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琪忠

胡琪忠

胡琪忠,廣西柳州市公安局巡邏警察支隊原支隊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胡琪忠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職業:廣西柳州市公安局巡邏警察支隊原支隊長
人物簡介,人物事件,

人物簡介

胡琪忠,廣西柳州市公安局巡邏警察支隊原支隊長(享受正處級待遇)。

人物事件

2015年6月5日,廣西柳州市公安局巡邏警察支隊原支隊長鬍琪忠涉嫌詐欺罪、行賄罪一案,在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胡琪忠當庭否認其行為犯法。
公訴機關指控,2011年6月份,被告人胡琪忠夥同樊某、劉某、張某、吳某(四人另案處理)等人以投資為由,經共同協商和謀劃,決定對已在當地政府已下達徵收公告的張某廠房進行搶建,以騙取國家征地補償款。
期間,為了使搶建後的廠房能得到國家拆遷補償款,胡琪忠等人經商量決定送給負責征地拆遷工作人員林某(另案處理)一輛汽車。2011年11月3日,由樊某和劉某出面購置一輛價值15.6萬元的豐田牌卡羅拉型轎車送給林某,林某予以收受。
公訴機關稱,在林某的幫助下, 2013年1月,廠房在搶建後獲得征地拆遷補償款總計5200861.95元。經核算,廠房搶建部分獲得補償款總計1401526.23元,其中打入胡琪忠銀行賬戶194840元。2014年3月5日,胡琪忠家屬代其退回194840元,暫扣於柳州市紀律檢查委員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胡琪忠為了騙取國家拆遷補償款,夥同他人對徵收範圍內的廠房進行搶建,以虛假手段騙取國家征地補償款總計1401526.23元;為了讓搶建部分獲得國家補償,胡琪忠夥同他人主動向柳州市城市投資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工作人員林某行賄一輛價值15.6萬元的汽車,其行為應當以詐欺罪、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數罪併罰,應處胡琪忠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庭審過程中,胡琪忠認為公訴機關所指控的犯罪事實、證據與實際情況不符,其參與廠房的加固建設工作,是預期性投資,為正當、符合政策的國家拆遷補償款。但對於廠房在加固建前已被納入政府徵收土地範圍,以及建成後張某已簽定土地徵收賠償協定、獲得補償款等事宜均不知情。
胡琪忠表示,送車給征地拆遷工作人員之事,是由樊某等人提出,其持反對態度。其所得財物,為張某等人返還給其的投資本金。身為公職人員參與投資性活動,雖有過錯,但不違法,希望判決其無罪。
法官宣布本案待合議庭評議後擇日宣判。
2015年7月9日公開一審宣判,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詐欺罪、行賄罪,判處被告人胡琪忠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胡琪忠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明知搶建的房屋等不能獲得拆遷補償,仍夥同他人共同實施搶建,隱瞞搶建的事實等方法,騙取國家的拆遷補償款,其行為構成詐欺罪,且數額特別巨大;在詐欺過程中,被告人胡琪忠夥同他人,為獲取上述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林某財物,其行為又構成行賄罪,且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被告人胡琪忠一人犯數罪,依法應當數罪併罰。鑒於其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主動退出原所掌握的全部贓款,依法予以減輕處罰。
據此,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胡琪忠犯詐欺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所退贓款人民幣19萬餘元,依法退還柳州市城市投資建設發展有限公司;不足部份,繼續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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