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社員權說

股權社員權說源自德國學者瑞納德,現德國和日本普遍採用這種學說來界定股權性質。該說認為由於股東與公司之間的財產關係猶如社員與社團法人之間的財產關係,所以股權是一種獨特的社員權。

概述,缺陷,

概述

因為股東對公司投資取得股東資格後即喪失對其出資的所有權,而社員對社團出資取得社員資格後也喪失對其出資的所有權;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對股東的全部出資及其收益享有完全的所有權,而社團法人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同樣對社員的全部出資及其孳息享有法定的所有權。
持股權社員權說的學者二般認為社員權是一種包括人格權、財產權、管理權等多種內容的綜合性權利,股東權利和社員權一樣,也是綜合性權利,既有非財產權性質的表決權,亦有財產性質的獲取股息和公司解散時取回剩餘財產的權利,所以股權性質上屬於社員權。
基於對股東權和股東所持有的每一種權利的關係的不同認識,股權社員權說又分離出了幾種不同的學說:有學者認為股東權是在股東地位之上所持有的權利和義務合二為一而形成單一的權利之說;還有學者認為股東權是股東基於其股東的法律地位而獲得的權利和義務的集合體,即股權是股東具體權利和義務的抽象概括,並非單一的權利之說,此為集合權利說;另一些學者認為股權不是一種單一的具體權利,只不過是股東因擁有股份或出資而在公司取得的一種法律地位,這種地位為其在公司取得各種權利奠定基礎,而依此法律地位取得的權利才是股權的內容,此為股東地位說。

缺陷

股權社員權說雖然準確反映了公司與股東之間的財產關係以及股權與公司的法人財產權之間的緊密聯繫和相生相伴性,但它更強調社團的人合性,而忽視了公司的資合性。且有學者認為社員權本身的內涵並不確定,再用它來界定股權,確有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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