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犯未遂

能犯未遂是“不能犯未遂”的對稱。行為人有實際可能完成犯罪、達到既遂形態,但是在著手實行犯罪以後,由於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犯罪未得逞,未達到既遂的一種犯罪未遂。刑法理論上以犯罪行為實際上能否構成既遂為標準所劃分的犯罪未遂類型。主要特徵是,犯罪行為原本有可能達到既遂形態,但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能犯未遂
  • 外文名:possibility attempt
  • 拼音:nengfanweisui
  • 對稱不能犯未遂
  • 結果:犯罪未得逞
現代各國刑法或刑法理論上,以行為的實行能否構成犯罪既遂為標準,而劃分的犯罪未遂形態的一對類型之一,其對稱為“不能犯未遂”。
例如,殺人犯正在扼殺或砍殺被害人時,因第三者的及時趕到和強力制止而未能殺死被害人,即屬殺人罪的能犯未遂。中國刑法中沒有規定能犯未遂與不能犯未遂這種犯罪未遂的分類,但中國刑法理論同多數國家刑法理論一樣,採納了犯罪未遂的這種分類。
中國刑法理論一般認為,能犯未遂與不能犯未遂相比,前者客觀上的危害性更大,而且主觀上也往往反映了較後者更為嚴重的行為人犯罪意圖的展開程度和頑強程度。從主客觀統一上看,能犯未遂往往比不能犯未遂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因而量刑時對能犯未遂一般應較不能犯未遂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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