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貢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規定

自貢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切實規範政府投資行為,充分發揮投資效益,根據國家、省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自貢實際,特制定如下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使用市本級政府性資金的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等項目。
第三條 政府性資金來源包括財政預算資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專項資金、地方政府債券資金、國有資產權益及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上級政策性補助資金。
第二章 規劃儲備管理
第四條 市級各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及相關專項規劃、產業政策等,滾動編制未來三年擬實施的政府投資項目,建立各部門備選項目庫,及時落實項目內容,適時開展前期工作。
第五條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建立全市政府投資項目庫,按照有需求、有能力的原則,分輕重緩急對項目進行排序。每年8月底前,由市發展改革委牽頭,組織各部門對儲備項目基本情況進行更新。
第六條 市級各部門申請納入年度政府投資安排的項目,應從儲備庫中選取。
第三章 年度計畫管理
第七條 市級各部門每年9月向市發展改革委申報下一年度擬實施的政府投資項目,申報內容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內容、建設工期、總投資、年度投資、資金來源等。
第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編制,主要依據以下情形:市委全會報告、市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的擬開工項目;市委常委會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和市委財經委員會審議通過的擬開工項目;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根據工作實際確定的擬開工重點項目。
第九條 屬於市本級管理的政府投資項目,市財政局應會同市發展改革委組織項目主管部門對項目資金來源方案進行審核,對全年政府資金安排進行統籌平衡。
第十條 根據市級部門報送項目情況和市財政局資金審查情況,市發展改革委編制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畫草案,按程式報市委、市政府審定後,由市政府印發實施。
第四章 立項決策管理
第十一條 編制項目建議書。項目主管部門應及時明確項目單位,項目單位對項目資金籌措和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合理性進行分析,並編制項目建議書報市發展改革委審批。
第十二條 開展專家評議。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勘察設計、投資概算等在審批前,有關審批部門應依法選擇諮詢、設計、造價等中介服務機構,開展專家評議。有關審批部門應加強中介服務機構和專家的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開展合法性審查。項目主管部門應將相關的項目可行性研究、資金籌集方案、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等材料,送市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再提交市委財經委員會、市政府常務會議、市委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十四條 強化項目決策。需安排市本級財政資金或等值資源5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項目主管部門牽頭,會同市財政局和市發展改革委,將項目建設內容、資金來源方案(含市、區縣支出責任分擔)、合法性審查意見經市政府分管領導審查、常務副市長審核後,報市長同意;需安排市本級財政資金或等值資源500萬元及以上、1億元以下的項目,項目主管部門將項目建設內容、資金來源方案(含市、區縣支出責任分擔)和合法性審查意見等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需安排市本級財政資金或等值資源1億元及以上的項目,項目主管部門將項目建設內容、資金來源方案(含市、區縣支出責任分擔)和合法性審查意見等提交市委財經委員會研究後,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市委常委會會議審定。未納入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畫但確須安排市本級財政資金實施的項目,按市委“三重一大”制度等有關規定程式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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