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參政院

中華民國北京政府時期段祺瑞臨時政府設立的諮詢機關。依據1925年4月13日頒布的《臨時參政院條例》的規定,主要職權包括:議決在國憲及省憲未施行前應先規定的自治暫行條例;關於善後會議、財政善後委員會、軍事善後委員會等議決的執行事項;關於對外宣戰、媾和或締結條約案;關於募集內外公債、增加租稅事項;臨時執政提出的的諮詢事項。議決後,如臨時政府認為可行,則分發交各主管官署執行;如認為不可,得於20日內交付複議,複議通過,即予執行。議事須有參政半數出席,議決須有出席者過半數通過。複議須有3/4以上出席,出席者2/3以上同意。參政大部分為臨時執政和各地軍政長官所派代表。設正副院長各1人,由臨時執政特派。院內設秘書長1人,掌握秘書廳事務,廳內設文書、議事、速記、編輯、會計、庶務6科。1925年7月30日正式開會。1926年4月隨段祺瑞的下台而被撤銷。

設定背景,相關許可權,運營過程,

設定背景

1924年10月,馮玉祥等人發動“北京政變”後,直系軍閥統治結束,段祺瑞被各派軍閥擁戴出山,組織了北京臨時政府。段祺瑞任執政後,下令搜檢賄選議員私宅,議員人人自危,大多聞風而逃,國會無疾而終。
1924年底,設立了由執政直轄的臨時法制院,為臨時執政承辦有關法律事務,其職能有:①擬定臨時政府應發布的具有法規性的命令案;②審定主管各部院及其他有關部門所擬具有法規性的命令案;③調查審議關於憲政的一切制度、典章及臨時政府特交審議事項;④收受有關審定一切法制的條件;⑤保存臨時執政所發布具有法規性的命令正本。由此可見,臨時法制院只是受命辦理法律事務,而不是獨立的立法機關。

相關許可權

1925年4月7日,臨時執政府召開的國務會議決定成立臨時參政院,以便在善後會議和國民代表會議閉會期間解決各種時局問題。4月13日,頒布《臨時參政院條例》。5月1日又公布了《修正臨時參政院條例各條》,規定臨時參政院的職權有議決權和建議權。議決權包括:①關於省自治的促成,在國憲和省憲未施行之前由臨時參政院先規定省自治暫行條例;②關於善後會議、財政善後委員會、軍事善後委員會議決的執行事項;③關於消弭及調停各省間或省內相互間的糾紛事項;④關於與外國宣戰、媾和或締結條約案;⑤關於募集內外公債,增加租稅事項;⑥對臨時執政隨時提出諮詢事項的議決。上述各項,由臨時參政院議決後,如臨時執政認為可行,即交主管官署執行,如認為不可行時,得於20日內交付複議,複議通過,即予執行。
臨時參政院擁有的建議權包括:上述前三項在臨時執政未交與臨時參政院討論時,臨時參政院得向臨時執政建議,如臨時執政認為建議案可行時,才交有關主管機關執行。

運營過程

1926年7月30日,臨時參政院正式成立,共有參政193人,其中大部分是由段祺瑞指派或由各省軍民長官指派的代表,少數是各省區法定團體的代表。臨時參政院實質上是軍閥、官僚們的代表院,代表和反映統治階級的利益和願望。
段祺瑞上台伊始,就聲稱要另立憲法,1925年5月3日頒布《國憲起草委員會規則》規定:委員由各省軍民長官各推1人,各區長官各推1人,臨時執政選聘20人,內外蒙古、西藏、青海委員由臨時執政分別選聘。國憲起草委員會委員共70人,委員長林長民,從8月3日起開會,到12月,將《中華民國憲法草案》提交政府,交付國民代表會議議決實施。
同年4月24日法制院提出《國民代表會議條例》共39條。規定其職權是議決憲法,國民代表會議議員500人,1926年1月15日在北京召開大會。但到了1926年初,臨時執政府處境日艱,段祺瑞欲通電下野,遂無心召開國民代表會議。執政府不久即被推翻。由於政局不穩,國民代表會議流產,憲法也未能正式公布,正式國會也不再成立。此後,民國沒有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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