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案件心理

自訴案件心理,是指自訴人(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的心理動因。主要有:使被告受到刑事追究。在輕微人身傷害、污辱、誹謗或虐待、遺棄、重婚等案件中,自訴人對被告人的行為懷有憤怒、仇恨等情緒,希望通過訴訟,使被告受到一定的刑罰處罰。

迫使被告人承擔民事責任。在輕微人身傷害、虐待、遺棄等案件中,自訴人明知不可能達到追究被告刑事責任的目的,但希望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達到迫使被告進行經濟賠償或承擔民事義務的目的。爭是非曲直。明知不可能追究被告的刑事責任,但因與被告之間情緒對立,欲將對方置於被告地位,到法庭上爭個是非曲直,使對方認錯服輸,求得心理上的平衡。掩蓋自己的過錯。採取“惡人先告狀”的手法,以提起訴訟來掩蓋自己的過錯或違法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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