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世界公民和價值世界公民

墨西哥存在主義法學家L.西奇斯在《人類生活、社會和法律》(1048)中說,存在(人)屬於兩個世界的公民:一是時空中的、可經驗的自然世界的公民;又是理想的,只能由自我內心感受或“直覺”的價值世界的公民。西奇斯宜稱,存在主義法學的任務就在於在這兩個世界之間架起一座橋樑。就是說,它要論證實證法律要通過經驗的人來實現人的價值—人格,在這裡,西奇斯所講的是自然法學的語言,他不知道人的本質不是抽象的人格,而是一定的社會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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