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收購請求權糾紛

股份收購請求權糾紛屬於《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列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案由之一。股份收購請求權是指公司股東大會基於資本多數表決就有關公司的重大行動作出決議後,持異議的少數股東有權要求公司以公平價格購買其持有股份的權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股份收購請求權糾紛
  • 外文名:無
  • 發端於:美國
  • 屬性:重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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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收購請求權的概念

該制度制度發端於美國,並為英國、澳大利亞、義大利、日本、韓國以及我國台灣地區所借鑑,成為公司法制上的一項重要制度。
該項制度的主要意義在於其能夠實現公司和股東之間的利益平衡;可以有效補償少數股東可能受到的侵害;可以節約訴訟成本,省卻複雜的訴訟過程,因而具有明顯的效率優勢;同時,其作為一種自益權,異議股東行使此權利不會產生其他股東“搭便車”之情形,從而有利於激勵股東主動行使該權利。

異議股東股份收購請求權的行使條件

我國現行《公司法》第75條對此作了明確規定。根據該條規定,股東行使股份收購請求權的條件有三,而且只有在這三個條件同時具備時股東才能行使該權利。
第一個條件是該股東對股東會的該項決議投了反對票,這是股東行使這一權利的前提條件;
第二個條件是股東所投反對票的事項限於下列情形之一,除此之外的其他事項即使投了反對票也不能行使此權利: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第三個是期限條件,即股東在具備以上兩個條件的情況下,還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行使這一權利。該期限分為協商期限(60日)和訴訟期限(90日),其起算點均是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

異議股東股份收購請求權的行使方式

根據我國現行《公司法》的規定,異議股東股份收購請求權的行使方式有二,即協商方式和訴訟方式。
1、協商方式
我國《公司法》規定的協商期限為60日,即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60日內,股東可以就股權收購問題與公司協商,如果雙方就該問題達成協定則異議股東的股份收購請求權就已經行使完畢,在這種情況下是不需要通過訴訟行使該權利的。即使後來雙方因協定的履行發生糾紛而引起訴訟,也只屬於一般的股權收購契約糾紛,而不屬於該項權利的行使。
2、訴訟方式
如果雙方未能在60日內就股權收購達成協定的,異議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90日(即協商期滿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以合理價格收購其所持股權。
異議股東在60內協商不成時尚有30日時間來提起訴訟,但是如果其在90日內既沒有通過協商也沒有通過訴訟方式來行使這一權利,則該權利消滅。異議股東在此之後就只能尋求其他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利了。

股份收購請求權糾紛律師

國內著名公司法律師、北京市天暢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師協會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委員程軍長期致力於公司法的實踐與理論研究工作,特別是股權法律領域的實踐與研究,同時擁有證券從業資格與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資格。領銜創辦了中國公司法網、中國股權法網等多家專業網站,出版了大量公司法專業的著作。並被中國青年報、中國財經報、中國會計報、中國經濟周刊、中國消費者報、經濟觀察報、北京日報、北京晨報、京華時報、精品購物指南、東方視點、中國醫院院長雜誌等媒體採訪、報導;曾經受邀擔當中央電視台、北京電視台、北京人民廣播電台、朝陽有線電視台、內蒙古衛視等法制節目點評嘉賓。程軍律師還應邀在法律教育網主講“企業改製法律實務”、“風險投資法律實務”、“股權激勵方案設計與法律規範”、“公司治理法律實務技能”、“公司訴訟的法律運用與操作技巧”、“公司股權法律操作規範”、“公司設立法律實務”、“外資企業法律實務與風險防範”、“破產清算法律實務”等法律實務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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