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平城區戶外電子顯示屏設定管理辦法(試行)

臨平城區戶外電子顯示屏設定管理辦法(試行)

臨平城區區城管辦擬訂的《臨平城區戶外電子顯示屏設定管理辦法(試行)》已於二0一0年五月十七日經區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臨平城區戶外電子顯示屏設定管理辦法(試行)
  • 地點:臨平城
  • 法規分類: 區縣規範
  • 頒布日期:: 2010-6-9
基本信息,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基本信息

名 稱:關於轉發《臨平城區戶外電子顯示屏設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法規分類: 區縣規範
頒布日期: 2010-6-9
實施日期:2010-6-9
時 效 性:有效
頒布單位:
正文:杭府法備告[2010]21號
餘杭區人民政府
你區上報備案的規範性檔案《關於轉發〈臨平城區戶外電子顯示屏設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余政辦〔2010〕115號)已收悉。經審查,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予以備案。
特此答覆。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二0一0年六月八日
余政辦〔2010〕115號
關於轉發《臨平城區戶外電子顯示屏
設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區城管辦擬訂的《臨平城區戶外電子顯示屏設定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區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0一0年五月十七日

第一條

為進一步整合臨平城區宣傳廣告資源,提升宣傳廣告檔次,規範和加強臨平城區戶外電子顯示屏設定行為,維護市容環境整潔有序,依據《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杭州市城市戶外電子廣告屏規劃與設計》、《餘杭區戶外廣告審批和管理辦法》、《杭州市餘杭區臨平城區城市公共空間廣告設定詳細規劃》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臨平城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臨平城區內的戶外電子顯示屏包括具有動態顯示、圖文、影響功能的,用於戶外廣告和公益宣傳的電子顯示屏、雷射投影、冷陰極管、LED 數碼管等(以下統稱“戶外電子顯示屏”)設定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區城管辦)是餘杭區戶外電子顯示屏管理的主管單位,負責組織臨平城區戶外電子顯示屏設定的審批和監督管理。
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餘杭區戶外電子顯示屏的監督管理機關,負責臨平城區戶外電子顯示屏的登記、內容審查和監督管理。
區文明辦、區建設局(規劃分局)、區公安分局(交警大隊、消防大隊)、區環保局等管理部門,各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許可權,依法負責臨平城區戶外電子顯示屏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戶外電子顯示屏應根據《杭州市城市戶外電子廣告屏規劃與設計》等相關規定統一規劃設定。臨平城區戶外電子顯示屏設定將納入2010年《杭州市餘杭區臨平城區城市公共空間廣告設定詳細規劃》,實行統一規劃控制。

第五條

戶外電子顯示屏設定規劃由戶外廣告審批聯席會議審查並報區政府批准頒布。
區戶外廣告審批聯席會議由區城管辦會同區文明辦、工商餘杭分局、區建設局(規劃分局)、區公安分局(交警大隊、消防大隊)、區環保局等部門和各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組成。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定戶外電子顯示屏:
(一)遮擋或者干擾交通標誌、標識、交通信號使用,以及妨礙安全視距、城市道路行車安全,影響道路暢通等情形;
(二)形成光污染、噪聲污染、電磁輻射污染等影響醫院、學校、居民住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三)《杭州市城市戶外電子廣告屏規劃與設計》、《餘杭區戶外廣告審批和管理辦法》、《杭州市餘杭區臨平城區城市公共空間廣告設定詳細規劃》規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第七條

戶外電子顯示屏設定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戶外電子屏設定應與周圍環境相協調,不得破壞建築物、構築物的容貌;合理布局,不得妨礙行人交通安全;
(二)平行(帖服)於建築物牆面設定電子屏的設定規範:
1.電子屏高度不得大於6米,且不超過屋頂高度;左右不得突出牆面的外輪廓線,且寬度與牆面協調;廣告下端距地面淨高不得低於3米。
2.電子屏設定突出牆面的距離不得超過0.5米,其突出牆面的部分不得妨礙行人的安全。
3.電子屏總面積不得超過設定牆面總面積的3/10,且不大於200平方米;
(三)垂直於建築物牆面設定電子屏的設定規範:
1.電子屏外延距建築物的立面不得超出1.8米,且不超過臨路路面寬度的1/10,下沿距地面不得低於3米。
2.電子屏設施的高度與寬度比例為6:1或8:1,電子屏的最大尺寸為高6米、寬1.8米。
3.電子屏設施的上沿高度不得超過12米,嚴禁超出屋頂高度,厚度≤0.3米。
4.沿路建築緊貼或者壓占道路規劃紅線的,電子屏設施外挑距離應≤1.2米,版面寬度應≤1米,外挑部分嚴禁對周邊單位及個人造成妨礙;
(四)戶外電子顯示屏在規定運行時間內不得黑屏,同時應納入亮燈管理,節會期間要按照亮燈管理的要求開啟戶外電子屏;在商業區及其周邊設定的戶外電子顯示屏,夜間亮度值應小於等於1000cd/ m2;在其他地區設定的戶外電子顯示屏,夜間亮度值應小於等於400cd/m2;戶外電子顯示屏應具備按照日照強度變化調節顯示亮度的功能;
(五)戶外電子屏設定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定的安全技術標準,採用先進技術和節能環保的優質材料,並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專業單位負責電子廣告屏的設計、製作和安裝,保證電子顯示屏質量和安全,並定期進行安全設定檢查;

第八條

戶外電子顯示屏公益廣告宣傳的內容限於區委、區政府統一組織的城市精神文明建設宣傳和城市公共安全應急宣傳。公益廣告宣傳時間不少於總廣告播出時間的25%,其中晚上用於公益廣告宣傳時間為城市亮燈時間的5%,且區委、區政府重大工作需要發布時,必須無條件予以保障。

第九條

戶外電子顯示屏發布的廣告內容由工商部門審核,其內容必須符合《廣告法》、《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和《浙江省廣告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條

在建築物立面設定城市戶外電子顯示屏,由各產權單位或設定單位提出申請。城市戶外電子顯示屏審批實行分級把關制度。在重要節點和區政府周邊設定城市戶外電子顯示屏,在聯席會議初審基礎上,報區主要領導審定;限設區和許設區內設定戶外電子顯示屏,在聯席會議初審基礎上,報區戶外廣告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第十一條

城市戶外電子顯示屏設定期限為5年。

第十二條

經批准和通過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式取得的戶外電子顯示屏設定權的單位必須按指定的地點、位置、規格設定。對電子顯示屏設施要加強維護,對電子顯示屏色彩剝蝕、破損、顯示不全的,應當及時修復、更換,保護電子顯示屏功能完好。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准擅自設定戶外電子顯示屏或未按設計要求設定和維護戶外電子顯示屏設施的,由區城管執法局負責查處;廣告內容未經工商部門審批登記的,由工商部門負責查處。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余杭區戶外廣告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區城管辦)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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