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刑

自由刑

自由刑是以剝奪人的基本權利之一的自由為主要內容的刑罰,受刑者在一定的設施內被拘禁。從法益的意義來理解,是自由法益的剝奪。執行這種刑罰的物質保證,是壁壘森嚴的牢或獄。因而,自由刑體系是一個臻於完備的過程。從各國來說,這一完備過程是從一五九七年荷蘭的阿姆斯特爾達姆的男懲治監,一五九七年的女懲治監的建成開始的。之後各國仿效,各自形成一定規模的完備設施。 自由刑在近代成為刑罰體系的中心是有其產生和發展的背景的:首先,它是源於資本主義啟蒙思想家對封建制度抨擊時,提出了自由、平等、博愛等思想,主張“天賦人權”,提倡人道主義,反對封建制度的殘酷性、恣意性。其次,是經濟發展的進步,前資本主義的階級社會人民大眾對統治者的人身依附關係在近代才得以解脫,使自由刑成為懲罰的可能;同時,有利於保存勞動力。最後,刑罰思想的演進,使過去那種“以血還血,以牙還牙”的報應刑思想逐漸被教育刑思想所矯正。不難看出自由刑成為刑罰體系的中心地位是歷史的趨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自由刑
  • 外文名:Freedom punishment
  • 分類刑罰
  • 用途:剝奪人的自由
  • 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
範圍,比較,

範圍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都屬於自由刑的範圍。
關於自由刑的種類各國及各地區規定不同:法國刑法曾作了重徒刑、輕徒刑、拘留、監禁、徒役等的區分,但在1994年刑法典規定了徒刑(reclusion)、監禁(imprisonment)、拘押(detention)三種自由刑。德國刑法也曾規定了重徒刑、輕徒刑、監禁、拘留四種自由刑形式,但在1969年修改後統一規定為“自由刑”。俄羅斯1996年刑法規定了剝奪自由的新刑種,如拘禁、終身剝奪自由和限制自由。我國台灣地區自由刑分為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我國香港地區自由刑只有監禁刑。我國澳門地區在《澳門刑法典》適用之前一直沿用的1886年《葡萄牙刑法典》中規定的自由刑有兩種:徒刑和監禁;而新刑法典廢除徒刑與監禁之別,只規定了一種自由刑,即徒刑。相比較而言,我國大陸除規定與以上國家和地區相似的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自由刑外,還規定了具有自己特色的自由刑——管制。

比較

大陸與澳門雖為一國之土,但由於歷史的原因,它們卻有因社會制度不同而產生的殊有差異的刑法制度。
大陸與澳門在立法上均規定有短期自由刑,這是據以研究比較的前提。而比較研究的一個重要特徵乃是對研究對象在對照分析的基礎上予以概括。如前所述,《澳門刑法典》通過“混合制”的立法模式將短期自由刑包容在徒刑內,它的最低起點為1個月。 該刑法典另一條又規定:“科處之徒刑不超逾6個月者, 須以相等日數之罰金或以其他可科處之非剝奪自由之刑罰代替之……。”(註:參見燕人、東山:《澳門刑法總則概論》,澳門基金會,1997年10月第1版,第100頁及次頁。)據此,我們可以斷定:澳門的短期自由刑的刑期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將短期自由刑的最高刑期限定為6個月以下, 比較符合國際上的一般認識,至少它符合1959年防止犯罪及罪犯處遇歐洲會議確立的標準。(註:該會議決議6個月以下的宣告刑為短期自由刑。)考慮到1995 年《澳門刑法典》(草案)是由葡國刑法專家擬制的,想必讀者就不會對作者的這一判斷提出懷疑。事實上,法國、俄羅斯最近頒布的刑法典也是將6個月視為短期自由刑不能逾越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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