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訓練法

職業訓練法是日本開發與提高勞動者職業能力與保證其接受職業訓練的法律。1958 年公布,1969 年、1978 年、1985 年三度修訂。分總則、職業訓練計畫、職業訓練、職業訓練法人、技能檢定、職業能力開發協會、職業訓練審議會、雜則、罰則和附則,共 108 條。旨在振興、普及職業訓練;開展技術考核; 提高勞動者職業能力,促進其職業穩定;發展社會經濟。

規定企業主必須按受僱者的願望、個性、經驗及勞動市場和產業結構發展變化、技術進步趨向給予職業訓練。國家和地方政府負責建立訓練設施,配備訓練輔導員。訓練期滿,按勞動省規定頒發合格證書,並授予技能士的稱號。1985年經修訂改名《職業能力開發促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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