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胡恆江
- 國籍:中國
- 逝世日期:2014年8月19日
- 職業:學生
- 畢業院校:安徽醫科大學
案發經過,調查分析,審理過程,執行死刑,
案發經過
2012年下半年,被告胡恆江因其追求同學李某一事,與被害人談某產生矛盾,遂懷恨在心,產生殺害談某的想法。2012年11月30日,胡恆江通過網路購買斧頭一把,準備殺死談某。同年12月19日晚,胡恆江與談某再次產生言語衝突,決意殺死談某。
第二天上午7時許,胡恆江攜帶斧頭和水果刀來到安醫大圖書館的自習室等待,上午8時左右,談某來到自習室看書,胡恆江遂持斧頭從背後對著談某的頭、頸部連砍十餘次,因恐其不死,接著又對談某頭、頸部連砍數斧致談某倒地。
此後胡恆江又將談某從課桌下拖出,並再次持斧頭對其連砍數次,致其當場死亡。之後胡恆江曾撥打110報警電話,但未能接通,被聞訊趕來的學校保全控制,隨後警方趕到將其帶走。
調查分析
對於胡恆江稱其是一時衝動才犯罪的辯解意見,經查,胡曾明確供稱他在第二次與被害人產生矛盾後就決意將其殺死,且特意為此購買作案工具,案發當天攜作案工具到自習室等待談某,顯系有預謀、有準備的犯罪。對於胡恆江供稱談某曾言語威脅過他,但無其他證據印證,李某證言中曾提到關於談某威脅胡的事實均來源於胡的轉述,不能起到印證作用。
法院認為,胡恆江的行為已經構成故意殺人罪,原判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罪準確。被告人雖具有自首情節,但其犯罪情節特別惡劣,主觀惡性極深,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犯罪後果嚴重,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法院對於抗訴機關認為應判處胡恆江死刑立即執行的意見予以採納。
審理過程
2013年年底,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鑒於胡恆江有自首情節,當庭亦認罪、悔罪,因此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胡恆江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一審判決後,合肥市檢察院認為一審量刑明顯不當提出抗訴,省檢察院也支持合肥市檢察院的抗訴。
2014年3月,安徽省高院作出終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胡恆江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執行死刑
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安醫大命案”兇手胡恆江於2014年8月19日被執行死刑。胡恆江在執行死刑之前提出了死後的兩個遺願:一是捐獻眼角膜和其他身體器官,二是由於他自己很喜歡大海,希望能將骨灰撒到大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