腦死亡標準

腦死亡標準指某種病理原因引起腦組織缺氧、缺血或壞死,致使腦組織功能和呼吸中樞功能達到了不可逆轉的消失階段,最終必然導致的病理死亡。1968年,美國哈佛醫學院特設委員會發表報告,把死亡定義為不可逆的昏迷或“腦死”,並提出4條判別標準:(1)對外部刺激和身體內部需要毫無知覺和完全無反應。(2)自主運動和自發呼吸停止。(3)反射、主要是誘導反射消失。(4)腦電波(EEG)平坦或等電位。認為凡是符合這4條標準,並在24小時內反覆多次檢查,結果均無變化,即可宣告死亡。

但兩種情況例外,體溫低於32.2°或剛服用過巴比妥類藥物等中樞神經系統抑制劑的病例:把腦死亡作為整體死亡的標準,是因為腦死亡一旦確定,人體各種組織和器官將一定會很快死亡,這種變化是不可逆轉的;把腦死亡作為整體死亡的標準,意味著即使心跳仍然存在,依然可以在醫學上被判定為個體生命已經死亡。繼美國哈佛醫學院提出腦死亡標準後,世界各國專家相繼發表了大約有30多種關於腦死亡的診斷標準:綜合起來主要有5個方面:深度昏迷;腦反射消失;無自主呼吸;腦電圖檢查呈大腦電沉默:腦循環停止。腦死亡標準是臨床診斷死亡的重要依據,決定著病人生死存亡和醫生對醫療行為的選擇。傳統的死亡標準與腦死亡標準比較:前者以心跳和呼吸的停止為死亡標準,更著重於人的生物性,比較容易被民眾接受:但心肺死亡,並非會引起腦、腎、肝等組織和器官的很快死亡,尤其是人工器官移植技術和替代技術,還可以挽救心肺死亡的病人。可見,傳統的死亡標準已經失去了診斷死亡的權威性。然而,要民眾接受腦死亡標準,尚需一個漫長的過程,因為後者遠遠超出了醫學範圍,涉及到倫理學、法律學、社會學等各個方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