍,參加過井崗山的鬥爭和二萬五千里長征。該犯由於對陝北公學女學員劉茜逼婚未遂,開槍將她打死。信中指出:黃克功過去鬥爭歷史是光榮的,今天處以極刑,我及黨中央的同志都是為之惋惜的。他犯了不容赦免的大罪,以一個共產黨員、紅軍幹部而有如此卑鄙的、殘忍的、失掉黨的立場的、失掉革命立場的、失掉人的立場的行為,如為赦免,便無以教育黨,無以教育紅軍,無以教育革命者,並無以教育做一個普通的人。因此,中央與軍委便不得不根據他的罪惡行為,根據黨與紅軍的紀律、處他以極刑。信中又指出:共產黨於紅軍,對於自己的黨員與紅軍成員不能不執行比較一般平民更加嚴格的紀律。當此國家危急革命緊張之時,黃克功卑鄙無恥、殘忍自私至如此程度,他之處死,是他自己的行為決定的。一切共產黨員,一切紅軍指戰員,一切革命分子,都要以黃克功為前車之鑑。最後,信中指示雷經天,“請你在公審會上,當著黃克功及到會民眾,除宣布法庭判決外,並宜布我這封信”。這封信闡明了中央和紅軍鐵的紀律,嚴明的法制精神。體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顯示人民政府“公正廉潔和光明磊落的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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